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邊疆要地。
防守攸關。
應令該督轉饬地方文武。
加謹巡緝探報。
不時奏聞。
從之。
○監察禦史陳大玠奏。
督撫藩臬。
宜久任以收察吏安民之效。
無庸屢行調換。
得旨。
陳大玠此奏亦是。
久道化成。
朕豈不知。
但人之材具。
有短長之不齊。
而省分之大小。
亦繁簡之互異。
若其人之宜其地。
則未有不久任以徐觀其治者。
若張廣泗之于黔。
雅爾圖之于豫。
何嘗不久。
而張允随則撫滇十數年矣。
是屢行調換。
豈朕所願。
此亦用人之苦衷耳。
○工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奏。
查勘河道事宜。
一、新河下口。
義光至二光河槽淺隘。
應開浚。
一、新河南岸。
并鳳河以東。
堤埝殘缺。
應培補。
一、三河頭迤東。
大清河北岸一帶。
地勢甚低。
北風稍大。
渾水南駛。
不免攔入清河。
應于河頭村西起、至青光西止。
築埝一道。
約長八百餘丈。
令成坦坡形。
俾渾水不至下注。
一、半截河堤以下。
自新莊至東蕭家莊北埝以外。
為固安、永清、武清、東安、各縣酾水彙歸之地。
舊有引河。
導積水入鳳河消納。
近經淹塞。
應将穆家口以下二十餘裡重挑。
一律通順。
直達鳳河。
并将挑河之土。
就近培築北埝。
一、啞叭河、龍河、二道。
舊有涵洞。
嗣因河由鄭家樓北趨葛漁城。
旁近涵洞堵閉。
今河路改由義光以東。
相距已十餘裡。
應照舊建設。
一、曹家務舊有草壩出水之地。
距永清縣治較近。
壩外宜有攔束。
應修小埝一道。
得旨。
依議速行。
○免湖北江夏、嘉魚、漢陽、漢川、黃陂、孝感、黃梅、廣濟、沔陽、等九州縣。
武昌、武左、蕲州、三衛。
乾隆七年被水災額賦有差。
○辛卯。
大學士覆奏、禦史徐以升所進經史摺内。
請行區田之法。
查區田一畝。
約費工本銀三兩。
雖不能如古六十石三十石之數。
大約每畝必可得十餘石。
收獲之廣。
無逾此者。
再查區田之法。
本以備旱。
北地尤宜應令北省督撫。
饬地方官、暫租地畝。
按法施行。
得旨。
此摺不必交與督撫。
着交與奉宸苑。
令其依法試種。
○壬辰。
兵部議奏。
欽奉谕旨。
将親丁虛名裁去。
無庸開造。
應令各該省将軍督撫提鎮。
改為養廉名糧造報。
再查武職标營。
尚有公費名糧一項。
亦系開造虛名。
應停。
從之。
○又奏。
各處駐防協領。
業經引見者。
其輪班送部之處暫停。
以新放到任之日起。
三年期滿。
再行送部引見。
定例遵行。
從之。
○予故賞給世子銜弘普、祭葬如例。
○癸巳。
戶部議準、前護理山西巡撫印務布政使嚴瑞龍奏稱。
岢岚、太平、汾西、壺關、臨縣、石樓、應州、大同、懷仁、山陰、靈邱、廣靈、陽高、天鎮、朔州、右玉、馬邑、左雲、平魯、甯武、神池、五寨、臨晉、萬泉、榮河、榆社、和順、平樂、平陸、芮城、吉州、鄉甯、大甯、蒲縣、永和、等三十五州縣。
土瘠民貧。
急需社谷接濟。
存倉多者數百石。
少者數十石。
每遇青黃不接時。
缺乏糧種。
查司庫存有長餘民欠一萬五千七百八十二兩零。
原充公用。
請以買谷分貯社倉。
照通省條規。
按時斂散。
從之。
○刑部奏。
原任刑部右侍郎郝玉麟、在閩浙總督任内。
犯監守自盜不枉法贓五千九百九十七兩零。
應請革職。
歸于參革延建邵道鄂善案内辦理。
得旨。
郝玉麟犯贓獲罪。
本應按律定拟。
但緣鄂善逢迎賄賂。
與起意抑勒求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