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之事。
非灼見确知。
不敢冒昧瑣渎。
即如水利一事。
荊襄一帶。
當洞庭江漢之沖。
上流多壅。
即下流易潰。
總緣民間堵截築墾。
以緻滞塞。
其間孰淤險。
宜<??锍-釒>宜殺。
必俟親身查勘後、酌議具奏。
得旨。
看汝有姑息終老之意。
非長策也。
○又奏、湖南北今年雨澤調勻。
歲收豐稔。
米價平減。
得旨。
年谷順成。
固朕所欣慰。
而汝自到任以來。
總無善政實迹。
以慰朕懷。
值此有年。
汝心不益放耶。
則又朕所憂也。
○又會同湖南巡撫蔣溥奏、靖州屬之綏甯縣地方。
出産礦砂頗旺。
請開采鼓鑄。
得旨。
若在他處。
又何不可之有。
綏甯相近苗地。
何不為久遠之圖。
而但顧目前之小利耶。
不準行。
○湖南巡撫蔣溥奏、遵科場例。
每舉人一名。
取錄科舉百名。
業經劄緻學臣、将定例曉示。
得旨。
所奏俱悉。
覆試一事。
秉公詳慎為之。
切不可複蹈因循之弊。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拏獲空子教匪人朱廷謙等、據供河南、湖廣、多有傳授。
誠恐株連三省。
請将現獲首從。
分别定拟。
其餘業咨豫楚兩撫。
密訪有無。
再行酌辦。
得旨。
甚妥。
應如此辦理者。
○又奏、東省連歲偏災。
倉儲未能充裕。
現屆秋成。
例應買補。
查黃黑豆并高粱之類。
民間亦可資生。
價值不甚昂貴。
請動谷價。
兼購分貯。
遇歉、先動雜糧。
次及谷石。
其粜價仍歸倉谷項下。
得旨。
應酌量地方情形辦理者也。
○川陝總督公慶複、四川巡撫紀山奏、瓦寺土司屬之餘保泰、周起龍等、誣控土司桑朗容忠、克扣恩賞土兵銀兩。
及私開硫廠。
暗造軍器。
欲通準噶爾各款。
本應按律問拟。
但系外番。
難以拘執常法。
因将餘保泰等、枷号發落。
均遣川東極邊地方安插。
以靖釁端。
得旨。
即如此辦理可也。
○慶複又奏、據西安布政使帥念祖呈稱、陝省各标鎮營兵丁。
于乾隆五年。
派撥護送準噶爾、熬茶夷使。
至東科爾地方。
無力制辦行裝。
每名于肅州道庫、借銀三兩。
共五百八十五兩。
原議回營日、月饷内扣還。
可否照西甯鎮标、派往哈濟爾卡路、等候夷使之馬兵、每名賞銀四兩之例。
一體免扣。
得旨。
着照所議行。
該部知道。
○又奏、川省于七月十八九等日。
大雨江漲。
被水州縣。
業經會同撫臣查赈。
至成都省會。
沖淹房屋。
雖旗民一體赈修。
而旗下萃處滿城。
既無田産。
又乏貿易。
所有家具什物。
多經水淹。
都統永甯、每旗借給公項銀。
一百兩。
可否懇恩免其扣還。
得旨。
所奏俱悉。
無庸特頒谕旨。
卿即傳旨賞給。
應咨部者。
咨部知之。
○又奏、川省泰甯協屬、巴底土司。
與打箭爐地方相近。
現巴底安撫司納旺、與伊叔汪紮、積有猜嫌。
而納旺系大金川土司之親。
汪紮系革布什咱土司之甥。
從前革布什咱、被大金川搶占地方。
今各借護親為名。
構兵相鬥。
雖不敢擾及内地。
惟是相近西爐。
宜加防範。
現劄商撫臣紀山、提臣鄭文煥、明白頒谕。
俾各知畏憚。
得旨。
此等雖屬細事。
亦不可忽視之。
諸凡妥協辦理。
據實奏聞可也。
○署固原提督段起賢、謝署任恩。
得旨。
一切實力為之。
不在多言。
邊方要地。
尤非内省可比。
勤慎為之。
○甘肅布政使徐杞奏、甘省臨河近山地方。
間有被雹被水。
損壞房屋人口。
照例分别赈恤外。
其河東河西各屬。
連得甘霖。
禾苗滋盛。
可望豐登。
但以七八兩年。
連獲有收。
糧價平賤。
該省僻處邊隅。
素鮮外販。
若非官為采買。
轉有熟荒之患。
得旨。
欣慰覽之。
恐緻熟荒。
官為采買。
甚善事耳。
較之歉荒、為何如耶。
○四川提督鄭文煥奏、前郭羅克、與阿裡克、各酋目相仇。
業與督撫公同酌定善後事宜。
揀留漢土官兵四百餘員名。
駐紮經理。
頒示禁約。
各酋番革面革心。
恪遵憲法。
請徹所留官兵。
各回營伍。
得旨。
所奏俱悉。
不可謂己經了事。
置之度外。
尚宜時刻留心。
○兩廣總督馬爾泰議覆、廣東提臣林君升奏、拔募新兵。
恐有任情冒濫等弊。
請令鎮臣于出巡時、将各協營本年拔募者。
順便考驗。
應如所奏辦理。
其督撫五營。
及肇慶水師營。
提标五營。
及東莞、惠州、二營協。
向系督臣提臣、親自驗補。
毋庸議外。
尚有不隸鎮轄之廣州協、增城營、請于鎮臣因公赴省時、就近調驗。
亦應如所奏辦理。
至肇慶協、與督臣衙門同城。
應同督标之兵。
一體閱操。
其平海大鵬、二營僻處濱海。
所有員弁因公随帶之兵。
及按季派撥護饷者。
止系數名。
不能俱赴省考驗。
應聽提臣于保題軍裝案内。
委員一并查點得旨。
依議行。
○又奏、調任閩浙總督、遵旨速赴新任。
得旨。
閩與粵俱邊海要區。
而閩之漳泉。
風俗頑梗。
尚須化導。
是閩重于粵也。
一切政務。
不偏不倚。
毋縱毋苛。
勉力為之。
以副朕望。
○署廣東巡撫廣州将軍策楞奏、粵東民多遊惰。
習尚浮誇。
有司以獲免考成為幸事。
大吏以顧惜一、已為了局。
蒙恩簡任封疆。
每事勵以實心。
總期吏治民風。
俱有起色。
得旨。
實力為之。
固不可存欲速之心亦不可日久而視為泛常也。
○又奏、粵省地當瀕海。
倘遇盜賊竊發。
惟賴舟師追捕。
現甲兵之内。
每見一經上船。
即頭暈嘔吐。
不能起立。
皆平日未練所緻。
應照閩省。
駐防水師旗分。
一例辦理。
現詳加籌畫。
酌定規條。
加意訓練。
得旨。
是。
知道了。
○署廣東布政使納敏奏、抵粵以來。
地方情形。
已得大略。
一切政務。
上有督撫。
下有州縣。
群咨博訪。
和衷辦理。
倘意見偶有參差。
亦不敢依違附和。
得旨。
總在汝實心任事。
不可謂上有督撫。
下有州縣。
将地方之事。
一切置之膜外也。
○署廣東提督陳訓奏、巡閱營伍。
修整營汛煙墩了樓等項。
不敢稍怠。
再、經過高州、肇慶、等府。
目擊高下田禾暢茂。
得旨。
所奏俱悉。
至營伍之整饬。
誰不如是陳奏。
而廢弛者實多。
則外省之弊。
大率可見。
以後、朕亦惟觀其行而後聽其言耳。
○廣西左江鎮總兵楊剛奏、粵西鎮安府、歸順州、等處。
與交趾保樂地方接壤。
現匪徒莫保、與黎氏有仇。
集黨報複。
督鎮官率兵堅守。
諒匪徒不敢竄入内地。
得旨。
但固我防禦。
使彼不敢擾、斯可耳。
豈宜豫料其不滋擾。
而遂弛我防禦哉。
○又奏、現緣交趾保樂地方。
被匪徒占踞不靖。
保樂、距内地之鎮安府邊界不遠。
當即會同驿鹽道王河、沿邊踏勘。
再、匪犯李捷三、廖士美等。
現留心踩緝。
務在必獲。
得旨。
查辦邊隘之事。
甚有關系。
須無欺無隐。
周詳慎重為之。
至李捷三二犯。
尤應嚴緝務獲。
以靖地方人心者也。
卷之二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