有間。
況伊年老癃病。
久已休廢。
且曾為皇考時封疆大臣。
朕心有所不忍。
郝玉麟着革職。
從寬免其治罪。
餘着按律定拟。
○兵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奏稱。
軍流人犯佥妻同遣。
在立法之初。
原令被罪之人。
尚獲夫妻之聚。
但本犯孽由自作。
妻妾究屬無辜。
請将不願離者。
令從夫而行。
其願留者。
不必概繩以法。
應如所奏。
如果本夫情願攜帶妻妾。
或其夫不願、而妻妾願從者。
或本夫情願攜帶、而妻妾背義不從者。
俱行佥發。
不得托故規避。
如無以上情節。
概令免佥。
從之。
○免湖北襄陽、棗陽、宜城、三縣。
并武昌、襄陽、二衛。
乾隆七年水災額賦有差。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今年初舉雩祭之典。
朕已降旨親詣行禮。
今春偶患小疖。
朕以典禮初行。
必欲親祭。
以昭誠敬。
特命太醫上緊醫治。
日來漸次平複。
朕約計屆期。
已可躬親行禮。
縱使尚不能行禮。
仍拟親詣壇所。
以展肅将祀事之意。
而太醫等奏稱、患處初愈。
皮膚未蒼。
正宜靜養。
不宜行走勞動。
左右大臣等又奏稱、四月雩祭。
系每年常行之典。
不必今歲一定親行。
皇上誠敬之心。
至肫至切。
實足以昭格穹蒼。
與親行無異。
此時微疴初愈。
正當節勞保重。
不但不宜行禮過勞。
即親詣壇所。
未免步履牽動。
亦甚非所宜。
再三勸阻。
朕勉從所請。
着遣弘晊恭代行禮。
○吏部奏。
威遠堡等六關口章京。
請照盛京五部、年滿調京人員之例。
以到任日起。
扣限二年。
将滿時、令管理六關口事務衙門。
一面會同揀選應補人員。
送部引見補放。
一面将該員年滿日期。
豫報臣部。
俟在京有應調缺出。
按年滿日期。
與現任盛京五部司員。
比較先後。
指缺拟補。
再盛京五路驿站正副監督。
三年期滿。
亦照此例辦理。
從之。
○乙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刑部議準、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
私鑄制錢。
已有定例。
私造鉛錢。
律無正條。
請照國初私鑄銅錢原律。
為首及匠人、拟絞監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
各減一等。
裡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得旨。
依議即行。
○以左通政使劉綸、為太仆寺卿。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張映辰、為右通政使。
○以正藍旗漢軍都統伊勒慎、兼管火器營。
○丙申。
吏部議準、安徽巡撫張楷等疏請。
将舊日冗設。
并無專管之泾縣主簿。
蕪湖縣橹港驿、宿州睢陽驿、定遠縣驿、各驿丞。
一并裁汰。
其事務歸各州縣兼理。
至貴池縣李陽河巡檢。
移駐該縣之殷家彙地方。
仍令巡緝。
從之。
○禮科給事中鄒一桂奏。
月選官員。
有因親老地偏。
不能迎養者。
于引見時奏明。
原準就近補用。
但陽為孝養之名。
陰行規避之計者有之。
合于咨部候選時。
即将親年注明。
得旨。
鄒一桂奏内情節。
固不能保其必無。
但彼既以孝道陳請。
而先以不孝疑之。
是逆詐億不信矣。
朕無取焉。
○纂修醫宗金鑒書成。
總修以下官、議叙有差。
○免甘肅會甯縣乾隆七年旱災額賦。
并加赈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定州民唐春賢妻潘氏。
沙河縣民張四子妻侯氏。
安徽桐城縣儒童施應賦妻周氏。
○戊戌。
月食。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泌陽縣民劉洪瑞妻王氏。
卷之一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