擒獲。
并因各省劫案。
關訊待質。
臣愚以為此等大盜。
但有數案審實。
即應題請正法。
若因彼此關訊。
連年不結。
此等奸猾之徒。
狡計百出。
信息常通。
安知不故将口供不符。
苟延旦夕。
往來移解。
設有疎虞。
滋累地方。
請敕山東撫臣喀爾吉善。
将所有本省各案審定。
即行題請正法。
其餘行劫他省之案。
訊取确供。
分移各省。
就案定谳。
得旨、所奏是。
已有旨了。
谕軍機大臣等、大學士陳世倌所奏是。
着抄錄密寄與喀爾吉善、照此辦理。
○又奏、二月十一日抵家。
并三春得雨情形。
得旨、卿家鄉雖幸蒙天佑。
而直隸則望雨甚切。
朕心日夜焦勞。
幾忘寝食矣。
雖百方補救。
尚無旋轉之機。
此中愧儆。
卿亦知之否耶。
江湖廊廟。
朕為卿誦之。
至大學士徐本抱病。
似屬不起。
漢堂甚屬蕭條。
亦因無人。
尚待卿補阙耳。
○己巳。
以旱命省刑寬禁。
谕、今年各省雨澤。
尚屬應時。
惟京師及畿内數府。
甘霖未降。
二麥歉收。
目下已屆布種大田之時。
望恩尤切。
朕脩省祈禱。
宵旰靡甯。
因念清理刑獄。
亦感召天和之一端。
着刑部堂官、于在京各案内。
徒杖以下輕罪。
一一查明。
情節稍有可原者。
或應肆赦。
或應末減。
即速分别請旨完結。
其重罪人犯雖法無可貸。
而天氣炎熱。
身系囹圄。
亦屬可憫。
着于夏至前後。
遵照舊例。
暫寬刑見。
添蓋蓆棚。
給與冰水藥物。
免緻病暍。
以上省刑寬禁二事。
并即傳谕直隸總督高斌、于所屬地方。
一體速為辦理。
○兵部議準、湖廣總督阿爾賽疏稱、湖廣北南兩省。
外委千把總随糧。
支戰支守。
事未畫一。
查外委同有分防差遣之責。
似應概給戰糧。
如湖北德安營、漢陽營、湖南鎮筸鎮标、永州鎮标、永綏協、長安營、守糧俱請改為戰糧。
與通省畫一。
至湖南撫标、鎮筸鎮标、長沙協保靖營、長安營、尚有千把總三十五員。
亦應易給戰糧。
從之。
○庚午。
谕、今年畿内數府。
雨澤愆期。
二麥收成歉薄。
若照向例麥熟後開徵。
民力拮據可憫。
朕心轸念。
着傳谕高斌、令其酌量地方情形。
其應行緩徵之處。
所有額徵錢糧。
暫停催納。
俟将來可以完糧之時。
該督再行奏聞開徵。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直隸河間、天津、等處。
上年被災。
今春雨澤愆期。
誠恐二麥不能有收。
不得不豫為籌畫山東、河南、山西、等省。
充公耗羨銀兩。
曆年尚多餘剩。
爾部可即詳查密行。
酌撥銀百萬兩。
運交直督高斌。
将來或有以工代赈。
或養廉不敷。
應動此項銀兩之處。
奏請動用。
其山東西三府。
今歲雨澤亦少。
可量為酌撥。
尋戶部奏覆、山東省、現存充公銀五十一萬二千二百兩零。
耗羨銀一萬一千八百兩零。
二共五十二萬四千兩零。
山西省、現存充公銀四十三萬六千兩零。
耗羨銀五萬三千八百兩零。
二共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兩零。
河南省、現存充公銀四萬九千四百兩零。
耗羨銀四十四萬六千二百兩零。
二共四十九萬五千六百兩零。
山東德州等處。
去年被旱。
今春西三府雨澤亦未沾足。
自應酌留銀四十萬兩零。
止酌撥銀十二萬兩。
山西省應留銀十萬兩零。
酌撥三十八萬兩。
河南省酌留銀十九萬兩零。
酌撥銀三十萬兩。
共計八十萬兩。
解交直隸藩庫收貯。
奏明動用。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陸秩奏摺。
可抄錄寄與高斌看。
朕想陸秩所奏。
未免太過。
即以工代赈。
亦屬現辦之事。
但不知直隸地方情形。
實在如何。
現在如何辦理。
陸秩所奏。
有無可采之處。
着高斌一一妥商定議。
速行具奏。
尋奏、河間以南至景州。
系上年被災較重之區。
春夏乏雨。
加赈至五月。
此時麥雖失望。
尚冀得雨。
播種晚谷雜糧。
民情尚屬安帖。
所奏實屬太過至平治進京大道一條。
臣查雍正八年。
平治江南、山東、直隸、一帶進京道路。
其時臣任江蘇布政使。
猶記江南三縣地方。
共用銀不過七千餘兩。
則三省地方所用錢糧。
數目無多。
可以概見。
以此寓赈。
殊屬有名無實。
現在河間、阜城、景州、滄州、大城、修城代赈。
需用帑項十數萬兩。
區區治道工程。
不過數千百金耳。
所濟幾何。
又請開浚濟甯至通州運河一條。
查運河工程。
有每歲挑浚者。
有間歲挑浚者。
因地制宜。
全在臨時酌量情形。
分别辦理。
并無一勞永逸之策。
其勢使然。
原非為省費起見。
若不論河道水勢。
概議大挑。
虛糜帑項。
轉與興工代赈之意不符。
所奏均無庸議。
得旨。
覽奏俱悉。
○又谕、提督保祝患病。
着解任調理。
提督印務。
着傅清署理。
其天津總兵印務。
着高斌委員署理。
○戶部議覆、奉天中江稅銀。
每年定額四千八兩零。
自雍正八年、十一年、十二年、乾隆元年、俱不缺額外。
其餘年分皆缺額。
自一百餘兩、至一千數百兩不等。
節經參奏追賠。
而缺額如故。
實由貿易人等。
較前稀少。
今既據該侍郎雙喜等、查明确實情形。
自應如所請。
派各部司員試收定額。
倘朝鮮有謝恩等事。
與商人貿易者多。
于定額外盡收盡解。
至稅務監督。
臣部既議于京員派往。
則五部毋庸揀選。
俟京員徵收定額後。
再照舊例揀員接徵。
再中江去奉天百餘裡。
京員初到。
用度浩繁。
盤費應較奉天城内之牛馬稅差員。
量為加增。
即于該年所收火耗内、歲支銀三百六十兩。
從之。
○又議覆、閩浙總督那蘇圖等奏、請将範毓馪辦回滇銅。
量勻二十萬斤、運閩添鑄。
查該省自乾隆六年十月開鑄以來。
采買滇省囊、金钗、二廠銅。
并商人辦回洋銅。
共六十萬餘觔。
按四爐核計。
每年需十五萬九千八百餘觔。
除已冊報供鑄外。
應存銅三十餘萬斤。
足敷兩年之用。
所請未便議行。
至台灣兵饷錢。
俱由省城鼓鑄運往。
今錢價既貴。
自應酌量加爐鼓鑄。
以平錢價。
應令該督作速報部。
仍行令、或饬經管海口各員。
于商人自本辦回洋銅。
動項收買。
抑或咨商雲督。
酌買滇銅接濟。
從之。
○辛未。
谕戶部、前因山東德州、海豐、等五州縣衛。
上年被旱。
今春又複少雨。
已降旨加赈四月一個月。
以濟貧民。
今據喀爾吉善奏稱、德平、陵縣、平原、商河濱州、沾化、惠民、利津、八州縣。
雨澤未沛。
二麥黃萎。
小民艱于謀食。
請照德州等五處之例。
如赈一個月等語。
今四月将盡。
而該撫始行奏請。
殊屬遲緩。
着饬行。
所請依議速行。
所需米石。
即于截漕内補給。
如有不敷。
即照每谷一石。
折銀六錢之例。
動項折補。
該部即行文山東巡撫喀爾吉善。
令其速為辦理。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數府。
一春亢旱。
二麥歉收。
萬一兩澤再愆。
大田難以布種。
則貧民謀食于外。
勢所不免。
或投奔親故。
或覓食于糧賤之地。
傭工力作。
以糊其口。
本地方有司。
不必禁止。
其所到之地方官。
善為安插。
毋使失所。
此等窮民。
既失耕種之期。
不必急于資送加籍。
徒使仆仆于道路。
向來州縣官。
每見外來貧民。
驅之出境。
以卸已責。
最為惡習。
可密寄信與高斌、令其密饬所屬。
共知此意。
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亦不必宣播。
使群相效尤。
輕去家鄉也。
同日又谕、寄信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密饬所屬。
共知此意。
不必宣播。
使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