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諸弊叢生。
請嗣後府州考試童生。
即在學政衙門考棚内編号扃試。
如學政衙門。
不在府州治内。
令該府州選擇就近緊密公所。
照院試例。
編立坐号。
仍按名取具廪生保結。
臨時認識。
倘有不按本号者。
即行逐出。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原署兩廣總督廣州将軍策楞疏稱、廣西南甯一郡。
為苗疆要地。
并無城守專員。
而左江鎮向設四營。
請将前營遊擊。
改為南甯城守營遊擊。
并鑄給南甯營遊擊關防。
應如所請。
從之。
○甲戌。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戶部議覆、雲南總督兼管巡撫張允随疏稱、昭通、東川、二府。
新辟夷疆。
産谷無多。
上年雨水稍多。
收成歉薄。
兼因地産銀銅。
商民輻辏。
民食殊艱。
請于銅息項下。
動銀二萬兩。
至川東采買米谷。
轉運平粜。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覆、署江南總督尹繼善疏稱、太湖營向設馬兵七十名。
今已裁減四十八名。
該營界連江浙。
地方遼闊。
止額設步戰守兵九百三十名。
不敷巡防。
請将所裁馬兵四十八名。
改設步戰。
俟所裁馬兵。
缺出照數募補。
饷數照原額不增。
而水鄉益收巡防查緝之效。
應如所請。
從之。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韓。
應魁、為四川重慶鎮總兵。
調直隸宣化鎮總兵蕭良金為河南南陽鎮總兵。
以直隸薊州協副将高琦、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乙亥上耕耤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莊親王允祿、裕親王廣祿、恒親王弘晊、各五推。
吏部侍郎阿克敦、戶部尚書海望、禮部侍郎鄧鐘嶽、兵部侍郎雅爾圖、刑部侍郎托時、工部侍郎索柱、都察院左都禦史劉統勳、通政使塔爾岱、大理寺卿定柱各九推畢。
順天府府尹。
率農夫終畝。
賞赉農夫耆老如例。
○丙子。
上侍皇太後幸悅心殿進膳。
澄懷堂進茶果。
奉皇太後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江南太倉州知州趙錫禮。
海州知州衛哲治。
此二員為人何如。
居官辦事何如。
系何等才器。
可于尹繼善奏事之便。
寄信詢問。
令其據實具奏。
○大學士張廷玉等奏、部曹保題者多。
歸選者少。
緻挨俸應升。
及候補候選之員。
多至壅滞。
今請酌分吏部文選司、滿郎中二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考功司滿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主事一員。
該二司内漢郎中各一員。
員外郎共三員。
主事各一員。
定為題缺。
其餘員缺。
統歸铨選。
刑部十八司滿漢官員。
如有三缺。
咨二留一。
應題之缺。
若揀選無人。
仍歸铨選。
從之。
○湖北巡撫晏斯盛疏報、鶴峰州乾隆六年分勸墾水田三畝。
旱地六頃。
六畝。
○免廣東吳川縣、旱災額賦有差。
○丁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山海關喜峰口冷口、羅文峪、張家口、等處。
增設駐防兵丁内。
有在京時借過庫銀。
及指錢糧制造盔甲器械者。
此皆應行坐扣之項。
但伊等初到。
服習未定。
若于每月所得錢糧内。
再行坐扣。
伊等未免拮據。
此項坐扣未完銀兩。
俱着加恩豁免。
停其坐扣。
該部知道。
○禮部議覆、四川學政蔣蔚奏稱、川省文武各生。
多有居住該州縣、而入庠他邑者。
與本學教官。
素不謀面。
及滋事敗露又以現在州縣非本管。
往返移查。
聞風遠揚。
輾轉拖延。
弊窦繁多。
請通谕、限兩月内。
自行呈明。
系何學生員。
居住某裡某甲。
鄰佑某某。
有無田糧廬墓。
逐一詳細開載。
如逾限不行呈明。
查出即行黜革。
又鄉試士子。
場前蜚語流言。
臨場紊亂坐号互相糾約。
希圖作弊。
請令該督撫、将科場條例。
先期曉谕。
倘有仍蹈前轍者。
照例治罪。
又學政錄遺。
恐一人耳目難周。
請檄調教官。
在旁認識。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奏稱、衢鎮中營、多設把總一員。
城守營多設守備一員。
把總一員。
俱請裁汰。
至金華所屬之蘭溪汛。
界處嚴、衢、大路之間。
請于蘭溪地方。
另設兵十名。
安一塘。
改隸金協管轄。
所需馬守兵十名。
即于所裁之守備、把總、名糧内撥補。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湖廣總督阿爾賽、為戶部尚書。
荊州将軍鄂彌達、為湖廣總督。
○戊寅。
吏部議覆、署江南總督尹繼善疏請、添設鹽城、興化、二縣境内。
天妃、石<?石達>、二閘。
閘官一員。
上岡北草堰、二閘。
閘官各一員。
白駒南、北、中三閘。
閘官一員共閘官四員。
各照未入流之例給俸。
鑄給條記。
添設皂隸各二名。
其閘官、均責令東台水利同知統轄。
應如所請。
從之。
○命翰林院檢讨胡中藻、為陝西學政。
○是月。
尚書公讷親奏報、查勘災重之天津府屬靜海、青縣、滄州、南皮鹽山、慶雲。
河間府屬東光、吳橋、交河、景州。
并景州以北之阜城、獻縣、河間、任邱。
又冀、深二州屬之武邑、武強、等十六州縣。
領赈貧民。
鹹無饑色。
白叟黃童。
無不感戴深仁。
得旨。
覽奏俱悉。
卿去後又複兩旬矣。
尚未得雨。
朕憂想已知之。
○又奏、奉旨、愛必達署理江蘇布政使。
誠恐未經外任。
不克稱職。
懇請另揀賢員署理。
得旨。
汝弟之所以尚未擢用之故。
久已谕汝矣。
若論其才品。
當不在安甯以下也。
但安甯現今丁憂。
目下又複無人。
俟其或半年。
或一年。
仍令彼往。
滿洲亦不能與漢人一例也。
且圖拉在彼。
若無人彈壓。
恐不安靜。
傳與汝弟、諸事皆如安甯所辦。
即織造處所傳辦物件。
汝弟雖不知内裡做法。
亦不可但聽圖拉任意為之。
至一路所經關稅。
如倭赫、圖拉輩之聲名如何之處。
一一留心。
其有一日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