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明該地方官。
查系本家餘糧。
亦呈報錦州副都統、錦州知府。
行文沿途查驗。
準進關。
随到随賣。
不許積貯。
又山海關内沿海州縣。
捕魚船隻。
攜帶米糧。
往鄰邑販賣者。
應饬天津甯河等處州縣。
于給船票時、查明實系本地民人。
裝載米數。
給票販賣。
回時文武衙門詳查出入各數。
倘有私越外洋。
立即詳究。
或巨船可入大洋者。
不得濫行給票。
均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侍郎張廷璐、以老病乞休。
得旨、張廷璐尚不甚老。
禮部事務亦簡。
暫且供職。
俟明年秋冬具本再奏。
○癸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公豐安奏、伊父豐升額在日。
曾借鑲藍旗生息銀四千餘兩。
現在無力完繳。
請借俸五千兩。
作速完項等語。
豐安乃功臣之孫。
伊高祖揚古利宣力國家。
勞績懋着。
豐安現在家計艱難。
若俯照所請賞借俸銀。
則伊每年無俸可支。
生計愈緻艱窘。
着由廣儲司支銀五千兩。
賞給豐安。
完此欠項。
以示朕轸念勳臣勞績。
加恩子孫之至意。
○工部議覆、署兩廣總督策楞疏稱、廣省河南廠、及芷<?艹了>廠、新歸省廠修造外海船隻。
原定監修之廣南韶道、高廉道。
駐劄窎遠。
請将河南廠改歸鹽運司經管。
芷<?艹了>廠改歸糧驿道經管。
其府修内河船隻。
亦令該二道各半督修。
不得仍前委佐雜千把微員料理。
又本地木植稀少。
請于六個月前。
委員領銀購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寶山縣采淘港等處外護塘工。
前因風潮沖塌。
奏請改建護塘石壩。
茲複勘得采淘港南首。
并無坦壩保護。
應請接築單路石壩一百丈。
外築石坦坡。
加釘排樁。
又吳家濱迤南靠壩。
加築石坦坡。
并東門外土塘一百七十五丈。
加高二尺。
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四川綿州民戴永珍妻、謝氏。
○甲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兵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福甯府霞浦縣桐山地方。
前經添設福鼎縣治。
應将霞浦縣原設鋪司兵六十名内之蔣洋等鋪司兵二十三名。
割歸福鼎管轄。
其霞浦存留鋪司兵三十七名。
僅敷原鋪分遞。
柘洋地方移設巡檢。
應于柘洋、青林、面岚、中觀音亭、岚下等五鋪。
每鋪添設司兵二名。
共十名。
又福鼎地既沖要。
公文較繁。
應于水北、翁潭、周倉嶺、潋城等四鋪。
再各添兵一名。
連割歸共三十七名。
照例支給工食。
應如所請。
從之。
○以廣西故遷隆峒土官黃在中之子黃文光、四川故納奪黎窩土百戶工布交之子七丁登朱、上革赍土百戶六枯之子登朱、他咳土百戶格冗塔之子雍中達襲職。
○乙卯。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山東今歲濟、東武、三府。
偏被旱災。
雖現在加恩蠲赈。
但念來歲麥秋未接之候。
被災獨重之區。
遽行停赈。
小民難以謀生。
着于今冬例赈之外。
将陵縣、德平、平原、德州、德州衛、惠民、樂陵、海豐、濱州、商河、沾化、武城等十二州縣衛。
成災六七八九分之極貧者。
加赈兩個月。
七八九分次貧者。
加赈一個月。
其糧即于撥谷截漕内、通融散給。
其或本色借粜需用。
即照恩加一錢之例。
均勻折給。
此十二州縣衛成災五分之戶。
不得與赈者。
仍照例酌借口糧。
該部遵逾速行。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議政王大臣等議覆、川陝總督慶複疏稱、定邊協口外之甯條梁、四十裡鋪、石渡口、三處。
經前督臣查郎阿、請各築土堡一座。
派弁兵駐守。
原為軍興時商民湊集而設。
今軍需停止。
行旅稀少。
無需建堡。
惟甯條梁、有居民三百餘家。
應請于甯塞堡、撥出把總一員。
帶馬守兵四十名移駐。
将前督臣奏請移駐之備弁兵丁。
徹回原處安設。
至四十裡鋪、石渡口、二處。
仍照原議派駐巡查。
衙署兵房。
酌量添建。
應如所請。
從之。
○丁巳。
谕軍機大臣等、天津、河間、等處。
今年被災。
業已加恩赈恤。
苐歉收之後。
米價頗昂。
來歲青黃不接之時。
民食未免拮據。
所當豫為籌畫。
現據總督高斌奏稱、動撥司庫銀兩。
委員前赴奉天采買。
明春凍消。
運回平粜等語。
現在曾否買就。
并運回之後、是否足敷接濟。
如或不敷。
明春山東、河南、漕船。
經由直隸地方。
即可于此内酌量截留。
以備該處平粜借給之用。
爾等可寄信高斌、令其速議具奏。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前因川省松潘、引多茶壅。
故将天全州之積引。
改撥成都、彭、灌、等縣行銷。
每年空繳引張。
賠納稅課。
官商交累。
乾隆六年。
朕降旨開除成都、彭、灌、三縣積引四千四十九張。
并課稅銀二千四百一十七兩二錢。
從乾隆七年為始。
官商均受其益。
惟是乾隆七年以前之羨餘截角。
尚屬拖欠。
成都有未完銀五百六十五兩二錢。
彭縣有未完銀四百三十兩九錢六分零。
灌縣有未完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九錢二分零。
川省茶商資本微薄。
無力複完舊項。
朕心轸念。
着将所有三縣舊欠。
悉行豁免。
以示朕優恤商民之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昨歲江蘇、安徽、兩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