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客長。
以為由隘出入之公所。
應令該州、慎選老成殷實數人充當。
凡客貨出隘。
許客長将客人姓名籍貫貨物。
及發往何處。
一一注冊。
報該州查實。
給與印票。
并刊立木榜。
不許客長藉端需索。
其五十三寨挑夫。
亦令該洲、将姓名住址。
造冊取結。
給與印票。
令理土同知、于該隘查明印票。
給腰牌放行。
有印票腰牌者。
方許放入。
其入關客人姓名。
從何處賣貨入内。
令該同知注冊。
報甯明州查對。
倘有濫給印票者。
責在甯明州。
濫給腰牌、私放出入者。
責在理土同知。
凡客人在外貿易者。
彼處若有回頭客貨。
自應略為等待。
應酌給半月限期。
過期即饬頭人、保人、嚴詢究處。
是由村一隘。
實因便商養民起見。
應請嗣後開放。
責地方官慎密稽查。
其平而、水口、兩關。
俱屬河道。
雖設弁兵防守。
當夏秋水發之時。
夜深人靜。
一槎飛渡。
應設立鐵煉、橫江攔截。
每月逢五逢十開放。
夜則鎖截。
至商販由平而、水口、出關貿易者。
止許在太源、牧馬、附近之處交易。
從由隘出口貿易者。
止許在諒山、驅驢、附近處交易。
不得逗遛交境。
倘冒險遠出。
許夷官攔回責處。
又現在逗遛番地者。
給半年限期。
概令夷官查明、陸續驅回。
安插原籍。
如無籍可歸者。
分撥梧、浔、平、柳、等府安插。
又從前在彼已娶番婦。
生有子女。
與夷人結有姻娅。
并廬墓田業。
情甘異域者。
照例安插彼處。
永不許進口。
嗣後如有商民、在彼私娶番婦者。
應令該夷官查明離異。
驅逐進口。
押回原籍。
交地方官、照例杖責。
以上各條。
如果實力奉行有效。
三年之後。
請将現任辦理之文武邊員。
督撫提臣秉公核實。
分别奏請交部議叙。
倘有因循怠忽贻誤邊防者、即參。
查該督等、所議條款。
已經勘驗明确。
因地制宜。
均應如所請。
遵照辦理。
從之。
○丁未。
谕、朕此次恭奏皇太後前往湯山。
着莊親王、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尚書公讷親、在京總理事務。
○又谕、明年二月會試。
天氣尚未和暖。
搜檢時不無寒冷。
且各省俱須覆試。
士子到京。
未免稍遲。
着改期于三月舉行。
該部即豫行曉谕知之。
○己酉。
谕、大學士陳世倌、假滿回京。
着入閣辦事。
○革額爾圖内大臣職。
降補西安副都統。
效力贖罪。
○赈恤山西文水、陵川、二縣。
被水災民。
○庚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四川巡撫紀山奏稱、川省士習。
久患浮嚣。
每遇科場。
肆行無忌。
或捏造揭帖。
捉影捕風。
或不歸号房。
覓人代倩。
倚恃人衆。
動辄喧嘩。
習以為常。
已非一日。
臣會同學政蔣蔚、宣布皇恩。
丁甯告戒。
今科嚴加搜檢。
又逐号稽查。
士子皆恪守場規。
并無懷挾越号之事。
蓋因學臣蔣蔚、居官清正。
訓士嚴明。
凡事認真。
不務粉飾。
是以士子信之。
其言易入。
理合奏明等語。
蔣蔚實心教士。
甚屬可嘉。
今年乃更換學政之期。
蔣蔚着再留任三年。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雄縣民張達妻呂氏。
○辛亥。
工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疏稱、儀封汛北岸楊家橋堤工。
對岸淤長沙灘。
全黃大溜北趨。
直偪堤根。
亟應乘時挑挖引河一道。
分順水勢。
應自王家莊起、至趙家寨前止。
共工七百七十五丈五尺。
于河庫銀内、先行給發興挑。
照例動撥司庫本年地丁銀兩歸款。
應如所請。
從之。
○壬子。
大學士鄂爾泰等奏、京師近年以來。
錢價昂貴。
實由耗散多端。
若不官為查禁。
設法疏通。
則弊端難杜。
錢亦無由充裕。
謹據現在情形。
公同酌議八條。
一、京城内外、镕銅打造銅器鋪戶。
宜官為稽查。
查京城内外、八旗三營地方。
現有镕銅大局六處。
銅鋪四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