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設皂役二名歲支工食六兩。
于綿州地丁銀内扣支。
該驿衙署。
僅存基址。
照雜職之例估建。
從之。
○庚申。
谕、天津副都統常久。
着即赴任所。
協同都統阿揚阿辦事。
○辛酉。
谕、昨因考試休緻之翰林十九人。
着于初十日。
齊集圓明園。
候朕覆試。
○又谕、山西提督印務。
前命歸化城将軍補熙、暫行兼管。
朕思山西提督印務。
向系巡撫兼理。
并未另設标營。
一切提督衙門承應。
即用撫标兵弁。
今将軍駐劄之地。
去晉省路遠。
如欲調太原将備兵丁。
赴彼承應。
殊屬未便。
且營員調考。
亦未免跋涉之苦。
其提督印務。
即着太原鎮總兵官馮吉品、暫行署理。
補熙服滿後。
不必交代。
○又谕、直隸、山西、沿邊地方。
滿洲補放綠旗官員。
原議如果弓馬娴熟。
谙練營伍者。
不拘年限。
以應升之缺題補。
其餘未得題補之員。
五年為滿。
該督、提、出具考語。
咨部帶領引見。
發往有題缺之省分。
遇缺題補。
如不能熟悉營伍。
不宜外任者。
咨回各該旗。
仍在原處當差。
近見五年俸滿保題。
發往各省題補之滿員漸多。
不惟伊等一時不能得缺。
緻有拮據之虞。
于綠旗人員升用之途。
亦恐有礙。
着交兵部再加詳酌議奏。
○又谕、初七日考試滿洲。
由别衙門升用翰詹諸臣。
既閱其文理。
又驗其人才。
分别等次。
一等。
石介、赫瞻、共二員。
二等。
世貴、文保、朱蘭泰、仙保、共四員。
三等。
法亮、阿琳、吳爾泰、官保、僧格勒、共五員。
四等。
孔泰、春台、色臣、蘇岱、桐保、共五員。
内、庶子文保、侍讀赫瞻、俱着升授侍讀學士。
侍讀世貴、升授庶子。
其侍讀學士孔泰、春台、俱着降補侍讀。
谕德蘇岱、降補中允。
中允色臣。
降補贊善。
贊善桐保、着以旗員對品用。
侍讀學士石介、遇伊應升之缺。
具名提奏。
此系初次考試。
朕是以從寬辦理。
伊等既為翰詹。
學問乃其本業。
若不加勉勵。
仍複荒疎。
下次考試時。
不能屢邀寬典也。
○免河南鄭州、新鄭、永城、鹿邑、夏邑、柘城、上蔡、新蔡、淮甯、西華、商水、沈邱、郾城、十三州縣。
本年水災額賦有差。
○壬戍。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湖廣吏治。
廢弛已極。
前謝濟世一案。
許容冤誣鍛煉。
孫嘉淦瞻徇扶同。
朕已降旨。
将許容解任。
孫嘉淦不準會審。
今又聞楚省。
盜案甚多。
營伍更屬廢弛。
水路無巡江船隻。
陸路無會哨官兵。
所謂遊巡。
皆虛應故事。
以緻盜賊肆行。
全無畏懼。
其水師營汛。
竟有哨船久泊江岸。
無人駕用。
緻有船多于兵之謠。
是孫嘉淦、許容、身任封疆。
惟事敷衍虛文。
并無一毫實際。
因而文武效尤上下頹廢。
其罪已至不可問矣。
謝濟世一案情節現已顯着。
孫嘉淦、許容、亦無可再問。
着即來京候旨。
若有應行質審之處。
着阿裡衮奏明留彼。
俟事竣帶回。
○戶部議準、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
江蘇省額賦之外。
雜辦項下。
有牧馬場租等款。
共銀三萬一千三百六十兩零。
閏月銀二百一十四兩零。
均系有款可徵。
應請按則徵收。
從之。
○又議準、湖廣總督阿爾賽疏稱。
湖北長樂縣、與湖南石門縣。
疆界毗連。
中有蘆黃山一座。
請以山脊分水為界。
山南均屬石門。
山北悉歸長樂。
所有山北一帶田糧。
向隸石門者。
應饬造冊、移撥長樂縣徵收。
從之。
○癸亥。
鴻胪寺卿梅珏成奏。
近奉聖谕。
停止采買收捐。
以足民食。
而常平倉貯。
額不可缺。
請于每年起運漕糧。
暫行酌截十分之一二。
以補緊要倉貯。
又查各省州縣。
離水次太遠。
将漕糧改徵折色者。
令其仍徵本色。
即存貯本州縣、作常平之谷。
俟倉額已足。
仍徵折色。
得旨。
奏内所稱将起運漕糧。
每年酌截十分之一二。
以補各省倉貯。
殊不可行。
且有漕之省分。
得以接濟。
無漕省分。
又将如之何。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