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八年。
癸亥。
五月。
癸未朔。
夏至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凡遇銮輿巡幸。
令管轄道路之護軍等。
加意約束。
不得踐踏田禾。
如有不遵。
定将該護軍懲責護軍統領章京等。
一并處分。
○又谕、朕奉皇太後前往奉天。
恭谒祖陵。
擇于七月初八日啟行。
一切應行事宜。
着各該衙門先期備辦。
○甲申。
谕大學士等。
江南淮徐等處。
從前疊被水災。
淮安分司所屬闆浦、徐渎、中正、莞渎、臨洪、興莊、等六鹽場。
所有乾隆二三四等年未完帶徵折價銀兩。
朕已降旨。
令與民戶一例停緩。
俟屢豐之後。
再行分年帶徵。
今聞泰州分司所屬鹽場。
亦皆坐落阜甯、鹽城、興化、泰州、等處。
所有廟灣、富安、安豐、東台、何垛、梁垛、丁溪、草堰、劉莊、伍祐、新興、等十一場。
上年被災亦重。
竈戶力量艱難。
其未完乾隆二三五六等年帶徵折價銀。
通計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二兩零。
應與淮安分司所屬闆浦等場。
一例停緩。
以示優恤。
其淮安分司所屬闆浦等六鹽場。
尚有乾隆六年被災帶徵未完銀四千一百一十餘兩。
彼地民戶未完六年分丁地漕項。
朕既已降旨停緩。
此項未完折價錢糧。
亦準照民戶一例停緩。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
原任福建巡撫王士任、居官劣迹種種。
朕從寬令其在工程上效力贖罪。
乃伊不知感激朕恩。
狡詐百出。
并不實心承辦。
今發往台站。
仍不知力圖報效。
殊屬可惡。
可寄信喀爾吉善、将伊原籍所有赀産。
密行查勘。
據實奏聞。
但王士任詐僞多端。
不無豫行寄頓隐匿。
務須留心訪查。
○總理行營事務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
查凡遇銮輿行幸。
扈從大臣官員人等。
安營各有定處。
宗室王公。
應在管聲音堆撥外就近之地。
大臣等。
應随領侍衛内大臣所指之地。
未入班之滿漢官員及侍衛拜唐阿等。
各随其班次。
章京護軍等。
各随本旗之纛。
鑲黃、正紅、鑲白、三旗在營後。
正黃、鑲紅、鑲藍、三旗在營西。
正白、正藍、二旗在營東。
近年來漸不遵依。
今酌定章程。
分為左右翼。
宗室王公、大臣、滿漢官員、及侍衛、拜唐阿、章京、護軍、八旗等。
仍遵向例安置。
其拴馬支杆。
應設于正門左、銮儀衛巡更處。
皇上起行。
應設于管聲音堆撥内。
皇太後起行。
應設于正門左穿堂帳房次層帳房之間。
再各部院總管衙門所屬官員。
内務府護軍及太監等。
亦令分别安置。
其别項人等。
恐無約束。
應特派章京四員、并護軍校、護軍、等分别指示。
其蒙古人等。
仍交理藩院、令于大營十數裡外安設。
前後牧馬人等。
随時起行。
不準夤夜出入哨内。
得旨。
好。
依議。
○大學士等議覆、署兩江總督尹繼善、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等奏。
河務請複舊制。
一、毛城鋪設立減水壩。
下疏引河。
原以分洩黃流。
保固北岸。
使減出之水。
由五湖達洪澤。
經數百裡澄清入湖。
藉以助淮敵黃。
前議毛城鋪壩宜于宣洩。
複恐進水漸多。
請将壩門水底。
用亂石填高。
以慎蓄洩。
今該署督等奏請仍照舊制。
并将倒勾河道開通順直。
其從前所築壩堰。
有礙宣洩者。
量為平徹。
所有議填亂石之處。
無庸施工。
查黃河至徐州。
地勢緊束。
不能暢流。
若不分洩南岸。
則北岸必至受險。
此毛城鋪之減水壩。
固宜量為疏通。
以保北岸新工。
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