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九年。
甲子。
九月。
庚寅。
月食。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辛卯。
上奉皇太後幸靜明園。
還居暢春園。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奏稱、各省出運幫船。
過淮時、扣留回空盤費銀兩。
據巡漕禦史楊二酉條奏、如給随運員弁。
恐幫丁沿途私挪。
徇情先給。
以緻回空乏費。
請饬總漕、交與總押之同知通判收領。
抵通日、分發各幫。
查同知通判、管押幫船既多。
前後相隔甚遠。
既不便令先到之幫丁、在通守候。
又不便令丞倅等、先行赴通散給。
緻後幫管理乏人。
請仍交随運二弁。
俟、漕船抵通之日。
報明坐糧廳、就便眼同散給。
應如所議。
以免幫丁在通守候。
其有先行給丁。
以緻回空乏費者。
總漕即行參處。
得旨。
如所議行。
○壬辰。
谕據湖南巡撫蔣溥奏稱、臣到楚以來。
首以操守自勵。
嚴禁屬員、不許饋送禮物。
乃有湘潭縣知縣李松、才情原屬出衆。
屢經委審案件。
臣亦面許其可膺保薦。
乃該員于臣入闱之日。
呈送食蓮四桶。
臣開桶看視。
見每桶内、有銀二百五十兩。
共銀一千兩。
臣不勝駭異。
所當據實參奏。
請旨将李松革職。
其有無行求之處。
容臣出闱後。
嚴審究拟等語。
李松不遵功令。
暗行饋遺。
其無行止可知。
着革職交與該撫、将有無行求之處。
一并嚴審究拟具奏。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巡察歸化、綏遠、二城太仆寺員外郎寶全條奏、一、歸化城、蒙漢雜處。
而蒙古之十家長。
漢人之鄉長等。
向不互相糾察。
日久廢弛。
不肖易于藏匿。
若令互察。
又至妄生事端。
請仍饬各自稽查。
并交土默特佐領、骁騎校等察究。
如有紮薩克蒙古、依本佐領下之人寄寓者。
盡行驅逐。
其紮薩克大喇嘛等各寺廟。
倘容留他處喇嘛者。
亦嚴查驅逐。
應如所請辦理。
該十家長鄉長等。
或不及覺察。
或知情隐匿。
及窩留盜匪之家、與鄰舍等。
各照例治罪。
該佐領、骁騎校、亦分别查議。
至窩留之喇嘛等。
罰出牲畜。
以備賞兵之用。
一、歸化城盜案甚多設官不敷緝捕。
請于土默特每佐領下、添設委骁騎校一員。
給與虛銜。
充骁騎校督捕。
再、所罰捕盜不力各員之牲畜。
即以獎賞勤于緝捕兵丁。
逾限不獲者。
量責示儆。
查歸化城土默特兩旗。
現六十二佐領。
計參佐領等官、共一百六十餘員。
除辦戶兵二司、及各事務外。
餘員足敷緝捕。
未便再行添設。
其獎賞兵丁處。
應如所請辦理。
至限内不能緝獲者。
鞭責示懲限内緝獲者。
遇前鋒領催缺出挑補。
一大青山、東西綿亘三百餘裡。
其大山口共十三處如烏裡雅蘇台、哈郎桂等處。
未設卡座現殺虎口、至綏遠城。
共設墩台三十七處。
派兵駐防。
其新店子一帶卡座七處。
實屬無益。
請移置各山口安設。
查新店子等處卡座。
原擇要地。
派兵安置。
又有随帶田屋。
未可遽議更移。
其應否徹回。
及應否移設處交該都統相度地勢。
報部辦理。
一、黃河每冬河凍時。
鄂爾多斯匪人。
每偷渡來竊馬匹牲畜。
請沿河設卡座。
每日會哨。
至春融冰解時徹去。
仍交渡口官兵看守。
至卡座渡口捕盜官兵等、應行議叙獎賞處。
均照歸化城例。
其巡邏不力者。
該都統嚴行懲責。
均應如所請辦理。
并饬綏遠城将軍。
亦不時派員巡察。
從之。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務張廣泗疏稱、黔省威甯各廠、辦運京局鉛觔。
所需腳價。
每百斤向給八分五厘。
緣馱運艱難。
前請量增一錢二分有奇。
經部駁、令核實具題。
今委員前勘威甯、至永甯、共程五百餘裡。
中分十三站。
頓子坎、至普市六站。
間有坦坡。
一日可行五六十裡為一站。
其由威甯曆頓子坎、至大灣七站。
鳥道崎岖。
盡一日之力。
止行四十裡、即為一站。
而人馬勞瘁尤甚。
所給腳價。
于食物草料。
實有不敷。
議增每百斤、一錢二分有奇。
萬難核減。
應如所請。
增給報銷。
并饬承辦之員。
毋得虛捏侵漁。
運解遲誤。
從之。
○癸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奉天地方。
原賞生息銀二十萬兩。
嗣因所得利息。
不敷賞赉之用。
複加賞銀二十萬兩。
奉天為商賈輻湊之區。
果能以本銀四十萬兩、妥為調劑。
足敷使用。
何至仍有不敷。
皆由從前辦理不善所緻。
着傳谕将軍達勒當阿、另行詳悉籌酌。
妥協辦理奏聞。
○禮部議準、禦史徐以升奏稱、嗣後各學政錄科時、酌量變通。
其文風盛者。
将一二等名數從多。
文風未盛者。
将一二等名數從少。
三等前列者。
仍照例酌送。
其丁憂事故遊學告病。
未與科考。
及科考未取、志切觀光者。
原有錄遺入場之例。
各省學臣、應視該處文風之高下。
向來中數之多寡。
通盤計算。
慎選錄送。
從之。
○兵部議覆、江西巡撫塞楞額疏稱、安福、永新、二縣之壟西、上西、二鄉。
一切刑名錢谷。
改歸蓮花橋同知管理。
文移往來。
較前已多。
舊設鋪兵六名。
不敷差遣。
請于蓮花橋至安福縣。
一百五十裡中。
添設三鋪。
各添鋪兵二名。
連原設共九名。
所需工食、照兩處所轄地方。
各于地丁項下支給。
從之。
○甲午。
谕、涼州、西甯等處。
遠在邊陲。
民貧土瘠。
朕所轸念。
彼地舊欠錢糧。
在乾隆二年以前。
民力不能輸納者。
朕已陸續降旨蠲免。
查西甯縣、尚有未完元年、二年、馬糧五百四十二石七鬥七升。
實欠在民。
均系散戶零星。
力量微薄。
若照例催徵。
仍不免于追呼之擾。
着即行豁免。
以示優恤。
該部即遵谕行。
○工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疏稱、浙省仁、甯、一帶。
觀音堂、老鹽倉、等處險工。
前經督臣那蘇圖、及尚書公讷親等議、沙土虛松。
毋庸建築石塘。
請于柴塘外臨水處。
間段用竹簍、盛貯塊石。
層層排築。
俟根腳堅實。
水去沙停。
漸長淤灘。
然後再議建築石塘。
應如所請。
築竹簍石壩四段。
饬該撫委員趕辦。
從之。
○乙未。
戶部議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