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必洗心滌慮。
革薄從忠。
骎骎于上理。
無如實力奉行者甚少。
即朔望宣講。
不過在城一隅。
附近居民。
聚集觀聽者。
僅數十百人。
而各鄉鎮間有講學之所。
亦多日久廢弛。
全無實際。
至所奉谕旨。
有關于教民者。
亦惟張挂告示。
視為通行之常例。
焉能使之悅耳革心。
翻然悔悟。
是以尚氣輕生。
狃于性成。
作奸犯科。
常為俗染。
及其怙終不悛。
而刑罰随其後。
朕甚憫之。
夫守令者。
民之父母。
古所稱忠信之長。
慈惠之師。
惟本至誠恻怛之意。
以感動愚民。
使之各自警省。
又能随時随事。
委曲勸誘。
諒無有不可化誨之人。
亦無往。
而非敷教之地。
即聽訟一端。
兩造具在。
鄰佑親族。
齊集公庭。
正百姓耳目所屬。
推誠曉谕。
最易提撕。
不徒現犯者各自愧悔。
并使旁觀者亦因此傳播。
交相勸勉。
若公事稍暇。
或講讀編審。
或勸課農桑。
即可單車簡從。
親曆鄉村。
遇父老子弟。
獎其善良。
懲其不率。
申之以勸誡。
示之以榮辱。
循謹者益加鼓舞。
即強悍者亦知戒懲。
漸摩日久。
性情和順。
貪利好勝之心不作。
而一道同風之盛可幾矣。
惟是百姓以守令之行事為觀感。
守令以督撫之意旨為從違。
為督撫者。
果能董率所屬。
留心化導。
實力奉行。
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
斷未有為其事而無其功者。
若徒視為虛文。
接到谕旨。
轉行牌示。
遂以為已經遵奉。
則亦何益之有。
各省督撫等。
受朕深恩。
畀以封疆重寄。
尚其儆惕黾勉。
以無負朕諄諄诰誡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
直隸一省。
外連邊徼。
内拱神京。
畿南一帶、又屬各省官民往來要道。
于設營分汛之外。
州縣更有捕役巡緝。
而報竊之案。
仍然絡繹。
其最甚之區。
莫過大名、正定、順德、廣平、以及開、磁、等處。
有司研訊現獲之犯。
頗有革捕受賄。
通同情斃。
小竊不戒。
劫盜将生。
兼之大名、開、磁各處。
或通豫省。
或鄰晉地。
數處奸匪。
舉足即非所管地方。
凡遇失事。
緝捕匪易。
欲戢此風。
必須該地文武。
塞源拔本。
共為覺察。
極力防範。
闾閻始得安枕。
再河間一協。
雖非大名可比。
然水陸俱與東省相接。
被竊時聞。
就獲亦少。
朕所聞如此。
爾等可寄信與總督高斌、及提鎮等令其時刻留心。
督率所屬官弁。
實力稽查。
務使宵小斂迹。
地方甯谧。
○正黃旗滿洲都統福彭、帶領應襲三等男爵人員引見。
得旨。
此男爵已襲過數次。
今明泰絕嗣。
不應再襲。
仍加恩着增福承襲。
與明泰繼嗣承祀。
○以輔國公弘曣、為宗人府右宗正。
○戊辰。
鑲黃旗漢軍都統裕親王廣祿等奏。
臣等會議杭州将軍富森等。
咨送該處與另戶一體任用之養子。
業經開檔人等。
與八旗另記檔案者無異。
請一體另記檔案。
查八旗另記檔案人等。
其開檔過繼緣由。
于雍正八年、令伊等據實檢舉。
有現任前鋒護軍者。
仍着加恩準登仕籍。
其子孫并與另戶一體辦理。
止将伊等出身緣由。
另記在案。
今杭州照另戶一體任用人等。
系由部查出另記。
非自行檢舉。
準與另戶一體升用者可比。
若因其效力軍前。
本身既與另戶一體任用。
子孫亦得另記檔案。
殊屬不合。
但此内曾經出兵打仗。
着有勞績。
及弓馬娴熟之人。
亦宜酌量鼓舞。
請将開檔人丁内。
祖父本身。
得有軍功者。
交部另記。
嫡派子孫。
作為另戶一體任用。
擇才具優長。
堪任職官者。
照例帶領引見。
若出兵并無勞績。
及未曾出兵之人。
止将本身作為另戶。
一體任用。
其伯叔兄弟之子孫。
概不許入。
得旨。
這所議好。
依議。
○工部議準、漕運總督顧琮等疏稱。
徒、陽、運河。
自乾隆三年大挑後。
應至甲子年六年大挑。
上年冬底。
該縣曾經撈淺。
今春仍然淺阻。
莫若即在今年大挑。
嗣後仍以六年為期。
将兩岸陡高、無礙民居之處。
照走馬式。
鏟削坦坡。
不緻泥土坍卸。
從之。
卷之一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