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
酌留更換卡塘之用。
以千把總一員統之。
其餘俱并歸三堡。
即将駐塔勒納沁遊擊、移三堡駐防。
其原設都司。
徹回哈密辦事。
從之。
○又議準、署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
開化一府。
懸處極邊。
界連外域。
外控安南。
内制土夷。
實為要郡。
其原築土城。
日就單薄。
近年安南國。
内難相仍亂靡有定。
三岐、安北、宣光、乾塘、洪水、保樂、安邊、一帶。
已為賊巢。
此數處距開化邊界。
遠者二三百裡。
近者百裡。
數十裡不等。
原設額兵二千四百名。
七汛安兵一千一十八名。
存城一千三百八十二名。
自安南有事。
增設卡塘。
共四十七處。
所需守卡兵丁。
俱于存城内抽撥。
城中兵力既單。
複無堅城可恃。
殊非慎重邊疆之意。
請易置磚城。
添置雉堞、城樓、炮台、等項。
以資捍衛。
所需工費。
即于銅息項内動支。
從之。
○免江西永豐縣民欠社谷四百四十二石有奇。
○辛卯。
吏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
河工添設各缺。
酌議照舊設立。
查乾隆六年。
大學士鄂爾泰等會同吏部奏。
各省官制。
均有定額。
不容任意增添。
應令各省督撫。
查明從前添設各官。
就現在情形詳議。
如應裁、即據實具題。
如無可裁、詳細聲明具題。
再查雍正九年。
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嵇曾筠等題請。
添設山陽縣童營司巡檢一員。
嗣總督尹繼善等題請。
阜甯縣添設駐劄廟灣縣丞一員。
十年。
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嵇曾筠等奏請。
芒稻河添設閘官一員。
乾隆二年。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題請。
添設徐州府豐蕭砀通判一員。
三年。
題請福興、通濟、二閘。
各添設閘官一員。
舊設之廣濟閘官徹回。
改為通濟閘。
五年。
總辦江南水利工程大理寺卿汪漋等題請。
天妃、石<?石達>、二閘。
添設閘官一員。
白駒三閘。
添設閘官一員。
上岡北草堰二閘。
各閘官一員。
今該督既稱設官分職。
典守河防。
其可裁并者。
斷不敢姑留糜費。
其實不可裁者。
亦不敢輕去贻誤。
今添設之豐蕭砀通判。
阜陽縣縣丞。
山陽縣童營司巡檢。
清河縣之通濟、福興。
鹽城縣之天妃、上岡草堰。
興化縣之白駒。
江都縣之芒稻等閘官七缺。
詳察情形。
難以議裁。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原任兩江總督宗室德沛疏稱。
黃浦營官兵。
撥歸柘林營防守。
添建把總外委、官署十間。
營房一百二十間。
從之。
○工部等部議準、署直隸總督史贻直疏稱。
臨榆縣南北兩翼城。
新添滿洲八旗佐領衙署。
俱在山陂内。
高低不一。
應鸠工墊平。
從之。
○壬辰。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疏稱。
巡視南漕禦史二員。
每年養廉。
共六百六十兩。
始于乾隆二年。
令各糧道解送巡視北漕禦史二員。
程途較近。
應照南漕之例、酌派各糧道減半公助。
查各員出差。
既有沿途船馬應付。
又每日有廪給口糧。
此項六百六十兩。
通融分給。
已足敷用。
應以四百四十兩。
給南漕禦史。
二百二十兩。
給北漕禦史之駐劄天津者、一百二十兩。
駐劄通州者、一百兩。
毋庸各道解送。
從之。
○癸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貝勒允祜奏稱、恭建泰甯山吉地。
前經總督李衛奏準。
将易州升改直隸州。
管轄廣昌、涞水、二縣。
今遵化一州。
恭值萬年吉地定于州境。
亦應仿照易州之例。
升為直隸州。
将玉田、豐潤、二縣。
改隸遵化管轄等語。
若因州縣承辦事務起見。
尚屬可行。
但當申明孝陵、景陵、俱在州境。
近複選定萬年吉地。
如此立言。
方為合理。
不應因萬年吉地而改制也。
爾等可寄信與高斌、令其知此意題請。
所屬二縣。
是否合宜。
亦着高斌斟酌叙入疏内。
并将朕旨傳谕貝勒知之。
○甲午。
戶部議覆奉天将軍額爾圖疏稱。
奉天等三省兵饷。
盛京戶部。
每年于十二月内。
差員赴京戶部領取銀一百二十萬兩。
分給三省。
或遇雪大難行年分。
每遲至二月間。
始抵奉天。
其吉林、黑龍江、錢糧。
三四月間。
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