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酉。
刑部議準、本部左侍郎錢陳群奏、請将弟毆胞兄緻死之犯。
查明例應承祀者。
令該督撫将該犯依律拟以斬決。
仍遵例請旨減流具題。
法司亦仍以斬候定拟。
俟秋審時另冊進呈。
恭候論旨。
倘蒙恩準其減等發落者。
行文該督撫将該犯杖一百流三千裡。
查明妻室。
一并佥發。
從之。
○巡察盛京禦史和其衷參奏、奉天将軍額爾圖。
于聖駕谒陵時。
不能先事酌辦。
以緻遺累兵民各款。
一、藉辦差為名。
于上年八月領饷時。
令各旗佐領。
将奉天兵丁五千餘名。
每名應領十二兩。
全數坐扣。
其各城兵饷。
亦多坐扣。
一、八旗屯莊。
每壯丁一名。
派小數錢一千二百文。
添派小數錢一千二百文。
仍令十四城城守尉。
于所屬每壯丁派小數錢一千文。
彙齊交送。
有上年未能完者。
今尚追呼。
一、勒派鋪戶。
每門面一間。
自銀一兩至小數錢一千文不等。
一、富戶每借銀三五百兩不等。
俱系交用事家人介富父子繳進。
至各城臣所知者。
則蓋州富戶銀一千兩。
遼陽富戶銀九百兩。
得旨、和其衷參奏額爾圖情節。
着刑部尚書來保、國子監祭酒鄂容安、乘驿前往奉天。
會同侍郎兆惠。
查審定拟具奏。
○貴州總督張廣泗議奏、署貴州按察使宋厚條奏、苗地建城一事。
黔省各處城垣。
建自明季。
迄今塌廢幾盡。
甚有向無城垣者。
其界在内地郡邑。
自應以工代赈。
猶可緩圖。
惟下遊新辟苗疆。
除台拱、都江、朗洞、荔波、八弓、松桃、等處。
俱已建有石城。
丹江地勢險峻。
雖系土城。
亦易防守。
均毋庸議。
至古州、清江、八寨、三處。
雖有土城。
然系一時權宜之計。
必應建造石城。
方為鞏固。
又上遊新辟苗疆長壩、捧鲊、俱有石城。
其長寨營、暨歸化營之威遠汛。
皆深處苗穴。
并無城垣可恃。
議建亦不可緩。
又如黎平、大定、都勻、安順、四府城垣。
年久傾頹。
平遠、獨山、二州。
以及草壩地方。
原未建城。
雖系内地。
而四面環夷。
亦應急修。
共确估需銀二十四萬六千餘兩。
但工費浩繁。
若請動撥帑項。
則從前經理苗疆軍需。
以及修理鎮遠城垣。
所費巳多。
若俟水旱不齊。
以工代赈。
則又黔省之所罕觏。
惟查黔省辦解京鉛。
向系官為收采。
轉售京商運局。
所獲餘息。
留為本省公費、養廉。
嗣于雍正十二年停止商辦。
令黔省動帑收買。
委員解京。
除陸運腳價外。
每百斤照例給水腳銀三兩。
則官運既無餘息。
養廉、公費、無項補苴。
因節據各運員冊報、水腳每百斤隻用一兩五六錢不等。
節省原定之半。
經臣題請、以此節省之項。
留充公費、養廉。
苐乾隆八年以前。
解鉛止一百七八十萬斤。
水腳節省無多。
嗣因京局添鑄。
自乙醜年為始。
歲解黑白鉛四百五十四萬二千餘觔。
則節省水腳。
較前加倍。
歲可餘銀、六萬餘兩。
除公費、養廉、外尚可餘銀三萬餘兩。
請即以此項為修建城垣之用。
又黔省兵額。
止共二萬三百六十名。
迨雍正四年以後。
有湖廣、四川、粵西、等省。
先後改歸黔省之州縣十餘處。
其額兵亦随地改隸。
更加以苗疆初定。
添設營汛。
是以共有四萬三千九百二十名。
經臣密奏議裁四千六百名。
現今苗境安帖。
又可酌減一千餘名。
歲可節省饷、乾月米銀、二萬餘兩。
城垣既已修整。
原不在多設兵丁。
況城工需費于一時。
較多設兵丁。
長年糜饷。
似于錢糧有益。
得旨、所奏甚屬妥協。
分案具題可也。
卷之二百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