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着照所議行。
○工部議覆、兩廣總督調任閩浙總督馬爾泰奏稱、潮州府屬之海陽縣。
地勢低窪。
本年入夏後、陰雨數日。
潦水陡漲。
東南北三堤。
不無沖決。
請動生息銀兩。
及時搶修堅固。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雲南元江府新平縣土縣丞楊昌祚子、楊際泰襲職。
○辛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稱、江南河工各廳。
鑲修工程。
多用葦柴。
惟徐屬豐砀、銅沛、二廳。
地産秫稭。
是以專辦秫稭交工。
第向來印官河廳分辦。
推诿遲延。
應令該管河道、查明工程險易。
需用多寡。
于每年七月。
酌定銀數。
分給各縣印官承辦。
定限十月完半。
年内全完。
派不管河工之廳員。
查驗秤收。
倘有掯勒印官。
及印官派累百姓等弊。
該督撫查參。
再、各處沿河灘地。
有可種植蘆葦處。
仍饬地方官勸民栽種。
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
駐跸南衙門。
○壬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上行圍。
○吏部議覆、湖南巡撫蔣溥奏稱、佐雜官雖卑微。
然中有才具可用。
足資驅策者。
亦有不守官箴。
怠惰縱恣者。
上司皆應留心稽察甄别。
湖南苗疆要缺。
自經曆、州判、以至巡檢、典史、各員。
系督撫會同揀選咨補。
查定例、道府州縣、任内政迹。
令各員自行造冊。
四季呈送藩臬。
核實轉送督撫。
至佐雜等員。
一遇揀選缺出。
止憑兩司舉報。
殊非慎重要缺之道。
且佐雜微員。
或以政迹不須造報。
任意縱肆。
而該上司亦姑容不即揭報。
皆事所或有。
嗣請佐雜等官、亦照道府州縣例。
将任内事實。
令該州縣據實按季造冊。
申送府州。
府州核實。
轉送本道。
移會藩臬。
轉呈督撫存案。
遇有揀選要缺。
按冊可稽。
微員知有考成。
亦當奮勉向上。
更有請者。
道府州縣政迹。
向令自行造冊。
應令本管府州、核實轉造。
加具切實考語。
呈送本道核轉。
而知府直隸州事實。
責成本道轉造。
道員事實。
則由兩司轉造。
呈送督撫存案。
應如所請。
通行直省。
一體遵行。
從之。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晉省太原府等屬六十七州縣。
額設官役俸工銀兩。
均系隔屬編支。
往來領給。
緻多跋涉。
請畫一改編各坐落之州縣。
于起運項下、就近扣留支給。
應如所請。
于乾隆乙醜年為始。
一例改正奏銷。
其朔平府通判俸工。
于坐落之左雲縣、不敷支領又綏遠城等處同知、坐落俱在口外。
無可改編。
均照舊在附近之朔州、平魯支領。
垣曲縣橫嶺巡檢、弓兵工食。
亦仍就近于绛縣支領。
從之。
○又覆、閩浙總督調任兩廣那蘇圖疏稱、閩省米價不能平減。
閩安等營兵米。
雖設有營倉。
亦難源源撥借。
兵丁買食艱難。
宜改本色。
應如所請。
将閩安、烽火、雲霄、海澄、等營。
酌給本色四個月。
南澳鎮标營。
酌給本色六個月。
均于台運金廈提鎮兵糧餘粟内碾給。
或于各該縣倉谷内動借。
俟台谷運到歸款。
其楓嶺營、四個月本色。
于浦城縣額徵内關支。
所有扣回折色銀兩。
解庫充饷。
從之。
○浙江巡撫常安疏報安吉、定海、山陰、上虞、嵊縣、蘭溪、等州縣。
開墾額外田地山蕩池塘、共九十四頃四畝有奇。
○以頭等侍衛宗室赫爾金、為西安副都統。
○是日。
駐跸新衙門。
翌日如之。
○癸酉。
上行圍。
○補行乾隆四年及七年分陝西省大計。
卓異官二十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六員。
浮躁官三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甲戌。
上奉皇太後自南苑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月直隸總督高斌奏查定例、農民值青黃不接時。
領借耔種口糧二項。
耔種免加息秋收後、止将本數還倉。
口糧酌秋成分數。
其八分以上者。
加息還倉。
直隸順天等府州廳。
上年被災。
今春又值少雨。
所有貧戶新舊借貸口糧。
懇恩免其加息。
奏入、報聞。
○又奏、直屬本年夏月。
旱象已成。
忽得甘霖大沛。
嗣後雨旸時若。
秋禾十分長茂。
轉歉為豐。
皆由皇上至誠感通所緻。
得旨。
覽奏曷勝欣慰。
但雲朕誠感通。
則實愧當。
非謙詞也。
若雲朕誠感通。
則春麥失收。
彼時豈有不誠。
而今始誠乎。
總之望歲之誠。
無時或已。
任重道遠。
通與不通。
均非思議所及矣。
○江蘇宣谕化導使編修塗逢震、禦史徐以升奏、奉旨宣谕化導。
業經遍谕淮、徐、揚、海、四府州屬。
并報秋成豐稔情形。
得旨。
欣慰覽之。
至宣谕一事。
尤應以實心化導。
而不可稍涉文飾也。
○江西巡撫塞楞額奏、江省蛟水陡發。
廣信、饒州、撫州、三府屬。
居民被淹。
惟德興一縣。
地處萬山中。
水長三丈有餘。
衙署城垣倉廒。
多有沖塌。
居民淹斃甚多。
宜黃玉山樂平、次之現查明被災戶口。
動倉谷先赈一月口糧。
得旨。
所奏俱悉。
加意撫恤災民。
毋緻失所。
○閩浙總督、調任兩廣那蘇圖奏、福建山海交錯。
民俗刁悍。
一歲産谷、不敷口食。
半取給于官倉。
所有來春粜借之項。
宜乘秋收購貯。
台灣一府孤懸海外。
并無土着半屬遊惰。
現巡台禦史熊學鵬、倡議墾荒。
海疆重地。
所慮者不在生熟各番正恐無藉棍徒。
偷渡蜂聚。
目下之利甚少而将來有事。
辦理甚費周章。
臣蒙恩己調兩廣既有所見。
不敢不據實奏明。
得旨。
此奏甚是。
知道了。
○又奏、遵旨調補兩廣總督、随将印信交撫臣周學健、即日起程赴任。
得旨。
覽。
因汝督撫二人不和。
則事必有掣肘。
是以調用然自汝至福建。
雖無隕越之失。
亦無大過人之處。
今至粵省。
必黾勉從事。
以蓋前愆可耳。
○浙江巡撫常安奏、浙省七月以來。
晴雨調勻。
除被水處、現在查勘外。
其餘中晚二禾。
可望豐稔。
海塘大汛将過。
亦俱穩固等語。
得旨。
所奏俱悉。
浙省此數年尚屬有收。
即今被水之處。
加意撫恤。
自不至失所。
亦屬易辦。
但汝意頗以此為諱。
而必欲為豐亨豫大之說。
甚非朕所取也。
○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浙省杭、湖、紹、嚴、各府屬。
因七月初旬。
風雨驟作。
田禾人口。
俱有損傷。
惟嚴屬淳安、被水更重。
已會同撫臣、動支庫銀二萬兩、倉米一千石、查赈。
并衢屬之常山、開化、水災亦重。
動支庫銀五千兩。
委員赈恤饬令親詣村莊。
逐一勘給。
得旨。
此等事。
正汝地方官切已要務。
必毋濫毋遺。
以期實惠及民可。
○署湖廣總督鄂彌達奏、本年八月十四日。
奉到谕旨。
鄂彌達自署任以來。
所奏事件、甚屬稀少。
湖廣兩省、地廣事繁。
豈無應奏之事。
可寄信詢問訓饬之。
并着議台臣張漢奏請、疏通水利一摺。
伏思有關國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