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八年。
癸亥。
閏四月。
己巳。
谕、天津巡漕禦史濟安布、現在患病。
着回京調理。
稽察天津漕務。
不必另行派員。
即着稽察通州漕務之禦史李敏第兼管。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署山西巡撫布政使嚴瑞龍奏稱。
武員親丁名糧。
與文員養廉。
事同一例。
查文職大小官員。
如因公革職留任。
除俸銀例應扣解外。
仍支給養廉。
以為贍家辦公之用。
嗣後武職。
亦照此例支給名糧。
從之。
○兵部奏。
巡捕三營。
并直隸、山西、沿邊等處。
馬蘭、泰甯、二鎮。
額設千總。
均按各該處所出員缺三分之一補用。
前鋒護軍缺出。
第一缺、補用前鋒護軍。
第二第三缺、補用綠旗。
再有缺出、照此輪用。
其前鋒護軍補用千總二年俸滿之處應停。
均照陝甘等省之例。
六年俸滿引見。
如技藝出衆。
谙練營伍。
不拘年限。
準指缺題補。
其行走怠惰。
不宜營缺者。
回原處當差。
至滿洲千總俸滿時。
除不宜營缺駁回外。
其保送之千總。
引見欽定。
或發原省。
或發鄰省。
以守備題補。
或交巡捕營當差。
其人材勞績不稱題補者。
停其随營候推。
亦留旗在原處當差。
仍給千總頂戴。
遇揀選升用之處。
與應升之人。
一體揀用。
照滿洲千總俸滿之例。
從之。
○又議奏。
直隸、山西、沿邊并直隸調補内地各缺。
補用滿員。
均毋庸定以年限。
令該督、提、試看。
如弓馬娴熟。
谙練營伍。
遇應升之缺。
與綠旗人員。
一體揀選題補。
如有不能熟悉營伍。
不宜外任者。
不拘限、随時咨部。
仍照定例。
發回各該旗在原處當差。
俟原官應升缺出。
先盡該員升補。
所遺沿邊營缺。
仍由在京旗員揀補。
其餘未得題補之員。
均與綠旗人員、一體較俸升轉。
所有五年俸滿保送之例應停。
從之。
○工部議覆、直隸總督史贻直疏稱。
河道工程鑲墊土方。
應用葦二土一。
及葦土各半之處。
業據查明。
造具平險清冊。
應将所開險工處所。
準用葦二土一辦理。
至冊内清河、永定、通永、大名、四道。
需用遠土。
俱照江南之例開造。
獨天津道開農忙農隙之月。
每十丈遞加運價。
殊未畫一。
應照江南之例準給。
從之。
○準噶爾部人阿喇布劄劄木蘇等。
各率屬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
聞江西私鹽充斥。
官引至于難銷。
此皆地方官玩忽疎縱之所緻。
可寄信與巡撫陳宏謀。
嚴饬所屬。
實力查拏。
務使私販杜絕。
官引通行。
以肅鹽政。
○刑部奏。
旗人認買官房。
将俸祿錢糧。
坐扣抵償。
除未滿年限、私行拆賣者。
仍照例治罪外。
其已完帑項。
作為本人産業者。
或有因頹敗無力修葺。
或萬不得已。
拆賣濟急等情。
城内報步軍校。
城外報司坊官。
批呈存案。
準其拆賣。
至于兵民自置産業。
無論院内臨街。
如有以上情節。
均聽自便。
從之。
○工部議準、原任兩江總督宗室德沛疏稱。
江省各屬水陸大路。
緊要塘汛。
共二百七十三塘。
必須修造完整。
所有現壞需修者。
以工竣日起限。
保固六年。
每年營房每間、哨船每隻、各給歲修銀二錢。
六年外。
每間、每隻、各給歲修銀三錢。
墩台牌坊木樓等項。
不計年分。
每項每年各給歲修銀五分。
其現修堅好。
無庸估費者。
照例撥項歲修。
從之。
○以鑲黃旗滿洲印務參領赫本額、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癸酉。
谕曰。
長蘆鹽政三保、現在患病。
一時難以痊愈。
着解任回京調理。
其員缺、着江甯織造伊拉齊補授。
伊拉齊未到任之前。
着傅清暫行兼管。
江甯織造事務。
着西甯管理。
西甯所管荊州關稅。
着照例交與該撫兼管。
○理藩院奏。
和碩額附固山貝子色布騰多爾濟故。
其母福晉将诰命繳還。
并呈稱現在看養幼孫索諾穆色楞。
懇代轉奏。
查诰命并無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