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夏邑、三縣、乾隆四六七三年、未完帶徵緩徵銀、一十四萬餘兩。
就各縣原欠數目。
自乾隆甲子年為始、再均作三年徵收。
俾輸将不緻拮據。
以示朕優恤之意。
○戶部議準、禦史周祖榮奏稱、直隸河間、天津所屬被旱地方。
現開赈例。
正在詳報之時。
災民紛紛轉徙。
請令該地方官切實開導。
毋令遷流。
并确查老弱廢疾之極貧者。
先行撫恤。
再鄰省亦有貧民流入直省。
地方官酌量資送回籍。
令其速歸。
從之。
○大學士等會議、刑部左侍郎盛安奏稱、從前減等盜犯。
俱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近将有妻者、仍前發往。
無妻者、改發煙瘴地方。
是所犯之罪同。
而所遣之地。
苦樂懸絕。
且盜犯知有無妻改發之例。
或有妻豫先藏匿。
捏報無妻。
或佥遣行至中途。
暗加毒害。
種種狡飾。
冀圖改發。
俱未可知。
請将免死減等盜犯。
無論有無妻室。
照舊例仍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
應如所請。
但無妻室之盜犯。
務須嚴加約束。
應令該将軍等查明。
酌給年壯強幹之披甲人為奴。
責令拘管。
又奏稱、兄若肆毆其弟。
弟一時情急避死。
或因一時抵格。
邂逅緻死者。
方得留養承祀。
若實系鬥毆。
膽敢還毆其兄者。
雖非謀非故。
亦并不得在留養承祀之例。
請敕下直省督撫、及九卿科道、嗣後遇此等案件。
非情急邂逅緻死者。
不得引用留養承祀之例。
應如所奏。
再行通饬各省。
凡弟毆胞兄緻死。
有家無次丁。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者。
或父母已故。
别無兄弟。
又家無承祀之人者。
問刑衙門、遇有此案。
必須究明緻死确實情形。
本内聲明。
應留養承祀者。
分别題請。
法司核覆時仍照例以斬監候定拟遇秋審朝審。
另冊進呈若有恃強逞兇肆毆胞兄。
并非情急無奈。
邂逅緻死者。
俱不得引留養承祀之例。
仍将不應情由亦于本内據實聲明。
如有敕交九卿等會議之案。
俱應遵照題準之例。
詳核議拟。
候旨遵行又奏稱、弟毆胞兄緻死。
律應斬決案内。
其情有可憫者。
該督撫有可否改為斬監候之請。
其後至有親侄殺伯叔者。
督撫亦有可否改為斬監候之請。
伯叔情親而分尊。
為子侄者。
敢于抵格。
緻傷伯叔之命。
事關倫紀。
嗣後遇有此等案件。
不得濫引舊案雙請。
亦應如所奏。
如果有情實可原者。
止令于本内聲明。
俟法司核覆。
候旨定奪。
倘有濫引不符之案。
朦胧題請者。
察出。
照例交部議處。
從之。
○赈恤湖南沅江、龍陽、二縣水災饑民。
○是日、駐跸漆爾波庫。
至癸亥皆如之。
○壬戌。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癸亥。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行幄行禮。
○禦行幄。
扈從王公大臣官員。
及蒙古王公台吉等、行慶賀禮。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甲子。
浙江巡撫常安、疏報、鎮海、象山、臨海、太平、平陽、景甯等六縣。
乾隆七年分、開墾田、地、山、蕩、園、十一頃。
九十畝有奇。
○是日、駐跸巴雅爾圖塔喇。
○乙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侍宴
○行圍。
至壬申皆如之。
○谕、科爾沁達爾漢親王羅蔔藏衮布、此次行走勤謹。
居心誠實。
與伊第三子色蔔騰巴爾珠爾。
着加特恩晉封公爵。
○又谕、科爾沁二等台吉阿穆呼朗、乃孝惠章皇後長兄貝勒鄂奇爾之子。
且複年老。
着授為頭等台吉。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奏稱、天津水師營。
添設副都統一員滿兵一千名。
每歲應添貯米一萬三千餘石。
舊廒不敷收貯。
應添建倉廒二座。
又舊設倉大使一員。
并無衙署。
應添建。
又副都統署前栅欄、兵房堡門、炮台、及石閘、橋座、等項。
并墊基、開溝。
均于司庫地糧銀内撥給興修。
從之。
○以右庶子秦蕙田、為通政使司右通政。
○是日、駐跸烏達圖。
哲裡木盟長科爾沁親王羅蔔藏衮布、恭進筵宴。
卷之一百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