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八年。
癸亥。
秋。
七月。
辛巳朔。
享太廟。
遣和親王弘晝恭代行禮。
○上詣安佑宮行禮。
○壬午。
吏科給事中鐘衡奏、請嗣後熱審時。
将案情通查。
除情罪相符。
仍照原拟外。
倘有臨期極口稱冤。
按之情罪。
稍未允協。
即細加研鞫。
果系從前枉斷。
十分冤屈者。
立即改正題達。
以便令三法司再行确勘。
若固執己見。
回護前非。
甚至明知舛錯。
含糊題結。
别經發覺。
或九卿科道察出。
即行參處。
得旨、所奏是。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禮科給事中鄒一桂奏、嗣後奉旨發議之事。
科道官有不侍部覆。
而越職議奏者。
應發還申饬。
以為摭拾浮嚣者戒。
得旨、科道職司言路。
凡有見聞。
自應陳奏。
但如鄒一桂所奏、摭拾浮嚣、攙越渎陳。
種種情節。
則大不可。
嗣後有交部議事件。
而科道不待部覆。
參差具奏者。
該部于議覆本内、将伊等意見參差之處。
聲明請旨。
○天津都統阿揚阿、以年老休緻。
以鑲藍旗滿洲副都統富昌、為天津都統。
○癸未。
谕、河防關系重大。
茲值秋汛長發之候。
一切修防搶護機宜。
事存呼吸。
其應行辦理之務。
督河諸臣。
自可相機速辦。
若有具疏應交部議者。
着留京總理事務之王大學士等四人。
一面交部查辦。
一面奏聞。
部議之後。
亦一面行文該省。
一面奏聞。
庶不至稽遲時日。
○谕、我滿洲舊俗淳厚。
于骨肉宗族中。
最為親睦。
近見八旗襲職。
率多争訟。
伊等俱系同祖子孫。
今雖疎遠。
本屬一體。
豈可因世隔已遠。
遂不念祖宗耶。
且襲職一事。
朕特派王大臣等查明根源。
雖俱行開列。
而引見時。
朕仍視其應得者。
始令承襲。
初不因伊等之争而與之也。
嗣後務當各念乃祖乃宗。
敦孝弟而親骨肉。
共成和睦之風。
将此通谕八旗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辦理流民一事。
朕前降旨。
令各省督撫、務于平日諄切勸谕。
俾各知安土重遷。
及至歉象已形。
漸不能支。
即設法安頓。
不緻越境四出。
原欲其先事綢缪。
臨時調劑也。
但恐地方官錯會朕旨。
不善撫循。
惟事攔禁不許出境。
轉緻阻其謀生之路。
爾等可傳谕各省督撫。
轉饬屬員。
如有本地災民。
加意經理安插。
其有不得不流移他處者。
所到之處。
該地方官亦必善為撫恤。
無使失所。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更定考試貼寫中書之例。
查内閣滿漢本房貼寫中書缺出。
向系行文吏部。
将願考人員。
咨送到閣。
臣等會同吏部考取補用。
因缺出前後不齊。
又不便久懸。
是以一二缺出。
即照例咨取數十人考試。
臣等派員監查。
雖代考傳遞。
可以杜絕。
而應考人員。
同在一院。
或不免私相授意。
且缺既零星。
人複衆多。
易滋請托營求之弊。
應請将臣衙門滿本房額設貼寫中書共二十四缺。
漢本房共十六缺。
統照乾隆七年、臣等奏準、考取漢中書之例。
豫期行文吏部。
将八旗願考人員。
轉行咨取。
彙齊人數。
知會内閣。
臣等定期請旨。
特派閱卷大臣。
在貢院内編号彌封。
秉公考試。
并令覆試。
以防換卷代考之弊。
其繙譯試題。
恭候欽命。
仍咨都察院、派監試滿漢禦史二員。
臣等派侍讀典籍各一員。
先一日進貢院。
禦史等散卷扃試。
閱卷大臣、量人數之多寡。
擇繙譯通順者。
每旗取四名為率。
以備漢本房貼寫中書之用。
滿本房雖職系繕寫清字。
将來皆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