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多刁悍。
家鮮蓋藏。
近來米價。
貴于曩昔。
倘措施稍有未協。
贻誤正自不淺。
得旨。
數年以來。
米貴之斃。
各處皆然。
是應平日留心樽節。
方可有備無患耳。
至察吏為安民之本。
尤當加意。
而正已率屬。
則在爾之自立何如耳。
○閩浙總督那蘇圖等奏、各省督撫提鎮協營。
每兵百名。
扣守糧二分三分不等。
名曰公糧。
以為修理旗幟器械軍裝、及營中公用。
浙江所轄标兵。
前因石塘工程緊要。
添設召募。
未經扣除。
今工竣、應照例每百名扣守糧二名。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又奏、閩省鼓鑄錢文。
現在需銅。
今有遭風商船。
願将自本洋銅。
抽賣一半。
以資鼓鑄。
請按數給值。
以恤難商。
得旨。
着照所請行。
咨部知之。
○又奏、據兵科給事中胡定奏請、申禁兵民結盟。
以杜驕悍。
查閩省此風尤甚。
現在密會提鎮。
再行司道府等官。
時刻提撕。
竭力查拏。
得旨。
所奏俱悉。
化民先須管兵與吏。
而管兵與吏。
尤須先令文武屬員。
各知法紀。
奮勉有為。
方可稍期有移易耳。
未有不治其本而治其末者。
尋據覆奏、民間如聯盟、械鬥、謗讪、抗官、拒捕、罷考、罷市、造軍火器械、揭旗聚衆等事。
幹系甚大。
密速趕辦。
嚴加懲治。
其餘平常小疵。
仍當加以教導。
如再不率。
然後案治。
得旨。
所見是矣。
若能行之以實。
日積月累。
自可抒朕南顧之憂。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閩省兵役。
借領銀米。
積弊已久。
請将從前已借之項。
徹底清厘。
漸次歸補。
嗣後歲底豫借之例。
永行禁革。
得旨。
此事尚可通融。
亦不但閩省為然。
所見殊過當矣。
○湖北巡撫晏斯盛奏、楚省徵催錢糧。
每鄉每裡。
各有裡書、冊書。
盤踞鄉曲。
包攬侵收。
飛灑詭寄。
以及需索冊費等弊。
前署荊門州知州高世榮、縱用裡書。
朋比為奸。
業經參革。
嗣後頑抗之戶臨限無完。
令該管官照例查比。
即山區窎遠。
亦分委佐貳。
就近徵比。
無事蠹沒代賠。
藉為弊柄。
得旨汝在湖廣年餘。
惟此事尚屬辦理得宜耳。
告之許容、令其繼此妥辦。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報、郭羅克番民。
習于為匪。
擾害行旅。
前經天兵問罪。
俱已輸誠畏服。
認賠搶劫物件。
今現在咨谕在事文武。
布以誠信。
明白告谕。
使愚番知儆。
永斷夾壩惡風。
得旨。
所奏俱悉。
彼既悔罪。
豈可窮兵。
亦不能必其終不為惡。
其何以令其終不緻為惡。
則在我之措置得宜。
卿到彼、因時制宜可耳。
○陝西按察使赫慶奏、謝授臬司恩。
得旨。
汝小心謹慎則有餘。
明達谙練則未能。
當奮勉。
不當玩愒。
○護理廣東巡撫、布政使托庸奏、粵東通省額中舉人七十八名。
其廣、南、韶、惠、潮、五府。
連、嘉、二州。
文風稍優。
每科獲中六十餘名。
至肇、高、雷、廉、瓊、五府。
羅定一州。
文風稍次。
每科僅中十一名、至十五六名不等。
今酌定。
錄送遺才科舉。
廣韶學臣。
以五千二百名為率。
肇高學臣。
以二千六百名為率。
得旨。
所見亦是。
知道了。
○廣西巡撫楊錫绂奏、鎮安府屬魁來舊村。
于上年十月内。
被賊焚毀茅房。
劫去牛隻。
現在設法嚴拏。
得旨。
此等要犯務須緝獲汝等徒雲設法嚴拏。
而從未見獲一人。
以後戒之。
○廣西左江鎮總兵楊剛奏、督率營弁。
時加訓練。
又饬從容教習。
毋得過急。
急則銳進無成亦不得過緩。
緩則易生罷玩。
惟循循訓練。
庶兵力不勞。
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
得旨。
好。
實力為之。
以副所言。
卷之二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