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過多。
則黃水日進。
五湖等處。
不免日漸淤墊。
即豫省永城地方。
及上江近河處所。
亦須保其無患。
且河流既分。
水勢太緩。
河身又必至日高。
該署督等既議将倒勾河道。
開通順直。
壩門不用亂石填高。
其将來不緻進水漸多。
河身漸高之處。
尚應詳籌。
一、洪澤一湖。
原賴以蓄水敵黃。
有高家堰以束全湖之水。
為漕運之藩籬。
淮揚之保障。
過洩則黃強淮弱。
倒灌可虞。
所有天然南北二壩。
前議以洪湖之水。
宜蓄而不宜洩。
恐天然壩徹底開放。
必緻湖水受虧。
惟虞出格之水。
湖不能容。
請将天然壩、改建滾水石壩。
複照山盱三滾壩之式。
量高一尺。
不使過水太多。
今該署督等奏稱、若改為石壩。
将一定不移。
無可增減。
惟土壩堅平如石。
平常之水。
不使涓滴外洩。
倘遇異漲。
可視水勢大小。
酌量尺寸開放。
不必更改石工等語。
查淮水全注洪湖。
藉以敵黃。
勿令南瀉。
此向來之定論。
其天然南北二壩。
設立之初。
僅以防非常異漲。
在平時斷不可稍洩。
前議改建滾水石壩。
正恐過水太多。
酌定尺寸。
水大則不待開放。
自能漫過。
水小則宜于貯蓄。
無庸開放。
是石壩有自然之節制。
與土壩之操縱由人。
并無兩意。
若謂土壩不限尺寸。
可以随人開放。
又與該署督等所稱、平常之水。
不得涓滴外洩之意有妨。
必須斟酌盡善。
一、高寶諸湖。
受水甚多關系淮揚一帶州縣。
乃設立南關、五裡車邏及昭關、各壩。
分注下河歸海。
前議南關等壩一經開放。
則下河必緻難受。
仍行永閉另于三壩上下。
添建石閘四座。
複于昭關壩之上添建石壩三座。
抽闆開放。
節制由人。
今該署督等奏稱、仍循舊制。
以時啟閉。
使湖河之水。
不緻泛溢。
所議石閘七座。
無庸添建。
查上遊分洩之水。
全歸高寶。
高寶為衆流所彙。
不能容納。
不得不開高郵三壩。
注于下河。
雖興鹽等處。
有湖蕩潴水。
有大海出水。
其實衆水所歸。
将以為壑。
該署督等、但謂間或被水。
究屬有限。
又謂雖釜底之水。
不能全消。
而有餘之水。
可以導之入海。
傥必待其既淹而後入海。
即已不免其魚之歎。
此又不可不熟慮也且鹽興等州縣。
該署督等既稱、尚候委員查勘。
則注江注海。
果能疏瀹深通。
可免漲漫之處。
亦未可以懸定。
以上三款。
皆上下河關系緊要之處。
最宜詳慎。
其毛城鋪等工。
氣脈聯貫。
雖分三處。
實止一事。
不可彼此有妨。
若果事出萬全。
即成議甫定。
亦當立為變更。
如審其利而忘其害。
恐一處未協。
動關全局。
即屬員建議。
大抵輾轉随人。
輿論難憑。
不免彼此互異。
毛城鋪之宜分也。
北岸之患息。
而永城一帶。
人抱深憂。
天然壩之宜堵也。
黃強淮弱之患息。
而宿、靈、虹、泗、浮議又起。
若南關等壩閉則高寶之民怨咨。
開則鹽興之民騰謗種種搖惑。
必通盤籌畫。
實有确見。
始可保其處處奠安。
臣等公同酌議。
上年異漲已過。
現在各工平穩。
不妨從容詳慎。
歸于至當。
該署督等所請仍複舊制之處。
俱俟伏秋汛過。
相其機宜。
再為定議。
得旨。
此議是。
依議。
○又議奏、滋生銀兩。
原以惠濟兵丁。
必兵民兩便。
方可垂之永久。
查此項本銀。
有從内庫頒發者。
亦有從部庫藩庫頒發者。
節年以來。
惟天津、京口、青州、河南、廣州、成都、六處駐防。
已将原本全數交庫。
其餘或未經繳足。
或全未歸還。
自應陸續歸還。
以清帑項。
至赢餘利息。
非原領本銀可比。
若貯司庫。
轉非流通滋息。
存濟兵丁之意。
但查各省駐防。
及綠旗兵丁。
既有應領糧饷。
足資家口養贍。
遇吉兇等事。
又得賞恤此項赢餘利息。
似毋庸再為賞給。
請将此項息銀。
除陸續歸還原本外。
如有赢餘。
即歸入現在營本内。
一體營運。
再于一分及一分五厘息銀内、酌量減輕。
從之。
○吏部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
州同、州判、兩項。
補用壅滞。
緣通省州同六缺。
州判四缺。
除河員題補八缺外。
所餘州同祗二缺。
州判則無缺可補。
差委數年。
不得補實。
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