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疏報、清水河所屬村莊。
于六月二十八日、被雹傷禾。
所有本年額賦。
請分别蠲緩。
其舊欠銀米。
并請于來歲帶徵。
再該處無力之民。
來春量借耔種。
以資耕作。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禮部議覆、工科給事中吳炜奏稱、科場搜檢。
請詳審真僞。
以定科條。
又覆禦史徐以升奏稱、士子懷挾。
其有心作奸者。
原不可貸。
至于臨場倉猝。
誤帶入場。
情法尚有可原。
請量為區别。
或行斥革。
或止驅逐等語。
查科場條例。
最嚴懷挾。
惟立法詳審。
庶幾諸弊剔除。
一、請先期修葺貢院。
匠役人等搜明放入。
以杜士子賄囑、将文字埋藏号舍之弊。
一、闱中器用食物。
先期運進者。
在京派巡察禦史二員。
外省監臨、委佐貳二員。
逐件查閱。
并内外簾官随役人等、亦應一例搜查。
如有夾帶。
立即究治。
一、士子衣服用單。
考籃考具。
制用玲珑。
便于檢點。
所用官蠟。
令士子于納卷時、并交燭價。
至散卷時分給。
如燭不堅好。
承辦官嚴懲鋪戶。
即饬另換一、搜檢之法。
京闱于磚門外。
外省于貢院頭門外。
各派官員。
令士子聽搜點入。
不得攙越。
其頭門二門内。
令搜役兩行排立。
以兩人搜檢一人。
如二門搜出。
即将頭門未經搜出之官役懲治。
士子懷挾者。
其父師一并究治。
一、主司命題。
務仰體皇上命題之意。
避熟就冷。
無使士子豫先拟議。
至搜出懷挾。
如各場應用之經書文字、表判策問等。
固應照例處治。
即或頭場夾帶二場。
二場夾帶三場。
焉知不豫為埋藏之地。
不應如該禦史所奏。
或止斥革。
或止驅逐。
惟二場搜出頭場文字。
三場搜出二場表判。
諒系一時失誤。
非出有心。
請照今科北闱之例。
從寬仍準入場。
得旨。
依議。
至本内議稱搜檢時、若二場誤帶頭場文字。
三場誤帶二場表判。
此系無心之失。
應照今科北闱督搜大臣所辦。
仍點入内場考試之例。
準其入闱等語。
科場條例片紙隻字。
原不準夾帶。
并未有誤帶者、仍準入場考試之例。
今年督搜大臣之仍準入場者。
因二場有番役栽害一事。
是以如此從寬辦理。
究竟隻應嚴懲番役之栽害。
不應遷就從寬。
以啟将來之弊窦也。
若複着為功令。
既與定例不符。
且恐弊端轉由此而起矣。
嗣後誤帶者、免其黜革治罪。
仍逐出、不準入場考試。
○山西巡撫。
阿裡衮疏報、代州屬崞縣、開墾地畝一十四頃三十畝有奇。
○丙申。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湖南巡撫蔣溥條奏苗疆事宜。
一、定例。
苗地不許漢人往來。
第永順、永綏、等處。
俱就苗地設立府廳縣治。
人民搬住日久與苗人買産借債。
勢所不免。
因設有禁例。
私相授受。
奸民每以愚苗可欺。
侵占負賴。
緻生事端。
請俯從民便。
聽當官交易。
若有欺占。
許苗人訴官追究。
查苗性愚頑。
易緻蠢動。
是以例禁漢人往來。
若許當官交易。
買産借債。
恐奸民毫無顧忌。
轉得藉端欺占。
應仍照例遵行。
一、定例。
苗人戶婚田土細事。
令具報府廳縣官。
饬寨頭甲長。
照苗例辦理。
第苗峝散處窎遠。
赴報甚難。
惟要隘各處。
設有将弁分防。
應許苗人就近具訴。
移交文職存案。
查該處既設丞倅。
管理苗事。
又令将弁兼理。
恐統率不專轉生擾累。
無俟更張。
一、請饬文武各員。
嚴禁兵役、毋許私與苗人往來。
緻滋虐詐等弊。
每月取具兵役不敢擾苗結狀。
該管官加具印結。
送督撫查考。
再、苗地設有義學。
令内地生員。
前往訓誨。
請饬地方官、會同教官、慎選方正之人。
查兵役擅入苗地。
借端騷擾。
屢經嚴禁。
該撫請饬文武各官每月取具結狀。
送督撫查考。
并慎選方正之人。
前往苗峝化導。
原屬加意整饬。
應如所請。
饬屬實力奉行從之。
○戶部議覆、署兩江總督尹繼善署安徽巡撫準泰奏稱、上江捐監各事宜。
一安省舊額、貯米九十一萬六千石。
加以乾隆三年、廬州府并臨淮等州縣。
溢收捐米二萬六千二百二十石零。
計再增五萬七千七百七十石零。
共足一百萬石。
派貯徽、甯池、太、颍、五府倉以為常平定額。
應如所請。
其現缺額俟收捐補足。
一、所捐谷石。
前奉谕旨減二收納第徽、甯、二府屬之歙、休、等六縣。
地處山僻。
米價較昂。
須照減定之數。
再行減二。
應如所請。
俟谷價平減。
仍照舊例。
一、各屬生俊。
止許在本邑報捐。
俟本邑額谷捐足。
方許外赴鄰邑。
查上江米價不一。
倘随地報捐。
則價昂之邑。
勢必無人。
應如所請。
以杜避貴趨賤之弊。
一、收貯倉儲。
惟粟谷二項。
可以經久。
前因鳳、颍、泗、不産稻谷。
曾準兼收米麥。
迩來遍植秋禾。
若再捐米麥。
朽變堪虞。
應如所請。
除鳳、颍、泗、外。
概收谷石。
一、部定每谷一石。
收耗米三升。
又公費銀一分五厘。
作官吏辦公之資。
亦應如所請。
倘有不肖官吏。
侵那折價、勒掯浮收等弊。
即行參究得旨。
依議行。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調任兩廣那蘇圖疏稱、閩省沿海各營。
俱系題缺。
漳浦外通大海。
内連海澄雲霄等處。
實為邊海要區。
部選人員。
未能熟悉情形。
請将遊守各員、改歸題缺。
應如所請。
從之。
○準噶爾部人達爾紮蔔、巴朗等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丁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吏部禮部諸事怠忽。
今日送本。
又複錯誤。
着交部察議具奏。
○刑部議覆、直隸總督高斌奏稱、龍門旗人穆延太、圖财害命。
應依律斬決。
查穆延太祖父。
系出兵陣亡。
可否照例減等發落。
得旨。
例内凡祖父出兵陣亡。
其子孫準免死一次者。
原系國家酬功之意。
其有因公事獲罪緻死者。
自應照例寬免。
今穆延太、圖财害命。
非因公事獲罪。
其祖父軍功。
與被殺之人何幹。
若僅以枷責完結既不足以蔽其辜。
且将使不肖之子孫有所恃以肆惡矣。
穆延太、着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
餘依議。
○命戶部尚書阿爾賽、在尚書房行走。
○以鑲白旗蒙古印務參領瑚必圖、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多羅順承郡王熙良子、泰斐英阿、襲爵。
○以故翰林院五經博士蔔尊賢子、蔔科、承襲。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準泰奏稱、江南科場點名時。
搜獲懷挾之徐斌、王曾培、比即分别枷革等語。
據朕傳聞。
江南搜獲懷挾之人。
悉行釋放。
不知準泰所奏二人之外。
果有釋放之人否。
至于枷号、例應一月為滿。
不知準泰照例辦理否。
可寄信尹繼善、令其查明具奏。
○又谕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