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到。
該處又複散給分防各城。
是以春饷較遲。
而三省備存錢糧。
每省隻二十萬兩。
實屬不敷支放。
查奉天戶部大庫、并臣衙門滋生庫、俱可收貯。
請将戶部應撥項内。
量其足支二年之用者。
領取三百萬兩。
以二百萬兩貯部庫。
以一百萬兩貯臣衙門庫内。
到遲年分。
即将備存銀支放。
以領到者補額。
應如該将軍所請。
惟查備貯尚非急需。
俟每年題撥俸饷之時。
陸續運往從之。
○乙未。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關帝廟。
○總理行營和碩莊親王允祿議覆、兵部議直隸總督高斌奏稱。
盛京路程。
自京至陂賴村。
及進山海關抵京。
需用随營馬二百三十餘匹。
照例調驿馬四百六十餘匹。
于東北二路。
分班安設。
中途更替至關内附近各站。
調赴關外之馬。
将營馬補額但營馬隻可乘騎。
不宜背包。
請将前項調赴關外馬。
以随營之馬、湊足五百抵補。
即以摘撥營馬。
留為随營之用。
至稱直隸通省驿馬五千八百餘匹。
除調撥協濟外。
存馬無多。
不敷應差。
如遇差多馬少。
臨時雇募。
應如所請。
至應用車四十輛。
行令該督、即于古北口地方照數雇備應付。
直送至阿爾素邊口。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奏。
嗣後駐防兵丁逃走。
除照例咨報臣部外該駐防處、即開明逃人年貌知照該犯本旗。
及沿途有滿洲兵丁處。
并附近省分。
一體嚴拏。
從之。
○以湖南辰州協副将哈尚德、為湖北宜昌鎮總兵。
○丙申。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
查閱喀爾喀四部落軍容器械。
向經臣處派參贊大臣二員前往。
今年實屆比丁審事大盟會之期。
既經盟會。
又派大臣前往查閱。
衆蒙古須兩次豫備。
不勝勞費。
請查閱軍容。
即交四部落之副将軍與盟長辦理。
分别優劣具報。
無庸另遣大臣。
從之。
○又奏、據副将軍輔國公巴蘇呈稱。
紮薩克台吉格勒克、怠玩公事。
前因閱視軍容。
伊屬下器械不修。
兵數短少。
經參贊大臣等嚴行訓饬。
格勒克并不悛改。
應備大營需用駝馬。
屢次嚴催。
全不交納。
容隐奸拐在逃之厄鱗。
經貝勒旺紮爾在伊旗下拏獲。
格勒克又強行奪取。
甚屬不法。
臣查訪屬實。
請加懲治。
得旨。
交部議處。
○丁酉。
谕、外省佐雜等官。
朕俱已賞給養廉。
各就該省公項所餘。
以分多寡之數。
查福建一省。
每員止給銀二十兩。
未免用度不敷。
可為轸念。
着從本年為始。
将通省大使佐雜等一百九十八員。
每員加倍賞銀二十兩。
以資養贍。
在鹽道庫盈餘項下支給。
該部即傳谕該督撫等知之。
○又谕、朕聞台灣換班兵丁。
一切行李。
俱系各番社撥車供應。
原議每裡給銀五厘。
資其飯食。
三年合算。
共需銀六百九十九兩五錢。
乃以彼地無公項可動。
以緻文移往來。
不能按期給發。
查台地有官莊項下徵收租粟銀兩。
撥充内地各官養廉者。
着每年扣出銀二百三十三兩一錢零。
每逢三年。
合扣銀六百九十九兩五錢。
以為換班兵丁雇備車輛之費。
至内地養廉之項。
則于司庫另行撥補。
庶兵丁無患運載之艱。
而番黎亦免候領之苦。
着該部即傳谕該督撫知之。
○又谕、項朝選現交部嚴加議處。
着解任聽候部議。
其建甯鎮總兵官印務。
着總督那蘇圖暫委員署理。
○大學士等議奏。
乾隆二年十月。
皇上往馬蘭峪。
恭谒祖陵。
禮部奏準、恭遇谒陵行禮。
于駕行前一日。
告祭奉先殿。
此次恭谒盛京祖陵。
仍遵此例。
于駕行前一日。
及回銮次日。
均告祭奉先殿。
從之。
○又議奏、河南按察使王丕烈奏稱。
各州縣平粜之先。
将某保某甲窮戶。
查明登簿。
分單雙日。
手執門牌赴籴。
即于門牌上注定日期數目。
以杜重混。
查平粜之法。
總在各州縣實力奉行。
多方訪察。
若徒以保甲分别戶口。
無論貧富易淆。
即使登注明白。
而執牌赴籴。
按簿發粟。
亦難免串通代領之弊。
且恐裡戶胥役等。
任意填寫。
轉滋弊端。
得旨。
是。
卷之一百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