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巡撫黃廷桂奏請、西路同知所轄在城塘驿夫馬。
改歸中衛縣管理。
從之。
○工部議覆、欽差大臣尚書公讷親奏稱、勘視江南海塘。
寶山縣新築石塘。
一千三百丈。
俱仿松江海塘辦理。
細加量驗。
系用營造匠尺量建。
較之浙江塘工營造部尺折算有減。
但查浙江工價。
多于江省。
原系照匠尺估計。
尚無以少報多之弊。
惟尺式參差。
易于滋弊。
應如所奏。
嗣後凡有工程。
俱用部頒官尺畫一。
從之。
○署兩江總督尹繼善奏、請将江省樂善好施之例。
移于直隸藩庫投收。
補救災區。
于民有濟。
得旨、已議行勵宗萬條陳事例。
況京師亦已得雨矣。
○以右春坊右中允董邦達、充日講起居注官。
○引見京察一等戶科給事中慧中等、四十員。
得旨。
慧中、增壽保、傅參、胡定、程盛修、都隆額、吳炜、福喜、銘全、嘉慶、玉柱、德賢、琚祿布、伊布蔭、阿晉、文福、博周、諾摩齊、賽當阿、碩鼐、趙嘉谷、鈕鈕、布登、廷甯、永安、蘇柏赫、黃明懿、周煌、蔡新、官獻瑤、周長發、周禮、永柱、五喜、薩穆哈、索銘、諄泰、文敏、俱準其一等。
福德納、左粵章、着改為二等。
吳日燝、人平常。
着改為二等。
不必以禦史記名。
○己未。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吳縣民董瑞聲女、董氏河南淮甯縣民杜柱妻、王氏。
○庚申。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欽派查辦通州粜廠鑲白旗漢軍都統、永興奏稱、通州設官米局。
原因官兵等出賣俸米。
官為籴買存貯。
以憑減售而平市價。
今通州止設一局。
領銀不過六千兩。
收買無多。
民間增長價值。
官米不足調劑平減。
徒有官局之名。
而無平價之實。
所奏情形。
頗為明晰。
應如所請。
于現在官局外。
在舊城查出官房一所。
添設一局。
局、領銀一萬兩。
放米時先盡官局買足。
方準民間收買。
官兵等有情願借支者。
準于前一月将局米借支。
至放米時扣還。
倘遇歉收米貴。
則減價平粜。
不患不敷。
又稱、倉場侍郎事繁。
添局不能兼顧。
請仍照舊例。
于八旗大臣内、每翼欽派一員。
稽查管理。
每月将米局出納銀錢米石數目。
咨報戶部、都察院、及監查禦史。
以憑查核。
至三年屆期。
照例奏銷。
局員仍應更換。
亦應如所奏。
從之。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汀州府屬武平縣、鄧王氏控告劉祿麟等毆死伊夫。
棄屍滅迹一事。
雖現據祿麟之弟昌麟、供出鄧美生缢死祿麟家内。
将屍抛入溪河。
但身屍現無着落。
是存亡尚無确據。
鄧王氏是否受冤。
亦難豫定。
而監生王國藩等。
倡謀糾衆。
鬨堂塞署。
刁風實不可長。
現在緝獲審拟。
得旨、生監如是。
甚屬可惡。
向亦有因生監糾衆、而罪及學道者。
可引此例參奏。
又奏、清流縣。
董家嶺村民徐毛、徐進、父子濟惡。
窩藏賊犯。
抗納官糧。
歐差搶犯。
随密饬汀漳道王廷诤。
設法招誘。
現已投首。
并指出賊犯姓名。
旋即拏獲。
又甯化縣趙家源李姓。
族大丁強。
有李春、李桃等。
與鄰邑生員柯發蘭有嫌。
辄行擒歸。
捆禁兩月。
勒令納銀三百兩。
始行放回。
該地方文武設法引誘。
現亦投首。
該府審明。
援首請免。
臣以兇徒聚衆。
抗官違法。
雖逃匿之罪。
自首得免。
其本罪仍應嚴拟。
得旨、甚是。
皆以自首而免。
玩法者益衆矣。
所奏俱悉。
仍應不時留心。
汀、漳積習甚惡。
可告之雅爾哈善。
令其徐徐化導。
亦不可因循玩愒。
聽其日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