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九年。
甲子。
十二月。
甲辰朔。
兵部尚書彭維新等奏、臣等奉旨、磨勘湖北舉人覆試卷内。
楊曰坰、周雲龍、二名。
文理蒙疵。
照議罰停會試二科。
其主考、同考、及錄送之該學政。
應一并察議。
得旨、依議。
覆考之事。
原交巡撫會同學政辦理者。
況晏斯盛、尚系知文之人。
而此次并未實心考核。
其所奏亦屬含糊了事。
晏斯盛亦着交部察議。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福建道禦史範廷楷奏、會計錢糧出入。
于各省奏銷到齊之時。
彙總開造清冊。
将一歲部庫支放俸饷等項數目。
一體列入。
注明從前歲入歲出若幹。
現今歲入歲出若幹。
其開除項下。
注明某年某款。
此多彼寡各緣由進呈等語。
查每年各省官兵俸饷。
應支應扣等項。
按數奏銷。
尚不至參差。
惟一切雜項。
支給報銷等款。
即一省中、亦前後互異。
彼此不一。
今于每年奏銷後。
通盤核算一次。
在部司人員。
固得詳慎出入。
而外省亦有實數可稽。
于錢糧有益。
請自明年為始。
彙總奏聞。
從之。
○禮部奏、請定各省府州縣童試之額。
以入學名數為差。
每入學一名。
準州縣取六十名。
府取三十名。
大小中學各照名數定額。
其從州縣學、撥入府學者。
亦應查照撥入之多寡。
照數增取。
得旨、此奏是。
依議。
○河南道禦史彭肇洙奏、各省關系民生風俗。
重大之事。
雖經題結。
仍宜年終彙奏一次。
如戶部、則曰計今歲某省旱。
某省澇。
某省旱澇不為災。
某省豐。
某省歉。
某省豐歉居半。
如刑部、則曰計今歲某省強盜案件若幹。
奸淫案件若幹。
鹽枭案件若幹。
謀故殺案件若幹。
鬥殺案件若幹。
幹犯名義案件若幹。
于封印日、簡明彙奏。
總計天下水旱豐歉奸詐盜僞之數。
歲歲考之。
則各督撫平日留心地方。
教養斯民。
有無成效之處。
可見一斑。
褒獎切責。
功罪不至相掩。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赈貸廣西永甯州、被水災民。
并除水沖田六十二畝八分額賦。
○乙巳。
谕、據鄂彌達、晏斯盛、奏稱、湖北有待撥直隸米二十萬石。
現在存貯。
今年直隸已獲豐收。
無須接濟。
楚北年谷全登。
亦無需用之處。
惟浙江先後被水。
恐來歲青黃不接之際。
米價易騰。
應請将湖北現貯之米。
酌撥十萬石。
運赴浙省。
以備赈粜之需。
所粜之銀。
歸還楚省。
買補倉儲。
此外存貯米石。
如不需用。
即于來春粜抵倉儲等語。
鄂彌達等所奏是。
着照所請辦理。
該部即遵谕行。
○刑部議覆、署福建按察使王廷诤奏稱、乾隆八年定例。
私造鉛錢。
照私鑄銅錢原律。
為首及匠人拟絞監候。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但私鑄鉛錢。
多寡不同。
其糾黨廣鑄。
至百十餘千。
勾通販賣者。
固應照例問拟。
其愚民貧無聊賴。
僅以鐵瓢镕化些須鉛觔。
造錢數千文。
及三五百文者。
概拟缳首。
似覺情輕法重。
請量予末減。
查絞犯減等。
罪止拟流。
恐私造鉛錢之奸民。
恃例禁稍寬。
骩法漁利。
勢無底止。
私鑄定例内、原有分别法無可貸、情有可原之文。
其法無可貸者。
照例立決。
情有可原者。
請旨發遣。
如果镕鉛造錢、不及十千者。
即照情有可原之例。
于疏内聲明請旨。
無庸另立科條。
其為從及知情行使者。
依次遞減。
從之。
○丙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蠲緩山西文水、陵川、二縣。
被水災民。
本年額賦。
○大學士鄂爾泰等會議、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于義等奏稱、奉旨查辦直隸水利事宜。
履勘各屬。
舊有澱泊河渠。
與拟開泉渠河道。
并堤埝涵洞橋閘等項。
悉與司道守令。
暨地方老民。
熟籌确訪。
審水性之強弱。
地勢之順逆。
民心之好惡。
權以利害之輕重。
定措施之次第、将現在應辦各工。
酌定規條。
一、宛平、良鄉、涿州、各河溝諸水。
俱會入牤牛。
歸于拒馬。
為受水之地。
但河身淺狹淤阻。
往往瀝水不能導送。
以緻漫溢。
應将良鄉上遊。
宛平、房山、境内各河溝。
照舊例用民力疏通。
歸入廣陽、茨尾、二河。
其宛平之北岡窪、趙新店、及房、良、二邑之順水河。
溝雅河、良邑之黃屯河、廣陽、茨尾、二河、并良、涿、之牤牛正支河、均應挑浚。
又通濟橋、橋孔低矮。
有礙水道。
應将舊橋拆造起高。
趙新店之南。
地勢窪下。
應建橋疊道。
以通往來。
一、新城、雄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