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内。
令商人以内地貨物互易。
至商人到肅。
不能牽羊遠售。
分予各兵。
以饷抵值。
此系内地自行變通辦理之道。
但期于兵有益。
議亦可行。
複準甘肅撫臣黃廷桂手劄雲、準夷貿易。
方經定例、以貨易貨。
夷人所攜貨物。
羊與馬駝。
計值銀四萬兩有奇。
因聞肅州地少巨賈。
必招商異地。
夷人殊窘迫求售。
及聞以貨易貨。
則雲上年東科爾、全數給銀。
固為大皇帝格外深仁。
而俄羅斯各處。
我部曾有人往彼。
見其與内地交易。
有貨物。
有金銀。
何以今年肅州概不給銀。
若盡以貨易。
我輩甯<?扌嶲>歸貨物。
此事所關頗重。
倘夷人于以貨易貨之外。
仍不免索銀。
應如何辦理。
囑臣劄複。
臣複劄雲、準夷年來貿易。
獲利數倍。
今當恪遵谕旨。
堅持易貨。
始可遏其無厭之心。
該夷今年所<?扌嶲>皮貨甚少。
而羊與馬駝。
值銀不過數萬。
彼攜回原貨之說。
亦狡猾之詞。
然因時制宜。
亦不必遽令觖望。
蓋示以貨易貨之常例。
可杜日久無已之貪心。
今若稍以銀互市。
再為申明定例。
堅其後約。
亦為兩得。
然必須文武曉谕。
俟商人熟察夷情。
詳定價值。
如果感服公平。
方稍為給銀。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始覺周密。
惟當審其輕重。
妥協辦理。
奏入。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伊陽縣民于迪妻、宋氏。
○乙巳。
谕、山東德州、海豐、樂陵、陽信、德州衛、五州縣衛。
上年遭值旱災。
聞今春又複少雨。
麥收失望。
窮民艱于謀食。
着該撫酌量各處情形。
加赈四月一個月。
毋令窮民失所。
該部即速傳谕該撫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以工代赈。
原屬救荒之一策。
近今喀爾吉善奏請、于每省被災之處舉行。
前經高斌曾奏、築城一事。
必須燒磚始得興工。
而燒磚隻于工匠有利。
無益于小民等語。
朕思築城燒磚。
擔泥挑水。
需用多人。
于窮民亦未始無益。
至于開渠築堤等事。
則言下即可施功。
似尤于濟民為便。
可寄信詢問高斌。
○江西巡撫寒楞額疏報、南昌、進賢、甯州、高安、上高、泰和、萬安、玉山、鉛山、貴溪、定南、等一十一州縣。
乾隆七年分。
開墾老荒田地塘、六頃三十九畝有奇。
續荒田地、二頃五十二畝有奇。
額外新生田地、二頃七十三畝有奇。
又分宜縣、袁州衛、開墾老荒屯田、二頃二十一畝有奇。
○丙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覆、江西巡撫塞楞額疏稱、臨川縣、乾隆三年、報墾地三十四畝有奇。
查系貼近教場牧廠。
請禁開墾。
免其升科。
應如所請。
從之。
○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奏、副都統那明故。
無力進京。
得旨。
即在該處滋生銀内。
酌給赴京。
○丁未。
禦史李清芳奏、奉天等處海禁。
不必限以七月。
請俟豐收後。
民食充足有餘。
再為酌量辦理。
得旨。
奉天海禁。
着照所請。
寬至今冬。
餘着議奏。
○又奏、大臣等保舉應差主考人員。
共四十九人。
各直省止十六人。
滿洲四人。
餘二十九人。
均系江浙兩省。
如河南、四川、貴州、廣西、雲南、五省。
未見一人膺是選。
可見保薦人者。
皆平日往來相知之人。
而所舉之人。
大扺饒于财而憑于勢。
至守正不阿者。
不肯伺候公卿之門。
邊隅之士。
聲氣不通。
交遊不廣。
是以無人薦舉。
請将合例人員。
通行考試。
庶得者不由奔競。
而邊省亦無偏枯。
得旨。
李清芳所奏、似是而非。
審如是。
則朕所用之大臣等。
皆不可信矣。
大臣不可信。
将孰信之。
明系伊未列保薦之中。
激為是語。
且所稱多觸大臣忌諱。
似為骨鲠。
以朕觀之。
亦以彼無可懼之大臣耳。
若有其人。
李清芳斷不敢為是語。
當今之時。
借觸大臣。
進直言。
以為忠者。
誰則不能。
至所雲所舉之人。
饒于财而憑于勢。
聲氣相通之處。
着伊列名指參。
明白回奏。
○以故奉恩将軍海琳子福喜襲奉恩将軍。
○山西巡撫阿裡衮疏報大同府屬豐州衛、鎮甯所、乾隆七年分。
開墾民田旱地、二十一頃八十六畝有奇。
○是月、欽差尚書公讷親奏、查閱河南一省營伍。
大略相同。
至江南壽春鎮。
亦不相上下。
倘各省官兵。
悉以平庸廢弛被劾。
亦覺聽聞未便。
請俟閱看全完之日。
通盤比較。
其廢弛尤甚者。
據實參奏處分。
其餘各标營。
通行訓饬。
俾加整頓。
得旨。
所見甚是。
不可不懲一警百。
亦豈能遍加之罪。
覽此、即可見外省大吏。
無一不欺朕者矣。
益增慚愧。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
東省各營兵米。
例系本折兼支。
但春季青黃不接。
米價騰貴。
各兵支領折色。
秋季已屆收成。
米價平減。
各兵轉支本色。
殊未稱便。
請将春季米折銀雨。
移于秋季支給。
秋季本色米石。
移于春季支放。
得旨。
是。
可行之事也。
○又奏報、得雨情形。
得旨。
覽奏稍慰朕懷。
直隸一省。
與夫相近之德州等處。
望澤甚殷。
朕憂曷其有極耶。
○又奏報、麥苗雖經得雨。
但連日大風。
日色燥烈。
恐日久不雨。
分數稍減。
得旨。
京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