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通。
将江蘇、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六省漕糧。
各留十萬石于本省。
并着江蘇、浙江、各将米十萬石。
運往福建。
江西将米十萬石。
運往廣東。
又因直隸天津、河間、被災。
前後撥通倉米八十萬石備赈。
今年又令山東截留二十萬石。
分貯接濟。
凡此皆因民命所關。
不得不變通辦理。
若小民不知各務生計。
而惟官糧是賴。
無論官兵之外。
斷不能遍給窮黎。
即近漕之處。
可以議截留。
其邊遠省分。
更無漕可截留。
又将何以取給乎。
朕思一方之地利。
原可以養一方之人。
一家之人力。
原可以養一家之人。
古者九職任萬民。
一曰三農、生九谷。
二曰園圃、毓草木。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
四曰薮牧、養蕃鳥獸。
何一非資生養贍之術。
為民父母。
民事即家事。
宜實心勸課。
随時區畫。
使地無遺利。
民無餘力。
則家有蓋藏。
自可引養引恬。
俯仰不匮。
倘督撫不能董率有司。
有司複不以田裡樹畜為事。
及歉收之年。
但請給發倉糧。
截留漕米。
為督撫有司備赈之良策。
将使民間謂水旱可以不備。
不圖自食其力。
甚至遊惰成風。
舉身家衣食之切務。
皆委之在官。
是非愛之。
實以害之矣。
天下之大。
億兆人民之衆。
惟正之供。
祇有此數。
焉得人人而濟之。
用是特降谕旨。
通谕直省督撫。
并饬守牧等官。
各思所督何事。
所撫何事。
所稱知府事、知州、知縣事、實應知何事。
凡以為民計。
即所以為身計。
既為民計。
而不使民知各自為其身計。
其能為民計者幾何。
繼自今督撫、尚各體朕心。
毋忽民事。
懇切開導。
并勸良有司。
務使百姓各知自謀。
以裕生養之源。
不徒望恩幸澤。
而恩澤之加。
斯實足以利濟。
則豐年樂其降康。
歉歲亦可恃無恐。
朕願與諸臣共勉之。
○又谕據鑲藍旗滿洲都統奏稱康熙五十七年閑散滿洲四格。
因與族嫂鬥毆。
移送刑部。
發往三姓地方。
今四格之子達蘭泰、以伊父四格、年老有疾。
無人侍養。
即死後亦無人殡葬。
願退護軍、前往三姓地方。
終養伊父具呈。
相應轉奏等語。
看來四格無甚大罪。
且又年老。
想亦守分度日。
達蘭泰、欲往三姓地方。
終養伊父。
頗知孝道。
甚屬可嘉。
應施恩寬免四格之罪。
令達蘭泰前往三姓地方。
迎伊父來京奉養。
達蘭泰仍留護軍。
○又谕、頭等侍衛達賴、護軍參領馬進泰、護送熬茶之準噶爾使臣等、至藏病故。
甚屬可憫。
着加恩賞給伊等家屬銀各二百兩。
料理喪事。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直隸總督高斌疏稱、豫等直隸赈米事宜。
得旨。
依議。
着倉場侍郎、将尾幫漕糧。
截留五十萬石。
有貯天津北倉備用。
○以兵部尚書彭維新、工部尚書汪由敦、充三禮館副總裁。
○以廣西巡撫楊錫绂、為禮部侍郎。
○壬寅。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兵部侍郎副都統雅爾圖奏稱、荒歉之年。
米貴兵艱。
應令提鎮咨明督撫。
酌量借給米谷。
定限扣還。
得旨。
依議速行。
○癸卯。
谕曰、綏遠城副都統那明患病。
着太醫院、派太醫一員。
前往診視。
○甲辰。
谕、甘肅地方。
向來民間積欠繁多。
朕曾降旨。
将張掖、臯蘭、狄道、靖遠、安化、平涼、泾州、靈台、中衛、九州縣民欠。
自乾隆八年為始。
分作四年帶徵。
又将武威、西甯、二縣。
帶徵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四年之項。
一并蠲免。
此外應徵舊欠錢糧。
理宜按期輸納。
但念該省土瘠民貧。
地處邊陲。
非内地可比。
一年而清積年之欠。
未免艱難。
着将張掖、肅州、高台、臯蘭、河州、狄道、靖遠、安化、平涼、泾州、靈台、靈州、中衛、十三州縣。
及武威、西甯、二縣。
累年未完積欠銀糧草束等項。
再行寬緩。
自乾隆九年為始。
分作六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乾隆三年甯夏地震被災。
鎮标及外路協防兵丁。
在于甯夏府庫。
共借支銀一萬三千五百五十九兩。
除扣完司庫銀二千六百四十八兩外。
未扣完銀。
尚有一萬九百一十一兩。
現在着追。
朕思甯夏。
自昔年地震之後。
屢值歉收。
兵丁倍覺艱苦。
可為憫恤。
且此借支之項。
已曆數年。
人多更換。
難以責令還項。
着将未完銀一萬九百一十一兩。
悉行豁免。
以示優恤。
該部即遵谕行。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河州鎮所轄之苦紅二堡。
原隸西甯鎮。
地處河西。
與涼、莊、等營一例。
請照甘、涼、西、肅、之例。
每糧一石。
折銀一兩者。
增銀二錢。
一體增給。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又奏、準噶爾甲子年貿易夷人。
于正月十三日到肅。
所攜貨物。
俟派出商人李永祚、至肅交易。
其羊二萬三千餘隻。
路遠羸瘦。
水草不宜。
夷人急于求售。
李永祚尚未至肅。
且為數甚多。
亦難盡售之近地。
應仿安西之例。
于公帑給值。
以羊分予提鎮标兵。
扣饷償帑。
但夷人索價甚昂。
尚未議定。
夷人無知索值。
當從容開示。
以釋其疑。
至今年已定以貨易貨之例。
雖前在哈密。
曾給見銀。
今在肅。
必将羊價議定。
并入諸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