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未造冊報部。
錢糧理應慎重。
關口每歲員吏丁役一切雜費。
約需銀一萬五百六十餘兩。
請于一年期滿。
造冊送部查核。
至養廉為辦公日用幕脩等需。
從前亦無定額。
聽管關之員。
自行支用。
多寡不齊。
請交内務府酌定章程。
旋據内務府議奏、查江甯龍江關、辦公銀一萬五千兩。
養廉銀一萬五千兩。
蘇州織造兼管浒墅關、養廉銀二萬二千兩。
今專管織造、養廉銀一萬兩。
從前管北新關務各員約支養廉銀一萬二三千兩不等。
惟伊拉齊任内。
每歲支一萬兩。
應照此定額。
久遠遵行等語查杭州至京。
較江甯蘇州為遠。
除織造應得鹽規養廉銀一千六百兩外。
再酌給銀一萬兩似無浮多。
應照内務府議定額。
至蘇州織造祇支養廉銀一萬兩。
亦屬允當。
惟江甯未免過多應一律定為一萬兩。
将來如有交别員兼管者已有本任養廉。
不準再支。
從之。
○大學士陳世倌、以葬親請假回籍。
命吏部尚書史贻直、教習庶吉士。
○命通政使勵宗萬、在懋勤殿行走。
○是月。
直隸總督高斌奏、來京就食災民。
已遵旨饬各州縣。
沿途勸阻回籍。
領赈安業。
遠者照例留養。
俟明春資送本籍安插。
總不得令入京師。
得旨、知道了。
有人奏流民多。
恐薰蒸成疫。
故有此谕。
又有人奏、今年流民。
亦祇三四千之數。
較之雍正二三年。
數至盈萬者。
尚為減少。
朕反悔前谕之失斟酌矣。
夫民不幸而遇災。
幸有京師就食糊口之一路。
又複邀之途而使空返焉。
赤子其可以堪。
卿其體貼前後所降谕旨。
酌中行之。
○又遵旨議奏、聖駕谒陵經過州縣。
安營除道。
所雇民夫。
實皆通縣輪撥。
若以營盤道路附近村莊。
應徵錢糧。
造冊請豁。
則隔遠者不克一體沾恩。
請照行圍之例。
将各州縣廳額徵。
蠲免十分之三。
得旨、即如此辦理可也。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徐州府屬漕糧。
例徵粟米苐民間種粟甚少。
有願将二麥交倉抵算者查于積貯平粜俱便。
應照以麥抵米例徵收。
得旨、知道了。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鼓山為省城藩籬重地。
外洋了望要區。
請于鼓山寺添設汛地。
即于福協城守營内。
派出經制外委千把一員。
帶兵二十名。
駐劄寺旁。
按季輪換防守。
并添建營房。
得旨、甚是之舉。
知道了。
○又奏請汀州府城添設育嬰堂。
每年需費二千餘兩。
于所屬各縣應繳鹽規内支用。
得旨、應如是者。
知道了。
○湖廣總督阿爾賽奏、乾隆五年、城綏苗猺不靖。
旋即平定。
有把總李三省、歐國璋、巡檢王淦、及外委兵役、奉令撫谕逆苗。
被執不屈。
慘遭殺死。
又千總張文英、把總王宗江、張章、以及兵丁人等。
皆攻剿逆苗。
臨陣傷亡。
請于長安營地方。
設祠歲祀。
并于逆苗入官叛産内。
撥給田二十畝。
以為春秋祭祀之資。
得旨、是。
知道了。
○河南巡撫碩色奏、豫省今歲被災。
糧價稍貴。
滿漢兵丁所領月饷。
實不敷用。
現屆歲底需用之時。
請分别借給俸饷。
千把每員借銀五兩。
馬兵每名三兩。
守兵每名二兩。
于來歲二月起。
作十個月扣還。
得旨、此即常年亦可行之事也。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辦理赈務情形。
得旨、山東流民至京師者頗多。
此必赈恤有不遍給者耳。
尚應饬屬員加意妥辦。
不應存為國家惜費之小見也。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甘撫衙門。
向有親丁名糧四十分。
照馬步各半之例支食。
内除給筆帖式二員十分外。
實支三十分。
為一歲應用紙張。
及門皂、軍牢、夜役、各項口糧。
本年接準部咨。
令将親丁姓名裁去。
改為養廉名糧造報。
臣随即按名募補。
以實營伍。
其紙張各費。
即自照數捐備。
惟筆帖式二員。
原食名糧十分。
今止給歲額養廉。
身家實難兼濟。
應請仍照從前支食。
得旨、知道了。
○又奏、口外有從前出征故兵骸骨。
請俟春融。
派員帶兵。
前往揜埋。
得旨、此系應行之事。
知道了。
○四川巡撫紀山奏、川省松潘。
地處極邊。
節氣寒冷。
不産稻谷。
全賴成都、龍安、等府、接濟。
本年因郭羅克頑番一案。
駐兵及差使往來。
需米愈多。
市價昂貴。
請于灌縣倉谷内。
動撥六千石。
運往平粜。
得旨、應如是調停者。
○又奏、郭羅克頑番不法。
已委漢土弁目。
持檄前赴各寨。
明切曉谕。
令其擒賊獻贓。
嗣據各酋目等。
環跪稽颡。
懇請繳令回營。
願将贓物賠繳。
又追出鳥槍牛馬等項。
惟奎蘇共架寨之副土目林噶架父子。
怙惡如故。
應行剿辦。
得旨、知道了。
○雲南總督張允随奏報、昭通府永善縣瀕江一帶。
于本年七月間。
大雨連綿。
山水泛漲。
夾雜沙石。
沖壓田地房屋。
現已分别赈恤。
查明附近官山。
撥給耕種。
并令搭蓋房屋以免露處。
得旨、知道了。
卷之二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