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
内貨賣已成銅器不設爐鋪戶六十八座外。
設爐鋪戶三百六十四座。
逐日镕化打造。
京城廢銅器無幾。
崇文門過稅之銅。
每年僅三百萬斤。
斷不敷打造之用。
勢必出于銷錢。
應将爐座鋪戶。
于京城内外、八旗三營地方。
現在查出官房三十六處。
計七百九十一間。
即令伊等搬住開設。
镕銅打造。
其所住房、免納官租一年。
以為搬移之費。
一年後照例納租。
所有官房内、開設各鋪戶。
交步軍統領等衙門、派撥官弁稽查。
将每日進鋪銅觔若幹。
并镕化打造、出鋪銅觔若幹。
逐日驗明。
如出數浮多。
即行禀報根究。
一、京城各當鋪。
宜酌量借給赀本銀。
收錢發市流轉。
查京城内外、官民大小當鋪。
共六七百座。
錢文出入最多。
現在平減錢價。
各當鋪如得官借赀本。
收錢上市發賣。
在當鋪既多添赀本。
而在市逐日又多添錢文發賣。
兩有裨益。
應将京城各當鋪。
無論官民。
每大當赀本豐厚。
應派給銀三千兩。
聽其營運。
将所領銀兩。
存留作本。
每一日交制錢二十四串。
軍送官局。
上市發賣。
每制錢一串。
加錢十文為局費。
其賣出銀、仍交各當鋪收回作本。
至于小當赀本、原有多寡不等。
有情願借銀者。
準赴局具呈。
查明現有架本。
酌量借給。
所繳錢文。
并賣錢易回銀兩。
俱照大當一例辦理。
再借給大小當鋪赀本。
約銀五六十萬兩。
核算每日可收錢數千串。
須設公局收貯。
派員經理。
查有正陽門外、布巷官房一所。
地安門外、鼓樓東官房一所。
應作為錢局。
至收錢、發銀、造冊、文票、俱用順天府治中印信為憑。
其局内書算人等。
令管局官挑補。
所有市上原賣錢文。
每制錢一串内、少腰串錢二文。
以為局内官役飯食紙張等項之用。
俟一年後、如果錢價平減。
将該管錢局官、交部議叙。
倘有侵克虧那。
據實查參。
一、官米局賣米錢文。
不必存貯局内。
查八旗、内務府、設米局二十七處。
于乾隆三年三月議準、每局各給銀二千五百兩作本。
收買米石。
并給米□夋米二千石平粜。
其收買粜賣出入銀錢。
向系各該旗、内務府、辦理。
再本年發給八旗、内務府、及五城各廠、平粜米。
俱系将賣米錢。
三日一次。
赴市易銀交部。
各在案。
今現在議賣官錢。
應令八旗、内務府、将賣米錢不必存貯局内。
二十七局、分為三班。
于三日内、每日将九局賣米錢。
輪流上市易銀。
仍交各該局收貯。
其五城各廠賣米錢。
亦毋庸存貯廠内。
仍照舊三日一次。
将錢上市易銀。
交納戶部。
所有二項上市錢。
均應派出管理官錢之員。
一體發賣。
一、京城各當鋪。
現在積錢。
宜酌錢數送局。
一并發市。
查京城當鋪六七百座。
每于秋冬之際。
存貯錢最多。
此項雖系各當鋪營運之赀本。
以濟小民一時之緩急。
但堆積過多。
未能流通。
轉于民用不便。
現在錢價昂貴。
議開官錢局平價。
而開設之始。
錢尚不能充裕。
在各當鋪時當冬令。
正值閑貯之際。
應将京城内外。
大小當鋪。
無論官民。
每大當一、徹出制錢三百串。
小當一、徹出制錢一百串。
俱自行運送官局。
交局員發賣。
陸續易銀給還。
如運局錢賣将及半。
各當鋪陸續運送補足。
倘小當一時不能如數。
令将一百串之數。
陸續送足交局。
如已經領借官局赀本。
前項錢免交。
一、錢市經紀。
宜歸并一處。
官為稽查。
以杜擡價。
查錢市向設經紀十二名。
各鋪戶有高擡錢價者。
責成經紀嚴谕平減。
不許壟斷。
但該經紀等、散居各處。
早晚時價。
難歸畫一。
向無專員約束。
或與錢鋪通同勒索。
查正陽門外、為商賈雲集之地。
應令經紀等、聚集一處。
每日上市。
招集買賣鋪戶商人。
遵照官定市價。
公平交易。
以杜私買私賣之弊。
一、京城客糧店。
收買雜糧。
宜禁止行使錢文。
查京城九門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