漿做紙張之處。
長行禁革。
其燒酒造麴二項。
除以番薯大麥等項雜糧制造、俱免查禁外。
凡有囤收米谷、私燒及造麴者。
無論豐收之年。
概行嚴禁。
犯者與私燒一體治罪。
得旨、此系應為之事。
但須妥協為之。
方得有利無弊也。
○又奏、酌定銀錢兼用。
查閩省近年。
民間專用錢。
價日昂貴。
臣酌定章程。
凡買賣交易。
一兩以下者、準銀錢兼用。
一兩以上、止許用銀。
典當出入銀錢。
亦照此例。
又大小當鋪所存錢。
及出口船隻攜帶錢。
亦分别定制。
又州縣收納錢糧。
及鹽館、稅館、所收零星錢。
亦定限陸續發鋪易換。
庶流通既廣。
民用充裕。
得旨、好。
知道了。
○湖廣總督阿爾賽奏、請密谕各省督撫。
如四川等産米省分。
察看本地情形。
若果年豐價減。
而其他各省。
設有需用米谷之處。
即令該督撫彼此密商。
酌量動項。
代為采辦。
分撥運濟。
解銀歸款。
是于停止采買之中。
仍寓豫籌積貯之計。
得旨、此奏亦是。
待朕酌籌之。
○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湖北現存谷數。
僅三十一萬五千餘石。
應乘秋成。
在本省産米價平、民有餘糧之所。
分途購買。
得旨、所見甚是。
妥協為之。
○又奏、雨水情形。
得旨、所奏俱悉。
湖廣一切政治。
廢弛已極。
汝等當實力整頓。
毋徒為空言也。
此谕亦令阿爾賽、蔣溥、知之。
○湖廣提督王無黨奏謝革職留任恩。
得旨、尚不實心悔過。
整饬營伍。
徒以軍裝一事塞責。
殊屬無恥。
看汝殊不妥當。
慎之。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籌辦本省倉谷。
分别買停。
得旨、所見甚是。
知道了。
○巡視河東鹽政吉慶奏、現在糧價昂貴。
查商人行運陝鹽回空車腳。
帶運糧食甚便。
因選定殷商範天錫等十人。
準其酌議認運。
茲該商等在陝省各行鹽地方。
購就小麥二萬六千石。
陸續運發。
約九月十五日前後。
可以到齊。
設廠減粜。
于附近貧民。
不無小補。
得旨、好。
此事汝所辦可嘉也。
○廣州将軍暫署兩廣總督印務策楞奏、安南國夷目、帶領兵船。
于七月初八十九等日。
與桃山夷匪兆曉打仗。
殺傷賊匪一千餘人。
獲賊船一百餘隻。
兆曉仍逃回桃山。
桃山離欽州、遠隔一海。
料不能遠越重洋。
潛入内地。
但邊防不可不慎。
現檄沿海各鎮。
督率營弁。
酌撥兵船。
加謹巡哨。
又準雲南督臣張允随密劄、稱安南自矣長投誠之後。
複有矣揚。
更名武賢卿。
及莫正豹等。
在該國安邊保樂等地方嘯聚。
并稱莫正豹、原名莫能仁。
系泗城府人。
手下人等、亦俱系廣西人居多。
臣查泗城地方。
從前原有安插莫姓之事。
其子孫現居淩雲縣境。
已照單行司、跟查緝究。
再該國牧馬諒山等處。
連年用兵。
将來饑馑薦臻。
或緻仍有盜匪竊發之事。
現在不時嚴饬沿邊文武各官。
加謹防禦稽查。
得旨、所見甚是。
正宜如此辦理。
○又奏、審明普甯縣散布飛條、刊刻匪印之首犯李阿科、照謀叛未行律、拟絞立決。
其餘同謀糾夥諸人。
分别定拟。
得旨、覽。
○廣東提督林君升奏、考察訓練各事宜。
得旨、是。
勉力為之、亦不可欲速也。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前将拏獲在安南附逆為匪之黃漢、及在内招人出安南為匪之周道南、抱重、亞項等。
嚴加羁禁。
俟再有拏獲漢奸。
一并從重定拟具奏。
奉朱批、此等即應重處以示警。
何必令其展轉偷生耶。
臣遵即行令鎮安、泗城、二府。
将黃漢、周道南、亞項、三犯、即提出當衆杖斃。
至抱重、即系亞項之父。
尚未出交為匪。
且其子已罹重法應姑貸其生。
另行枷責完結得旨、朕見汝所奏。
似有任其展轉案情之意。
故批示即應重處之旨。
所以令汝等速結此案。
題明正法也。
豈有錯會為立斃之理。
實屬纰缪之至。
○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奏、豫籌昭通鎮兵糧。
請照例發銀。
赴黔蜀豐收地方采買。
得旨、所奏俱悉。
○又奏、敬籌開浚金江下遊工程事宜。
查下遊原估應修者、共六十四灘。
内最險灘五。
險灘十八。
次險灘四十一。
除鎖水一灘。
已于勘估試修時開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