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陰雨連綿。
河水長發。
全河直射堤根勢甚危險。
随經下埽保護。
又值汛水陡長大溜奔騰。
彙注舊堤坦坡。
土松蟄卸。
帶動新堤。
随鑲随蟄。
晝夜搶護。
并内外月堤、搶幫寬厚各工。
實估用銀二萬八千四百一十兩零。
先于河庫、并各該年存貯銀兩物料内、借撥動用。
應照例動支司庫銀兩歸款。
至下北河同知孫淅名下。
應賠漂走埽料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兩零。
并核減買土銀二千八百三十九兩零。
亦先于司庫銀内、照數撥歸原款。
一面勒追解司完項。
應均如所請。
從之。
○丙申。
以原任直隸布政使沈起元、為光祿寺卿。
○吏部議、工部滿主事員缺。
掣簽将甯古塔年滿驿站官薩哈那拟補。
得旨、據拟升工部主事年滿驿站官薩哈那奏稱、不識漢字。
情願在本處效力。
着交與該将軍、以伊本處應升之缺補用。
其工部主事一缺。
着歸于月分铨選。
向來奉天等處倉官。
年滿後、應以在京主事等官升用者。
伊等如有無力移産。
不能來京。
情願守候本處武職員缺。
原有送部引見、以本處武職缺出升補之例。
嗣後似此年滿驿站官。
于将用京缺之時。
爾部行文該将軍、詢問如有情願在本處當差者。
即照此例。
留于本處升補。
○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臣于乾隆八年十二月内。
訪知閩省自減數收捐監生之後。
各屬仍有收受規禮之事。
仰懇準令收受各員、據實自首。
如不遵首報。
即據實糾參。
奉旨徹底清查妥辦。
當與督臣那蘇圖、會同商酌。
留心密查各員收受确數。
一面通饬經收捐監之各府廳州縣。
據實自行首報去後。
茲據查辦齊全。
确加覆核。
通省經收各員。
共收過規禮一萬五千九百三十六兩零。
應請照數追出解司。
撥充地方公用。
謹将通省各員收受細數。
另繕清單呈覽。
得旨、該部分别察議具奏。
今将閩省府廳州縣、收受捐納監生陋規。
及失察家人犯贓之興化府知府曹顯庚等、分别處分。
得旨、此案收受陋規。
及失察家人犯贓各員。
本應照例處分。
朕念人員衆多。
特格外加恩。
曹顯庚等、着照部議革職從寬留任。
陸福宜等、着照部議所降之級從寬留任。
潘汝龍、俟補官之日。
亦着照部議所降之級從寬留任。
以上各員、部議革職提問者。
俱俟六年無過。
再行開複。
部議降一級調用者。
俱俟四年無過。
再行開複。
餘依議。
○工部議覆、署湖廣總督荊州将軍鄂彌達奏稱、武昌城西南、保安門外、金沙洲之左偏。
為荍麥灣。
緊臨大江。
向有老堤。
為府城保障。
緣江流沖激。
日漸坍卸。
須退入灣裡。
築大堤一道。
約需銀一二萬兩。
安陸府屬之沙洋。
最為漢江險工。
現在動帑修築。
第漢水日就南滾。
設遇暴漲。
人力難支。
須添築月堤。
約需銀三四萬兩。
請借帑銀四萬兩。
合前督臣阿爾賽題請、歲修借帑本、一萬兩。
共五萬兩。
分交武漢、行鋪。
按照每月一五生息。
每年可得息銀九千兩。
三五年間、兩處大工。
次第克舉。
陸續歸還成本。
臨期酌量留存。
以為逐年歲修之資。
又襄陽府之老龍石堤。
舊有子堤、已多坍裂。
每年僅歲修銀三百餘兩。
實不敷用。
查該府庫内、有積貯軍需銀二萬兩請撥銀五千兩。
交襄屬當鋪生息。
每歲可得息銀九百兩。
合歲修銀共千餘兩。
以充歲修堤工之用。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丁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侍膳。
○戊戌。
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上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奉皇太後幸重華宮侍宴。
○己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庚子。
吏部議覆盛京刑部侍郎兆惠奏稱、臣部職司刑名。
承辦奉天通省案件。
較之盛京各部。
實為繁劇。
今吏部酌定司員。
裁減舊額十餘缺。
均論俸升選。
并未議留題缺。
将來年久谙練之員。
推升别部。
新任者未谙審斷。
難保全無錯誤。
自應量為變通。
查現在本部額設郎中、員外、主事司庫、等官。
共十九員。
其蒙古員外二缺。
滿司庫一缺。
例系由京補放。
其餘各缺。
除一半遵例由京升選外。
所餘一半。
應升用盛京人員之郎中二缺。
員外三缺。
主事四缺。
内滿堂主事一缺。
請作本部題缺。
其餘八缺。
請照刑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