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議覆、浙江按察使萬國宣疏請、廣恤寡之典。
查婦人守節撫孤。
實系相依為命。
乃至其子無知犯法。
多因格于年未老疾之條。
不得邀恩法外。
情實堪憫。
況孀婦立志堅貞。
已逾二十年之久。
苦節可風。
宜加體恤。
是以從前成案。
亦有因部駁而特恩寬宥者。
則聲明題達。
是亦仰體格外矜全貞節之至意。
但竟照該按察使所請、鬥毆戲誤殺傷人等案。
俱令聲明。
則又與父母老疾、奏請留養之條。
并無分别。
且恐兇徒倚恃家有孀母。
皆得逞其鬥很之習。
亦屬未協。
嗣後除孀婦獨子。
實系與人鬥毆。
将人毆打緻死。
而伊母年未七十。
又非笃疾。
與留養之律不符者。
仍照毆殺律、拟抵。
毋庸聲明具題外。
其戲殺誤殺等案。
不過一時戲誤。
并非有意向毆。
情節尚有可原。
應如所請。
兇犯之母。
雖年非老疾。
與留養之例不符。
但果系止生一子。
家無次丁。
又守節已逾二十年者。
查明被殺之人。
并非孤子。
準取具切實供結。
于按律問拟外。
将該犯實非有意逞兇緻死人命各情由。
于本内詳悉聲明具題。
法司亦詳加核覆。
恭候谕旨遵行。
如蒙特恩準其留養者。
行令該督撫、照例枷責。
追給埋葬銀兩。
至軍流及徒役等罪。
亦宜區别。
如奸盜誘拐行兇。
及有關倫理、擾害地方之惡徒。
情罪較重者。
自不得因系孀婦之子。
概從寬典。
其或被人引誘。
或一時無知。
誤罹法網。
事非重大。
情有可原者。
均應如所請。
令該督撫将可否留養之處。
詳悉聲明報部。
刑部仍詳加察核。
酌其情罪。
除不應準者、駁令按照律例治罪外。
其應準者、行令照例分别枷責。
仍按季彙題。
從之。
○是日、駐跸查罕鄂陀海。
○己未。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尚書公讷親等遵旨覆奏、昭烏達博羅額爾吉、貯米三千餘石。
米色尚堪食用。
攜帶便易。
可資接濟。
兵丁、拜唐阿等、各一大鬥。
校尉等、各五升。
官員等、各一斛。
大臣等、各一石。
王、貝勒等、各十石。
共給米一千五百九十石。
仍行文盛京戶部、照數運補。
得旨、知道了。
又谕、現因米價昂貴。
随從人等、業經賞給米石。
惟外來随從人等、尚有人多米少之虞。
朕意将放賞所餘米石。
賞給蒙古等。
令其自運至營粜賣。
伊等既可獲利。
而衆人亦可免重價籴買之累。
似屬兩有裨益。
其如何定價。
及令商人不至有賤買貴賣之處。
着交讷親、來保、詳議具奏。
尋議、查昭烏達倉、存米三千餘石。
除賞給随駕王、大臣、官員、兵丁等、一千五百九十石外。
尚餘米一千四百餘石。
請交該管盟長敖漢王吹木丕勒等、妥為辦理。
每日運米一百餘石。
随營粜賣。
每米一石、定價七錢。
籴買之人。
但令敷用。
不準多買。
以杜奸商設法圖利之弊。
将此交該盟長。
明白曉示該管蒙古人等。
并交護軍統領。
每旗派章京一員、護軍二十名、巡查。
再令步軍翼尉。
不時查拏。
如有違禁者。
察出、從重治罪。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駐跸哈布他海濠。
○庚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遣官祭昭忠祠。
○奉天将軍額爾圖奏、奉天所屬圍場地方。
沿途雖有買賣。
但奸人謀利者多。
米價未免昂貴。
查開原旗民貯倉米、現有三四萬石。
請将此項動支十分之三。
酌量定價。
運至克爾蘇門粜賣。
于随駕人等有益。
但旗倉系盛京戶部管理。
民倉系府尹管理。
臣未敢擅便。
一面奏聞。
一面遣協領前往開原。
令該城守尉、會同知縣、作速辦理。
先行運往接濟。
恭候命下。
即行文侍郎府尹等、一體遵照辦理。
得旨、好。
速行。
○是日、駐跸庫庫烏蘇。
○辛酉。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谕、河南永城、鹿邑、夏邑、三縣。
乾隆四年被水成災。
其地丁錢糧。
經朕降旨、分别緩徵帶徵。
以纾民力。
迨六七兩年。
該處複遭水患。
不特前項未完。
而該年錢糧。
又複停緩。
今年秋收屆期。
俱應照數催徵。
朕念三邑連年被災。
闾閻未免艱窘。
現今即屬有秋。
而以數年逋賦。
并徵于一年之内。
恐有妨小民仰事俯畜之計。
着再加恩、将永城、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