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等議覆、直隸總督高斌奏稱、古北口外零星餘地。
請仍聽民耕種。
臣等前議、該處本非民地。
若聽民人占種。
則旗地轉多侵礙。
且有地民人。
輕去鄉。
反緻抛荒故業。
如無業之人。
聽其出口。
則五方聚處。
旗民交雜。
易滋事端。
再熱河地方。
原駐滿兵二千名。
若将此項民地。
分給旗人耕種。
則兵糧充裕。
尚可添撥駐防。
于邊防更為周密。
是以令該督查明定議。
請旨辦理。
今該督詳查、喀喇河屯廳所轄之白馬關、潮河川、熱河廳所轄之張三營、白馬川、四旗所轄之波羅河屯各汛内。
凡有平坦可耕之區。
悉系旗地。
間有民人新墾者。
俱系旗圈餘地。
自雍正十年奉旨、聽民認墾輸糧。
從此民人安立家室。
悉成土着。
如一旦撥給旗人。
恐民糊口無資。
難于别處安置。
且系零星段落。
計地二千九百餘頃。
而地段有十萬四千餘段。
散布山巅溪曲。
即分給旗人。
亦不能自種。
是旗人未受得地之益。
而民人先有失業之累。
應如所請。
将喀喇河屯等處地畝。
仍聽民人照舊耕種。
但古北口外。
邊防所系。
尤宜慎重稽查。
應令該督轉饬該管各員。
留心約朿。
實力嚴查。
無許無藉遊民。
藉口墾地滋事。
從之。
○兵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大通衛守備衙署。
駐劄向陽堡。
該處并無城郭防汛。
倉庫監獄。
均關緊要。
查附近之白塔營。
既有城垣。
又有都司駐劄。
請将守備移駐白塔營。
不惟倉庫監獄嚴謹。
即番民納糧訴訟亦便。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江南副都統兼騎都尉七神保、緻祭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鹽山縣民張得财妻、邵氏
○是日、駐跸南衙門。
○癸醜。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詣永慕寺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張若霭一摺。
朕已交讷親帶去查辦。
但讷親歸途始到山東。
為時尚遲。
可照原摺鈔錄一封。
密寄與喀爾吉善。
令其留心訪察。
若易于辦理。
便可早結。
若不能即結。
則俟讷親到彼會同妥辦可也。
尋據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奉到密寄原摺。
有登州府屬海陽縣。
私立央央教名色。
得自傳聞。
現在留心密訪。
一得确實。
即行拏究。
得旨。
覽。
○大學士等議覆、禦史史積琦奏請、敕令州縣。
化導鄉人。
各省立有規條。
似無庸議。
得旨。
牖民正俗之要。
雖屢經朕谕。
不啻再三。
而各省督撫。
實力奉行者鮮。
其去取屬員。
不過以聽斷明、應對給者為能。
如該禦史所指者實有之。
若概以屢奉上谕。
立有規條。
無庸再議為辭。
則頹波日下。
民不知禮義。
所系誠非小也。
其令各省督撫。
将曆年所奉教養百姓之事。
現今如何奉行。
并行之有無成效之處。
悉心條對後。
大學士九卿再行詳議以聞。
○是日、駐跸舊衙門。
翌日亦如之。
○甲寅。
上詣元靈宮瞻禮。
○遣官祭先醫之神。
○乙卯。
上奉皇太後還宮。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工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秦州羅峪河、發源于州治西北之鳳凰山。
東流至周家磨。
繞城而過。
彙入汐河。
從無水患。
嗣州民因利目前取水之便。
将周家磨河流故道。
建壩堵塞。
引歸西流。
由羅峪河橋下。
南入汐河。
不能暢洩。
以緻屢受沖淹。
又城南之呂二溝。
向于南岸修築長堤。
開浚小河。
引水東流。
至城東關對面之南。
彙入汐河。
嗣因廢河為地。
将舊堤掘開。
直沖汐河。
以緻州城東西兩面受沖。
請将周家磨新開河。
築壩堵塞。
使河流仍歸故道。
并于壩上建龍王廟一間。
複于壩之上流。
疏浚舊小渠。
引水濟用。
建大小木橋。
上蓋卷棚。
以濟行旅。
其呂二溝缺口。
照舊築壩堵塞。
使溝水仍由小河東流。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原品休緻領侍衛内大臣薩穆哈、祭葬如例。
谥勤恪。
○是日起、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辰。
谕曰、給事中陳大玠奏、許容捏款誣陷謝世濟。
以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