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之白溝河。
為拒馬下流。
衆水歸宿。
雄縣、新城、地勢窪下。
夏秋漲不能分減。
應将十裡鋪支河一道。
又十三裡支河一道。
開挖寬深。
舊有之盧僧河。
一并開通。
分減白溝漲汛。
十九垡支河。
五裡之下。
馮家營起、直南開河一道。
接入盧僧河。
并以挑河之土。
兩岸堅築子埝。
自十裡鋪起、至新橋窰。
亦築子埝一道。
又新城南關等處。
應疊道建橋。
雄縣王克橋、西槐、二支河、應開挖寬深。
一、趙北口澱、為西南諸水彙歸之地。
内有支河。
以為疏消水道。
由直沽入海。
其塌河、為潴蓄北運河、洩水之要區。
由陳家口賈家沽入海。
應于張青口北、另開支河一道分洩。
又玉帶河之支流。
為中亭河、張家嘴河、應開展。
西河之六郎堤、應幫築高厚。
台山河、趙家房河、之木橋、應改建活闆通舟。
一、東澱河道。
為陵糈漕艘往來經由。
河身迂曲。
易于淤狹。
查有勝芳舊河一道。
東北直注。
形勢徑捷。
土人名為照直河。
應開通。
再楊家河、自莊西至下河頭。
應展寬挑深。
莊東北至中河頭。
應裁灣取直。
一、子牙河上遊。
為滹沱河。
發源山西之泰戲山。
經直隸衡水縣。
會滏陽河。
北注大成縣王家口。
每年清渾并漲。
迤南數十百村莊。
悉遭渰浸。
及汛退泥停。
散漫淤墊。
應于王家口北莊兒頭起。
堵截子牙河下流。
另于陳家泊、展開河身一道。
改溜東行。
使清渾永不相混。
一、正定府屬之井陉、平山、二縣民人。
于各村莊河灘。
營治稻田。
均應修理。
請借給井陉縣民人。
工本銀三千七百七十二兩零。
平山縣民人。
工本銀五千五十九兩零。
按照十年完繳。
俟成後照例升科。
又正定府屬、并定州八州縣。
通計營成稻田。
共六百六十餘頃。
接連地面。
尚可開拓。
應将已經營成之田。
查丈清楚。
造報戶部。
以上應辦各工。
約估需銀四十七萬三千四百餘兩。
請将直赈項内、撥銀五十萬兩。
豫為料理。
春融次第興工。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丁未。
命右衛副都統、調任江甯副都統準提保、留京候旨。
○吏部議奏、酌定旗員終養之例。
查旗員補用外任。
如陵寝、及東三省官員。
筆帖式、各省駐防将軍城守尉、督撫随印筆帖式等、告養者。
仍照舊例辦理外。
其滿洲、蒙古、現任布按道府同知通判州縣。
及滿洲、蒙古、理事同知通判等官。
如遇祖父母父母年老、例得終養者。
準呈報上司。
出考題奏。
臣部咨查該旗。
具結報部。
令回京、各該處帶領引見請旨。
至漢軍外任官員。
從前告養者。
俱照漢例辦理。
查漢軍、與滿洲、蒙古、均旗人。
旗部皆可補用。
嗣後漢軍外、任官告養者。
亦照此例。
此等人員。
引見時、除奉旨以旗員補用者。
聽旗辦理。
奉旨指明以何部何官即用者。
照例補用外。
如奉旨以部員改補者。
應按品級改補。
如布按大員。
應補京堂。
照例與應升人員。
開列具題。
道府應以各部郎中員外補用。
理事同知通判、及漢缺同知、應以主事補用。
知州與漢缺通判、應以七品小京官補用。
知縣一項。
滿洲、蒙古、知縣。
由應用小京官之進士舉人選用者。
應仍以科甲小京官改補。
漢軍知縣、應補隻太常寺博士一缺。
未免壅滞。
至漢缺七品京官。
俱系知縣應升品級。
不甚相對。
查漢軍七品筆帖式。
例得升用知縣。
應将現任漢軍知縣告養者。
以各部院衙門、漢軍七品筆帖式改補。
以上改補京缺各員。
俱無班可歸。
應酌定班次铨選。
其應改補小京官以上人員。
俱于雙月升選五缺之後用一人。
其漢軍知縣、應改補筆帖式者。
入于各本旗應用筆帖式内。
無論是否積缺。
五缺後用一人。
至現任京職應升外任各員。
如老親在堂。
二三年即屆終養之期。
自揣難以久任。
情願終養。
亦準具呈轉奏。
若屆輪班應選時。
始行具呈。
不無趨避。
臣部酌量各項應升應選外任之員。
于将屆應用前。
每項按人數多寡。
截取數員。
咨查該旗。
令于該旗呈明。
取結咨部轉奏。
停其補用外缺。
仍在現任京職上行走。
再候選各員。
滿洲、蒙古、漢軍、候選外任者。
祗有進士舉人出身之筆帖式。
并閑散進士舉人。
應選知縣一項。
滿洲、蒙古、系現任之員。
仍令現任上行走。
系閑散科甲。
以應用科甲小京官、照科分名次補用。
漢軍閑散進士舉人。
在京無應用之缺。
應照現任知縣告養之例。
以七品筆帖式補用。
此等人員。
亦于将屆選用前。
每項截取數員。
咨查該旗。
如有親老願請終養者。
呈明該旗。
照例保結報部。
注冊停其選外。
此等外任改補。
及候選改補。
與現任停升選外缺各員。
如養親之際。
遇在京升缺。
仍準與京員較俸升轉。
查養親無一定年限。
至應補外缺之時。
不無衰老。
應令各該堂官、于各該員起複時。
查明該員、年力并無衰老。
咨報臣部。
仍以應得外缺補用。
如年力衰老。
停其補外。
仍在京職上行走。
再此等人員。
在京養親之際。
未經升任者。
如系外任改補京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