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承商既多。
或因山場隴口。
争訟鬥毆。
嚣淩莫紀。
至于開礦之處。
雖雲無礙田舍。
而其中或經胥役捏報。
有司查訪難周。
以緻被累居民。
争競肆起。
亦未可知。
此未然之情形。
不可不慮。
至托庸奏稱、以本地之土人。
應本地之力作。
不緻人多糧貴。
竊思粵省田畝雖少。
而山河海濱。
種植雜糧蔬果。
皆可為糊口之資。
是以頻年米貴。
小民得勤本計。
藉以謀生。
今大興力役。
愚民貪圖傭值。
較耕作稍優。
勢必抛荒本業。
賈誼雲、一人耕之。
十人聚而食之。
欲天下無饑。
不可得也。
至稱潮、韶、肇、等府。
礦山不下數百處。
則所需工丁。
不下數十萬人矣。
夫此數十萬人者。
平日皆勤耕力種。
非盡遊手好閑者也。
開礦多此數十萬工丁。
則南畝少此數十萬農夫。
以數十萬之衆。
日勤本計。
尚恐民食艱難。
乃盡驅之工役。
欲米糧不貴。
豈可得乎。
雍正十三年。
廣東總督鄂彌達、巡撫楊永斌、奏請開礦。
九卿議覆準行。
世宗憲皇帝以有妨本務。
特谕停止。
夫當日年谷順成。
尚慮開采累民。
況迩來米價騰踴。
去歲截漕十萬石。
運粵接濟。
米價每石尚至二三兩不等。
今歲元氣未複。
複使營營工作緻荒本計。
其何以堪。
伏乞乾斷。
饬令停止。
奏入。
谕軍機大臣等、歐堪善奏摺。
可抄寄與廣東督撫馬爾泰、策楞悉心定議。
務期妥協無弊。
不可拘執前見。
○準噶爾部人紮蔔多爾濟、鞥克、濟爾哈朗、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壬申。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稱、南運河淺夫。
改設河兵。
及子牙河新設衩夫。
應需俸饷等項。
原定于天津、靜海、青縣、滄州、南皮、交河、東光、吳橋、景州、故城、清河、十一州縣地糧内支放。
緣該州縣上年被災。
難以徵解。
請于司庫節年地糧銀内改撥。
從之。
○癸酉。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疏稱、浙省錢價甚昂。
滇省新礦甚旺。
請敕部行文滇省。
準令浙省購銅六十萬斤。
以裕鼓鑄。
應如所請。
從之。
○甲戌。
工部議覆、山東布政使喬學尹奏稱、東省産硝之區。
實止德州、東平、聊城、博興、菏澤、五處。
其餘概不産硝。
祇因辦硝之款。
列于地丁項下。
從前通省州縣。
派定數目。
俱令采買。
以緻不産硝之州縣。
俱差役遠赴出産地方購買。
又複運至省城交收。
有遠隔七八百裡、及千餘裡者。
州縣養廉有限。
力不能賠。
保無暗中轉派裡民之弊。
請照直省采辦香觔顔料之例。
委員赴産硝處采買。
如法煎熬馬牙足色。
解省驗明。
即令采買之員。
運交工部。
應如所請。
其不産硝之州縣。
概免勻派。
再直隸、河南、事同一例。
亦應各按産硝地方。
委員就近采買。
無緻派累。
從之。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直隸總督高斌議奏、喀布齊路六道河界内。
居住民人。
已經五十餘年。
蒙古耕種地畝。
即藉其力資生。
至聖駕行、幸圍場。
一應橋道營盤地面。
俱系該處民人出力。
蒙古不能辦理。
今議遷移之喀布齊路。
局勢窄隘。
無地可耕。
若令回鄉。
無可托足。
難免饑寒失所。
請仍準其照舊居住。
惟禁再行開墾。
得旨、且不必遷移。
但嚴其向内再墾。
若有向内再墾者。
必如前議遷移。
該管官亦有罪。
将此谕彼處知之。
○是月。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報、寶山縣六月二十日。
飓風大作。
海潮湧出塘面數尺。
塘工有損傷處。
現在飛饬蘇松道。
作速勘明搶修。
得旨、田廬無恙否。
查明速奏。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江南河标四營。
中營駐劄清江浦。
左營駐劄徐州。
右營駐劄宿遷縣之白洋河鎮。
蕭營駐劄蕭縣。
額設馬步戰守兵丁。
除各官養廉空糧外。
實共二千三百四十餘名。
請仿照河南之例。
建設營倉。
貯糧借放。
查道庫内現有各廳扣留飯食公費一項。
除解部外。
俱有餘剩。
原屬閑款。
現存銀二萬七百六十七兩零。
即以此項動支六千兩。
乘此二麥豐收。
市價平減時。
在附近沿河。
籴買麥石。
各處收貯。
遇糧貴時借給各營。
秋後還倉。
得旨嘉獎。
○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報、春收分數。
及田禾雨水情形。
所有八年分地丁各項銀糧。
俱報全完。
得旨、所奏俱悉。
克盡爾旬宣責任。
固不徒以催科為盡職也。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民間積貯。
固不可繩以官法。
未始不可加以獎勵。
請令州縣于豐收後。
令城鄉力農殷民。
及有田富戶。
将收獲米谷。
除本家食用外。
餘粟自百石以上。
至數千萬石。
使本家同保鄰。
呈明積儲數目。
其中或願貯備本鄉需用時出粜。
或願俟别府州縣需米時運往發粜。
于具呈時。
詢明存貯實數。
勞以酒醴。
呈明後。
除本家或有急用。
仍聽随時粜賣。
報明銷除外。
該州縣于歲底将各戶呈報實數。
造冊通報。
俟次年青黃不接時。
聽本家呈明。
或在本鄉。
或往他處。
其粜價或照市值。
或量為平減。
均聽自行呈明。
不必官為限定。
但不得增長市價。
粜畢。
查明實數。
仿照社倉之法。
分别獎勵。
能減價平粜一百石。
至三百石以上者。
給以花紅扁額。
能至三千石以上者。
給以八品頂帶榮身。
得旨、有司虛應故事。
固不可。
但亦須聽民之便。
不必繩之以法也。
至官吏之勸懲。
尤應慎重妥為之。
○又奏報、嚴饬所屬。
緝拏械鬥糾會各案。
得旨、疎懈者不可不整饬。
亦不可欲速以滋事。
酌中為之。
○署福建按察使王廷诤奏、近日泉、漳、二府。
似略有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