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
山東堂邑縣民陳八妻勞氏。
○癸亥。
谕、在京各衙門事務。
俱系滿漢堂司公同辦理。
至遇罰俸處分。
旗員則注冊合算。
漢員則照常罰俸。
例未畫一。
嗣後凡在京臣工。
有罰俸案件。
不至銷去一次紀錄者。
俱照旗員之例。
注冊合算。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疏稱。
凡軍田典賣在民。
以及頂墾絕荒。
培成沃壤者。
該民願當軍差。
準其管業。
如不願當差。
則聽本軍及同伍之軍回贖。
或軍置軍産。
田差俱去者亦準其管業。
如田去差存者。
仍準回贖。
應如所請。
但恐原戶、有貧疲不能回贖者。
仍令該督撫分别津貼。
從之。
○兵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
該省各标鎮協營裁兵事宜。
有汛防宜裁改者。
安籠鎮标中營之馬鞭田汛、洛灞汛、右營之土橋汛、鎮遠鎮标中營之焦溪汛、右營之塘頭哨汛、響水汛、定遠協左營之威遠汛、大華汛、遵義協右營之鴨溪汛、平遠協右營之牛場汛、比卻汛、俱改為塘、大定協左營裁塘四。
右營裁塘五。
黔西協左營裁塘六右營裁塘四。
有員弁當移駐者。
安籠鎮标中營之把總威甯鎮标右營之守備、鎮遠鎮标中營之外委、右營之外委、大定協左營之把總平遠協右營之把總、定遠協左營之外委遵義協左營之把總、銅仁協左營之外委歸化營之外委、把總、各一員。
俱徹回存城。
城安營之外委、把總、各一員。
悉徹去。
其大定協右營之外委、原駐公雞山塘者。
移籠巳倉汛原駐落腳河塘者。
與歸化營之遊擊、移駐威遠。
都勻協右營原駐勻城之遊擊外委、并原防獨山汛之把總、移駐獨山。
原防獨山之守備一員。
并八寨汛把總、外委、各一員。
移駐府城。
有兵丁宜裁徹者。
安籠鎮标之中營裁五十名。
左營裁五十名。
右營裁六十六名。
威甯鎮标之左營裁一百名。
右營裁一百名。
鎮遠鎮标之中營裁一百名。
左營裁九十四名。
右營裁一百名。
大定協之左營裁一百三十二名。
右營裁一百名。
平遠協之左營裁二十名。
右營裁五十名。
黔西協之左營裁五十名。
右營裁五十名。
定廣協之左營裁六十名。
右營裁四十三名。
遵義協之左營裁一百名。
右營裁一百十名。
清江協之左營裁五十名。
右營裁一百五十名。
銅仁協之左營裁五十四名振武營裁十名。
太平營裁十九名。
滑石營裁十七名。
嗅腦營裁三十二名。
正大營裁六十八名。
長寨營裁一百五十名。
丹江營裁二百名。
台拱營裁二百名。
郎洞營裁二百名。
貴陽營裁八十五名。
畢赤營裁五十名。
長壩營裁一百名。
安南營裁四十七名。
歸化營裁二百名。
下江營裁二百名。
城安營裁一百九十四名。
水城營裁一百名。
天柱營裁一百十名。
永安營裁四十名。
普安營裁六十名。
仁懷營裁五十名。
黃平營裁一百五名。
凱裡營裁一百名。
從之。
○甲子。
戶部等部議準、湖南按察使明德奏稱。
買補倉谷。
如果一時購難足數。
本地有谷之家。
情願出售于官者。
見谷交銀。
官為經理。
毋得豫發價銀。
強行派買。
亦不得勒令賣戶上倉交納。
緻啟愆期捏報。
并擾累等弊。
至将來如有未進倉谷。
混行入冊捏報者。
照捏報未完錢糧例革職。
其上司知而徇隐者。
降三級調用。
失于覺察者。
罰俸一年。
從之。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
聞得天津水師營兵丁。
平日并不以操練為事。
自設駐防以來。
迄今将屆二十年。
而于海面行舟之道。
尚未谙悉。
每逢春秋。
戰船停泊海岸。
遇都統查閱日期。
海口傍近地方。
苟且塞責。
略為駕駛。
俟都統查回後。
即在船内飲酒賭錢。
并不演習技藝。
以緻有名無實等語。
着寄信常久、富清、查明此事。
據實奏聞。
○丙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從前留京總理事務之王大臣。
是兩人一班。
在紫禁城内直宿。
此次為時較久。
着一日一人在内。
輪班直宿。
○戶部議準、都統兼侍郎今授四川巡撫紀山等奏稱。
河南去歲被水地方。
惟淮甯、西華、鹿邑、永城、最重。
緣此四縣。
與江南之宿州、亳州、接境。
地勢頗下。
水浸之後。
地多闆荒。
兼之疫氣傷牛。
苦無開墾之具。
請敕撫臣饬府縣借給牛種。
加意撫綏。
又河道溝渠淤塞者。
宜急為深通。
均應如該都統所請。
惟查治水必下流疏通。
方有歸宿。
應令該撫會同江省督撫。
查勘各該縣連界處、橫遏水道者。
挑挖開通。
庶上流暢達。
不緻積淤成患。
得旨。
依議速行。
卷之一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