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沸騰。
許容身為大臣。
敢肆其欺罔。
罪既無逃于刑書。
位何堪列于寮采。
伏乞收回成命。
另簡賢員。
庶欺罔知儆。
而于封疆有益等語。
鄒一桂所奏亦同。
朕因湖北巡撫員缺。
一時不得其人。
許容久曆久任。
頗能辦事。
是以宥過。
令其署理。
以觀後效。
今陳大玠既如此陳奏。
其言亦是。
許容不必署理湖北巡撫印務。
晏斯盛着仍留原任。
戶部侍郎員缺。
着汪由敦。
調補。
兵部侍郎員缺。
候朕另降谕旨。
向曾用趙宏恩、石麟、皆以言官糾論而罷。
夫人材難得。
豈可一棄終不複用。
若果新進之人。
師師濟濟。
朕亦何樂于必用已罷之人。
用人之難。
外臣何由得知。
其出于不得已者。
往往類此。
然言官各抒巳見。
陳奏朕前。
乃其職掌。
今陳大玠、鄒一桂、兩人所奏相合。
顯有商謀扶同之處。
且近日有旨。
金溶、沈廷芳、着仍以禦史用。
獨非棄而複用者乎。
言官何無論列者。
此風亦不可長。
但朕既不用許容。
此中情事。
姑不究問。
莫謂朕終不知也。
将此并谕諸臣知之。
○管理三陵事務、奉恩輔國公祿慶奏、從前總理陵寝貝勒大臣等。
遇有慶賀事件。
悉赴京請安。
每緻事務無人照管。
嗣後請分為兩班赴京。
庶事件不緻贻誤。
得旨。
好。
知道了。
○蠲免安徽桐城、宣城、南陵、銅陵、繁昌、無為、廬江、臨淮、建平等、九州縣。
并無為州歸衛田地。
上年水災額賦有差。
○丁巳。
祭先師孔子。
上親詣行禮。
○谕、上年江南淮徐所屬歉收之州縣。
朕已谕令該督撫悉心體察。
撫綏安輯。
不使窮黎失所。
但聞海州、贛榆、二州縣。
地瘠民貧。
又當積歉之後其艱窘之狀。
較之他處為甚。
計赈濟之期。
正二月便當停止。
此時去麥熟尚遠。
民食艱難。
朕心轸念。
着于原議之外。
将極貧者加赈四十日。
次貧者加赈三十日。
以恤窮困。
又聞鹽城、銅山、沭陽、三縣。
其情形較海、贛、為輕。
而較他處則稍重。
停赈之後。
亦應量為籌濟。
着該督撫商酌速辦。
尋據兩淮鹽政準泰奏、淮安分司所屬。
莞渎、臨洪、興莊、等場。
上年被旱竈戶。
系素不産鹽之地。
惟以耕種為業。
請照海、贛二州縣民戶。
一體将極貧者加赈四十日。
次貧者加赈三十日。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又谕、朕聞閩省地方。
因循廢弛之習。
不獨有司為然。
武職各官尤甚。
衙門兵役。
均有緝捕查拏之責。
文職衙門之壯捕。
豈能如營汛兵丁之衆多。
遇有大夥枭販。
武職弁兵。
自應首先擒捕。
方不至于兔脫。
乃上年十月内。
晉江縣枭販莊胡三等。
持械押護私鹽二百餘擔。
兵役攔截擒拏。
竟被殺傷兵丁。
将器械奪去。
又十一月内。
長樂縣江田地方。
枭販陳德賜等、八十餘人。
哨捕向前擒拏。
反被剝衣捆打。
巡兵繼至。
見枭販勢衆。
不敢擒拏。
盡被走脫。
其餘十數人及數人一起之私枭。
在地方肆行者甚多。
而弁兵捕獲者甚少。
朕所聞如此。
鹽枭既敢抗玩。
則其他聚衆不法等事。
一任其疎縱可知。
着總督那蘇圖、巡撫周學健、加意整頓。
體國家設兵衛民之意。
大破從前積習。
嚴饬弁兵。
緝奸禁暴。
以靖地方。
倘或仍蹈前轍。
将允兵嚴加處分。
毋得姑容。
尋據那蘇圖等奏、沿海販私奸民。
處處都有。
至大夥私枭。
聚衆至八九十人。
及百餘人之多。
兵捕四路查緝。
勢力渙散。
猝然相遇。
衆寡不敵。
上前擒捕。
轉緻損傷。
欲清枭販之源。
當思捕緝之法。
查各枭私挑。
往來出沒。
定有經由之要隘要津。
能于津隘處所。
酌撥兵役。
并力遊巡。
枭販或知斂迹。
但沿海産鹽之處。
地界遼闊。
津隘頗多。
非各處汛防之谙練員弁。
不能熟悉。
現在除莊胡三、陳德賜等多人。
俱已拏獲外。
複移行提鎮協營司道等。
确核妥辦。
并饬令查保甲以防窩頓。
嚴場竈以杜私售。
得旨。
知道了。
諸事皆當如此上緊料理。
方合。
○戊午。
祭大社、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史胡寶瑔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