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有六十三灘。
今詳議籌酌。
次第經理。
一、承修之員宜酌添。
查六十三灘。
綿長六百四十餘裡。
雖設總理二員。
但既有承修灘工。
又須往來稽察。
難以兼顧。
應遴府佐州縣等官。
分灘承修。
并支放工價食米。
如有糜帑誤工。
即行題參。
一、協辦雜職宜豫委。
查有宣威州吏目陶世榮等、十五員。
均堪委用。
工竣日果有勞績。
與承修之員。
一體題請議叙。
怠誤營私。
即行參處。
一、承修灘工。
宜量險易勻派。
其總理協理大員。
仍不時往來稽查。
一、官役夫匠所需食米。
應于江工銀内、動撥八千四百兩。
赴川買米四千二百石。
支放報銷。
一、灘工石匠。
約需一千二百名。
應委員帶銀一千六百兩、赴川省雇募四百名。
又委員帶銀二千兩、赴黔省雇募五百名。
再于本省各府、雇募三百名。
其委員路費。
照買運粵鹽之例。
每員月給養廉紙張役食銀七十五兩。
限十月内齊集興工。
一、鐵器應豫制造。
滇省嶍峨縣、出産鋼鐵。
從前上遊灘工。
曾委員赴該處制造。
今開修下遊。
每年約需用鋼鑽一萬枝。
锲子二千個。
應仍委員前往。
會同地方官監造。
陸續運赴工所。
此外尚需鎤錘二百五十把。
手錘一千五百把。
千斤三百根。
應令該知縣到川。
順便購買。
帶赴工所。
以省腳費。
一、在工官役。
應給養廉工食。
總理知府、每月給養廉一百五十兩。
所帶書辦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銀一錢五分。
差役十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銀六分。
協理知府、每月養廉一百二十兩。
書辦二名、差役八名、照數發給。
承修之雲南府通判、永善縣、嶍峨縣、知縣、每月養廉八十兩。
候缺通判一員、每月養廉一百兩。
各帶書辦一名、差役六名、工食照例支給。
其分修文武員弁内。
現任及試用人員。
每員月給養廉四十兩。
差役飯食在内。
至年滿千總、外委千總、二員、每員月給養廉三十兩。
跟役飯食亦在内。
俱以到工日起支。
停工日住支。
年歸年款。
截數報銷。
以上各條。
俱系現在應行之事。
其餘未盡事宜。
容臣随時斟酌。
陸續奏請遵行。
得旨、固應如是辦理。
但期收實效耳。
○又奏、拏獲僞武氏王矣揚差往都竜之僞尚書盧英、訊系開化夷人。
現饬按察使、将該犯及前次所獲之僞宣光道林鵬鳴、嚴行收禁。
俟有續獲黨羽。
一并研審定拟具題。
又于木蘇箐内、盤獲自交阯逃回沙匪一百四十六名。
木阿賽坡頭、拏獲沙夷三百二十九名。
收獲弓弩刀槍等、二百三十六件。
查安南國内矣揚、莫正豹、一稱交崗武氏後裔。
一稱高平莫氏子孫。
各以恢複舊封為名。
内外夷匪。
群相附和。
經臣令地方文武。
設法招擒。
計前後拏獲僞官二名。
招回及盤獲夷匪一千餘名。
現将僞官監禁嚴審。
各沙匪按名給與口糧。
分解黔粵各原籍。
交地方官、嚴加收管安插。
其兩次盤獲之逃難交民。
酌給養贍。
俟安南賊勢稍戢。
遣歸複業。
又據安南保樂州土目農晏朝、差頭目蔣朝通等、薙發變服。
前赴廣南營投訴。
乞準詳請剿除武莫二氏。
臣饬開化鎮曉谕蔣朝通等、轉谕該土目。
以中外各有界限。
大兵無越境代屬國剿除盜賊之理。
應速赴該國王處請兵。
給以盤費。
遣令回國。
得旨、俱屬妥協。
知道了。
○又奏、安南交崗夷匪武賢卿、即矣揚、分遣頭目陸元王奇等、襲奪都竜。
土目翁桂敗逃。
賊兵複攻南山。
查南山與開化天生橋。
僅隔一河。
因饬開化鎮、府、整肅軍威。
遙助交人聲勢。
如賊兵敢越界一步。
即行擒斬。
并令發谕南山土目。
悉力固守。
六月初七日、翁桂複奪回都竜。
當即行令開化府。
将前項難民。
好為資給。
護送出口。
交翁桂領回複業。
但翁桂兵少援絕。
其勢終難保守。
都竜接壤内地。
現饬領兵将備。
遙示聲援。
以靖邊防。
得旨、所奏俱悉。
○貴州古州鎮總兵崔傑奏報、古州雨水糧價情形。
得旨、所奏俱悉。
勉力為之。
古州尤不比他鎮也。
○貴州鎮遠鎮總兵冷文瑞密奏、郡民哄衆罷市情形。
得旨、如此據實陳奏。
實可嘉也。
但此風不可長。
而苗疆尤不宜。
汝等應留心也。
卷之一百九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