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處城垣。
以工代赈。
得旨、好。
知道了。
○山西巡撫阿裡衮奏、戶部咨開、劉光晟運辦洋銅。
議照範毓馪辦運西安、保定、陸路定價、每百斤價腳銀十四兩之例。
詢明該商。
自備資本。
出洋采辦。
俟回時給價。
抑或先行量給價腳。
于就近藩庫内撥發。
臣即傳詢該商。
據稱自備資本。
買銅五十萬斤。
照例定限一年。
運回交局。
其價腳銀兩。
俟回時具領。
奏入、報聞。
○除山西解州雍正十一年報墾地、水沖六十畝有奇額賦。
○辛亥。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壬子。
緩徵長蘆所屬興國、富國、嚴鎮、三場。
甯津一縣。
乾隆八年被旱、勘不成災竈課。
又興國、富國、嚴鎮、海豐、四場。
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五州縣。
帶徵乾隆三四兩年五分之一。
并緩徵乾隆七年被水、勘不成災舊欠竈課。
○癸醜。
谕、安徽巡撫範璨、着來京候旨。
安徽巡撫印務。
着兩淮鹽政準泰、前往署理。
兩淮鹽政印務。
着河東鹽政吉慶、前往署理。
河東鹽政印務。
着内務府郎中衆神保、前往署理。
○又谕、據四川巡撫紀山奏稱、參革署新甯縣知縣周昭代。
因周公騰控告張公拔搶親一案。
長随龍二。
婪贓脫逃。
比将周昭代監候待質。
查定例監候待質人犯。
已過三年。
俱得分别減等保釋。
今周昭代監候。
将及十年。
伊父母年老。
侍養無人。
可否仰懇聖恩。
暫行釋回原籍養親等語。
着照所請。
周昭代準其釋回原籍養親。
俟緝獲龍二之日。
另行審明結案。
○又谕、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患病。
着派醫官一員。
前往診視。
○又谕軍機大臣等、前經準泰奏請、于四川貯備米石内、撥米四萬石。
運貯揚州鹽義倉。
以實倉儲。
朕已允行。
今思本年江南麥收甚好。
秋成亦大可望。
似可毋庸撥運。
爾等可寄信詢問準泰。
令其酌量。
若鹽義倉可以不需此米。
即行停止。
若尚需用。
準泰即行酌定。
知會川撫可也。
尋奏、兩淮鹽義倉。
自揚州以及通、泰、淮、等處鹽場。
共設十倉。
應貯谷、三十二萬七千六百石。
截至八年歲底。
共缺額三十萬石有餘。
即将川米四萬石運回。
以一米作二谷核算。
尚屬缺額。
将來買補。
已甚不易。
且江南商民繁庶。
食米常慮不足。
一聞采買。
即有昂價病民之患。
倘将鹽義倉三十餘萬石之缺額。
求足于江南近地。
尤勢有所難。
至于兩淮所屬鹽場。
二十有五。
皆海濱僻遠。
産糧無幾。
民竈衆多。
若商販稍稀。
即資官米接濟。
今各場倉貯既虛。
惟藉撥給于揚州鹽義倉。
而揚倉又屬空虛。
未雨綢缪。
似不可緩。
請仍準于四川撥運。
使一時緩急有資。
即将來買補亦易。
奏入、報聞。
○河南巡撫碩色奏、節年平粜、撥協及動赈、運江、等項谷石。
從前未及買補。
虛懸甚多。
若令驟行采買。
恐妨民食。
應除平粜、撥協、及上年被災州縣緩買之粜谷。
乘此新麥登場買抵。
秋後易谷還倉外。
所有運江一項。
及七年分被災赈谷。
均俟秋成後議買。
得旨所奏俱悉。
但此意不可使州縣知之。
彼皆以倉儲為累。
若知此、必借端延挨。
倉谷無足額之日矣。
駐藏副都統索拜期滿。
以副都統傅清代之。
○甲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安徽之鳳、颍、泗、三府州屬。
連災之後。
朕屢經降旨。
将舊欠銀糧。
分别緩徵。
俟豐收後起限收納。
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