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災獨重。
是以竭力赈恤。
複恐民隐未能上達。
民俗或未休淳。
宵衣轸念。
用是差員前往巡視。
宣谕化導。
今年仰蒙天恩。
兩江薄有收獲。
民情業已相安。
朕思移風易俗。
非可期以歲月之事。
而三四人亦豈能遍及闾閻。
若徒視為虛文。
毋甯省其繁令。
惟在地方有司。
實心體朕愛養百姓之念。
與民休息。
彰善瘅惡。
則風聲樹。
而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矣。
所有命往宣谕化導使。
着于明春回京。
○工部議覆、左都禦史管廣東巡撫王安國疏稱、海康、遂溪、二縣。
濱海堤岸。
前經加築四千九百餘丈。
應請于保固三年後。
如遇沖激過甚。
民力難施者。
準地方官勘明估報。
動項興修。
應如所請。
從之。
○添派稽察左翼宗學滿洲文臣一員。
從詹事葉一棟請也。
○以貴州故朗溪副長官司土官任世澤之子任秉鑒、襲職。
○己未。
谕、京師米價昂貴。
現在平粜。
尚恐未能驟減。
明年八旗春季甲米。
向于二月給放者。
着改于正月初十日放起。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疏稱、江淮衛領運頭幫千總席揄、四幫千總李愉。
前在壽張營汛脫空。
經部議以降二級戴罪督運。
今已将領運漕糧交納通完。
應請将降級開複。
查定例、運官脫幫遲誤。
降二級戴罪督運。
并未載有完糧後準其開複之條。
惟過淮踰限定例。
内開革職戴罪督押之員。
總漕于完糧後題請開複。
又定例、經徵漕米未完。
降級戴罪督催者。
完日開複等語。
所有原參脫幫之席揄、李愉、二員。
應照此例辦理。
并請饬知兵部。
着為成例。
從之。
○又議覆、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稱、開化府馬白地方。
路通交阯都竜廠。
舊設稅口。
抽收商稅。
近因該國有沙匪之亂。
經臣調撥官兵。
前往沿邊各隘。
稽查堵禦。
嚴禁客商出口。
所有額稅。
無從徵解。
請暫停抽收。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調任江西巡撫陳宏謀疏稱、江西糧道。
原與布政使司同一衙門。
自奉文關防之後。
大堂專為布政使治事之地。
糧道止分内宅住屋。
又皆年久塌損。
請動項修理。
并添建堂衙庫藏。
又該道廣盈庫大使一缺。
前設官時。
亦未議建衙署。
賃住民房。
與庫隔遠。
一律添建。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平番縣大通河、修建永利橋。
于三年限内。
被水沖壞。
應将用過銀兩。
着落承辦原員賠繳。
并将橋梁移至舊橋南三十裡下窰堡、水勢緩處重建。
應如所請。
從之。
○太常寺奏、神樂觀改為神樂所。
應請改給印信。
又神樂所向設提點、知觀、共三員。
除提點一員、毋庸更改外。
其知觀二員。
亦應改為知所。
該員等每年例支俸米十二石。
并無俸銀。
今已改為樂員。
應照伊等品級、賞給俸銀俸米。
得旨、不必賞給俸銀俸米。
餘依議。
○庚申。
谕、本日刑部覆奏福建二案。
因此事系該督摺奏。
刑部亦即用摺。
朕思此二案。
該督以事應密奏。
故無揭帖。
但俱關人命。
該部仍具本題覆為是。
可将原摺發交該部換本具題。
奉旨之後。
六科接旨。
亦不必發抄。
即令該部密行文該省遵旨完結。
嗣後各省督撫摺奏事件。
有關系人命、發交部議者。
俱着照此辦理。
○戶部議覆、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稱、甯州、寶甯、浪穹、景東、元謀等府州縣。
于雍正五年至十一年。
虛報開墾。
并節年被水沖塌民屯田地、共五十頃七十畝有奇。
所有額徵。
請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麻林土百戶工布病故。
無人承襲。
請将遺缺注銷。
每年應輸狐皮折銀。
亦請開除。
又下瞻對、雲多、儀蓋、等三處。
實無田地可耕。
歲徵賦額。
并請豁免。
應如所請。
從之。
○命廣東按察使陳高翔、來京。
以原任福建布政使張嗣昌、為廣東按察使。
○調直隸宣化鎮總兵譚行義、為山東登州鎮總兵。
○予順天、明兵部尚書盧象昇。
故滄州知州姚孔鍹。
安徽、故巢縣知縣嚴覺。
甯國縣知縣陳養元。
石埭縣教谕朱澄。
江西、前任巡撫大學士白潢。
河南、明分巡大梁道李乘雲。
故桐柏縣知縣高士铎。
臨颍縣知縣沈近思。
山東、故魚台縣知縣馬得正。
登州鎮總兵王文雄。
雲南、前任學政魏方泰。
入祀各該省名宦祠。
順天、故刑部右侍郎周道新。
翰林院侍讀學士薄有德。
内閣學士郭棻。
員外郎韓萬吉。
禦史張蓮。
吏部侍郎加尚書銜李旭升。
禮部尚。
書李周望。
翰林院檢讨曹傳。
江蘇、明布政使參議丁元複。
贈按察使沈受宏。
安徽、故左都禦史楊汝谷。
溫州府知府盧玑。
新陽縣訓導周家禖。
禮部尚書吳襄。
浙江、故禮部尚書陳诜。
左都禦史沈近思。
河南、故内黃縣教谕董萬山。
儀封縣教谕呂複恒。
山東、故阜城縣知縣李華國。
入祀各本籍鄉賢祠。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博山縣民史明妻、杜氏。
○辛酉。
谕、朕為旗人生計。
再三籌畫。
屢沛恩施。
但念本年米價稍昂。
又值年終諸物皆貴。
八旗貧苦世仆。
未免窘迫。
朕心深為轸念。
着加恩八旗各賞銀一萬兩。
分與滿洲五千兩。
蒙古二千兩。
漢軍三千兩。
令各旗查明實在貧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