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
方準入院肄業。
從之。
○戶部議準、署廣東巡撫策楞疏報、乾隆八年分廣、肇、高、雷、四府屬。
墾複遷稅三十一頃九畝零。
編徵地丁銀一百一十四兩一錢零。
又廣、惠、潮、肇、廉、羅、六府州屬。
報墾額外水田稅二百頃四十五畝七分零。
編徵糧差銀九十二兩零。
又廣州府屬。
番禺、香山、二縣。
歸并衛所屯田。
墾複遷移屯稅三十九畝五分零。
照減則科屯米三石五鬥零。
俱照水田例、六年起徵。
從之。
○又議覆、漕運總督顧琮疏稱、江淮衛六幫、額運丁船三十二隻。
内兌運江甯府屬之江甯縣漕、船十一隻。
兌運鎮江府屬之漂陽縣漕、船二十一隻。
兩處水次受兌。
程途相去數百餘裡。
開行及過淮、先後不一。
運弁一人。
沿途稽查。
難免顧此失彼。
查有江淮衛九幫、額船四十九隻。
原有派兌上元縣漕糧之船。
與江甯縣同城。
應将六幫兌運江甯縣漕船十一隻。
歸并九幫運官、就近管轄。
但六幫僅存額船二十一隻。
為數太少。
應于同兌漂陽水次之江淮三幫額船六十三隻内。
撥船十一隻。
歸六幫管轄。
以補撥出之數。
應如所請。
從之。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請将安西布隆吉一營。
并所屬之橋灣營。
就近統歸靖逆協副将兼管。
踏實一營。
就便改歸瓜州營參将兼管。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乙卯。
上奉皇太後幸湯山。
是日駐跸湯山行宮。
至丁巳。
皆如之。
○丙辰。
谕、前因江南昭陽湖等處。
蝻子萌生。
該地方官、不能及時捕治。
飛入山東、河南、鄰近地方。
為害禾稼。
朕曾降旨、令該督撫将捕蝗不力之各員查參。
今據尹繼善等奏稱、今歲蝗蝻所生甚廣。
即山東、河南、本地亦多。
凡州縣官、一見飛蝗。
即圖卸責。
诿之鄰省。
是其積習。
節據各屬禀報、飛蝗自北而來者。
不一而足。
臣等嚴加申饬。
不許互相推诿。
作速撲滅。
業已淨盡。
目下百谷登場。
收成豐稔。
請免查參等語。
尹繼善等此奏。
甚屬錯謬。
從來捕蝗之法。
全在初生之時。
竭力剿除。
庶不緻蔓延為害。
今江南蝗蝻、既經飛入鄰省。
則該地方官、捕治不力。
罪無可辭。
乃反稱自北而來。
此即圖卸已責、诿咎鄰封之陋習。
且鄰境已受飛蝗之害。
該省雖雲豐稔。
與鄰省何涉。
焉能以此掩飾其咎乎。
尹繼善等明系徇庇屬員。
代為支吾。
希圖開脫。
準泰系新任。
尚在可恕。
着将尹繼善、陳大受、交部察議具奏。
○丁巳。
戶部議準、署廣東巡撫策楞疏報、乾隆八年分南、高、雷、瓊、四府屬。
墾複額内荒蕪稅一十四頃九十畝六厘零。
編徵地丁銀一十七兩八錢零。
複回原雷州衛、裁并屯稅三十四畝。
編徵米三石一升零。
又廣、潮、肇、瓊、四府屬。
報墾額外荒蕪稅六十八頃六十畝零。
編徵糧差銀三十一兩六錢零。
又雷、肇、等府屬。
海豐、徐聞、感恩、三縣。
及陽江縣、歸并衛所屯田。
共墾複荒陷屯稅一頃二十四畝零。
照減則科屯米一十一石零。
帶派耗銀九分一厘零。
又海豐縣、報墾額外屯稅八十九畝零。
照減則科屯米七石九鬥零。
俱照旱田例、十年起徵。
從之。
○戊午。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疏稱、直隸通州、天津、二所屯租。
節年拖欠不清。
以緻旗丁辦運拮據。
應照直屬撥補地畝代徵之例。
令該州縣、将各佃應輸租數。
依限催徵完納。
移交幫所官弁。
轉給軍丁濟運。
仍核明代徵完欠數目。
彙冊題報。
應如所請。
從之。
○補行四川、陝西、甘肅、乾隆七年分軍政。
卓異官五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十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九員。
浮躁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是日、駐跸三家店。
卷之二百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