霭、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鑄給湖州府南浔通判關防。
從閩浙總督那蘇圖請也。
○壬午。
上詣大高殿行禮。
○幸圓明園。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癸未。
谕軍機大臣等、聞蘇州尼僧東悟。
造言募化興修寒山寺。
以緻結訟控告于吳縣。
遂有地棍等聚衆鬨堂。
大肆咆哮。
知縣姜順蛟倉皇退避。
竟任東悟逃去。
地棍等以寺内有原任翰林蔣恭棐租房。
疑其向該縣說情袒護。
遂毀其門壁。
并将寺内之酒肆茶棚。
盡行拆平。
喝令各鋪戶罷市。
各鋪雖未依從。
而兇惡暴橫。
不知法紀。
比時撫臣饬令有司查拏衆犯。
數日之後。
所獲者不過一二名。
至東悟及首棍。
竟未到案。
将來必至遠揚。
此事關系地方風俗。
且糾衆罷市之惡習。
尤不可長。
前日陳大受、雖曾具奏。
朕所聞此等情節。
并未詳陳。
爾等可寄信與陳大受。
令其上緊緝拏務獲。
分别輕重。
置之于法。
毋得姑息玩縱。
以長刁風。
○吏部議覆、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黔省原定三年俸滿之糧驿道、及定番州知州、威甯州知州、獨山州州同、南籠府經曆、清平縣縣丞、鎮遠縣縣丞、施秉縣縣丞、威甯州巡檢等缺。
地方情形。
較前辦理稍易。
應改為五年俸滿。
其未議俸滿年限之古州兵備道、荔波縣縣丞、天柱縣縣丞、黎平府照磨、潭溪司吏目等缺。
應定為三年俸滿。
黎平府知府、經曆、普安州州判、安順府經曆、定番州州判、黃平州巡檢等缺。
應定為五年俸滿。
其安順府知府、同知、通判、都勻府、鎮遠府、大定府知府、通判、南籠府知府、貴陽府同知、黃平州、獨山州、普安州知州、貴築縣、普定縣、清鎮縣、鎮遠縣、永從縣、畢節縣知縣等缺。
原定為五年俸滿。
都勻府、鎮遠府、銅仁府、黎平府同知、都勻府丹江通判、都江通判、鎮遠府通判、永豐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荔波縣知縣、開泰縣縣丞、永從縣縣丞等缺。
原定為三年俸滿。
仍照舊例。
按年報滿。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奏稱、嗣後除緣坐犯屬。
及強竊盜家屬。
例應佥遣者。
仍佥發外。
其他軍流等犯。
止訊本夫。
如情願帶往者。
開具年貌。
一同佥發外。
其妻妾背義不從。
必須該犯親告。
方準提解。
如本夫己供不願攜帶。
悉聽自便。
其本夫不願。
而妻妾願随者。
報地方官造冊。
一體随行。
毋得豫先特提妻妾訊問。
其訊系無妻者。
即據供為定。
毋庸另行取結。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疏稱、桃清中河廳屬。
運河淤淺。
亟宜築壩興挑。
并将駱馬湖尾闾堵閉。
以蓄湖水。
楊家莊各壩。
相機接長收窄。
以束水勢。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以戶部右侍郎汪由敦、為工部尚書。
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李元亮、為戶部右侍郎。
○調江西南昌鎮總兵李如柏、為直隸宣化鎮總兵。
直隸宣化鎮總兵高琦、為江西南昌鎮總兵。
○甲申。
調正紅旗漢軍副都統王承宗、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以原任工部尚書趙宏恩、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滿洲繙譯鄉試。
以吏部右侍郎宗室德沛、為正考官。
工部右侍郎德齡、為副考官。
蒙古繙譯鄉試。
以理藩院尚書納延泰、為考官。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提督李繩武、現無住房。
着交内務府大臣。
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