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之例。
一歸吏部铨選。
一留本部、于司員、筆帖式内。
按應題品級。
拟定正陪。
送部引見。
恭候簡用。
倘一時不得其人。
即會同五部侍郎、公同揀選。
酌量題補。
應如所請。
從之。
○辛醜。
谕、朕聞佟保、在貴州學政之任。
操守廉潔。
士子悅服。
着再留任三年。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河南道禦史範鹹奏、順天鄉試中額。
宜分晰明白。
查本年九月、禮部遵旨酌減中額一條。
内稱、各直省解額。
于十分中酌減一分。
直隸貝字号。
額中一百八名。
内除奉天夾字号。
額中四名。
宣化旦字号。
額中四名。
長蘆等處鹵字号。
額中一名。
俱無庸議減外。
貝字号酌減九名等語。
是夾字、旦字、鹵字、皆在貝字号中額數内。
及議覆申嚴錄科之額一條。
内稱、夾字号中四名。
旦字号中四名。
鹵字号中一名。
現在應試人等。
雖屬無多。
但不得概行錄送。
以緻冒濫。
其直隸貝字号。
額中九十九名。
應取科舉七千九百二十名等語。
是夾字、旦字、鹵字、又在貝字号中額之外。
臣在内場監試時。
見近科題名錄。
夾字、旦字、中額。
皆在貝字号之外。
其鹵字号。
本年因不足五十名之數。
未經取中。
而舊時稿案。
皆稱在貝字号中額之内。
直省解額。
既于十分中酌減一分。
直隸原額一百八名。
除零數不計外。
其成數一百名。
不應祗減九名。
前後兩議舛錯。
請敕分晰酌定。
查順天貝字号。
除夾、旦二字号外。
額中一百八名。
加中五經五名。
共一百十三名。
其鹵字号。
取中一名。
即在一百八名之内。
除零數不計。
十分中酌減一分。
應減中額十一名。
前議因将夾、旦、字号中數。
歸貝字号一百八名之内。
未經詳晰聲明。
加中五經。
亦未算入。
應行改正。
将貝字号中額。
減十一名。
取中一百零二名。
準取科舉八千一百六十名。
所有禮部承辦疎忽之員。
請交部查議。
再湖廣中額。
原系九十七名。
加以五經五名。
共一百二名。
自湖北、湖南、分闱以後。
湖北取中五十名。
湖南取中四十七名。
其五經五名。
或二、或三、兩省輪中。
原議内酌減之數。
雖無錯誤。
但未将五經輪中之處聲說。
應再為分晰。
以便輪流取中。
其兩省錄科之數。
亦應以輪中之數。
照例錄送。
又滿、合、字号。
總加五經二名。
南、北、皿字号。
總加五經四名。
俱臨時酌文取中。
并非劃然分定。
所以原奏議減之處。
未行算入。
今應一并聲明。
以便嗣後遵行。
從之。
○蠲免甘肅甯朔衛、被霜災地本年額徵。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停止月選官考試律文。
谕、每月吏部補選各官。
考試律文。
已行之年餘。
率多敷衍湊泊。
而律文浩博。
律意精微。
究竟何能明曉。
不過虛文塞責。
于吏治無所裨益。
即使各員、能悉實力體究于此。
而長民之意。
初别有在。
反如東坡所诮耳。
嗣後着停止。
至于九卿驗看之事。
行之已久。
仍照現行例辦理。
○又谕、新授直隸口北道吳炜。
爾在工部做官甚好。
在禦史任内、亦無不好之處。
所以用爾。
爾曾因水利、奏過高斌。
但高斌是正氣人。
斷不存此意見。
若存此意見。
亦不成其為高斌了。
朕亦斷不将爾放在直隸去矣。
爾即将此旨、下與高斌知之。
爾亦不可因此、與之抵牾。
若效謝濟世之與許容。
便是爾有不是之處。
爾在言官、則盡言官之職。
在下屬、則盡下屬之道。
方于地方有益。
倘地方有水旱之災。
最宜實心體恤。
無負朕愛民之至意。
尋據直隸總督高斌覆奏、吳炜前在禦史任内。
陳奏河務。
乃其本職。
此時即蒙恩谕。
并不敢稍以為嫌。
今吳炜補授直隸巡道。
為臣屬員。
若猶存芥蒂。
則褊衷私意。
不但有累身心。
亦且自滋愆咎。
仰蒙俯鑒微衷。
實深感激。
合行奏覆。
得旨、彼甚疑懼。
故有此谕也。
○調盛京刑部侍郎兆惠、為刑部侍郎。
以刑部侍郎托時、為盛京刑部侍郎。
○癸卯。
兵部等部、議準直隸總督高斌疏稱、天津水師營。
增駐滿兵一千名。
并添設副都統。
及左右司。
應請照例添建公衙門一所。
從之
○工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等疏稱、徐、揚、二道所屬各廳。
辦運楊樁。
按照豫省樁規。
分别圍圓丈尺。
并查明各廳、相距豫省産楊各府縣。
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