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若限以錄送數目。
恐有浮多于額外、而擯棄不取者。
即有不足于額中、而強取充數者。
未必俱能允當況該府州縣、錄送學政衙門。
其去取全在學政。
并無關于入泮之數。
應稍寬其途以鼓舞之。
亦廣育人材之道。
嗣後仍照舊例。
不必限定考送之額。
但将文理不通者。
擯棄不錄。
可即傳谕該部、将此旨通行各省知之。
○左副都禦史範璨奏、戶部議覆河南按察使王丕烈條陳内稱、青黃不接時。
米價昂貴。
地方有司、自應諄勸蓋藏充裕之家。
令酌留食用外。
陸續粜賣。
原不必繩之以法。
如有積米數多。
閉籴妨民者。
酌量情形。
勒令出粜。
可謂适中而無偏重之弊矣。
然臣以為尚有當參末議者。
查原奏有雲。
貧民不能向買。
勢必歸于富有之商販。
斯言正當理會。
如其為本地之商。
誠如原奏所言、一困于富戶閉籴。
再困于商販居奇。
如其為外來之商。
或數百裡數千裡之遙。
與本地全無涉。
竊慮富家平日。
必有親熟牙行。
既不許閉籴。
群趨便捷。
濱水州縣。
舟楫可通。
朝呼夕至。
搬運一空。
夫向日所患民之貧者。
無擔石之儲。
空虛猶居半也。
逮富者一無留餘。
此日之空虛。
乃真空虛也。
然問之富戶。
富戶曰功令宜遵。
問之商販。
商販曰遏籴有禁。
有司亦無可如何。
國家雖設常平倉。
安得有如許谷米。
為之補苴。
臣愚以為民間患其浪費。
而喜其積蓄。
誠以天時難測。
嘗有二麥将獲。
而水汛驟發。
秋谷将登。
而蝗雹告祲者。
設當其時。
非富民之尚有蓋藏是賴、而誰賴乎。
臣屢任在外。
如逢雨旸時若。
收成可保。
無不開倉發囷。
市集山堆海積。
惟恐米價漸減。
争先出粜。
則樂歲毋容勸也。
惟是儉歲歉收。
青黃不接之候。
市價騰踴。
待哺嗷嗷。
斯時急宜密勸富戶。
惇睦鄉裡。
如數百石之家。
令自行零星出粜。
倘盈千累萬之戶。
令其附近村落。
分設粜局。
親自經理。
務使本地買食窮民。
均沾實惠。
如此辦理。
庶不為商販遠運一空。
且既系儉歲。
民食艱窘。
尤當谕以任恤之誼。
其不願減價者。
不必強之。
如有樂于行善者。
州縣官、核其所粜若幹。
所減若幹。
量為嘉獎。
或赉花紅。
或給扁額。
行善者多。
或統作一碑志。
以為鄉黨勸。
富民益加鼓舞。
貧民大有裨益。
臣在安省。
曾試行之。
頗得其濟。
有每石減五分者。
有減一錢者。
甚有買米來家。
仍照原價出粜者。
此即使民相養。
非全仰給于公家之大義也。
然臣所謂勸谕富戶、而必用密者。
何也。
蓋有餘之家。
衆所觊觎。
未形之患。
法宜豫防。
查乾隆七年之冬。
八年之春。
湖廣、江西、江南、等處。
搶糧之案。
俱未能免。
而江西尤甚。
一邑中、竟有搶至百案者。
彼時猶未彰明較着也。
若大張告示。
不許久貯。
保無奸頑之輩。
聲言朝廷之惠愛窮黎若此。
煽惑良善。
糾黨成衆。
或踵門陵辱。
或逞毆行兇。
或本屬小康。
而妄稱巨戶。
或稍留食用。
而指有餘藏。
或勾通地方總甲。
而私相勒詐。
或朋比衙門胥吏。
而裝點捏呈。
其尤甚者。
本挾制之有因。
肆搶奪之惡習。
如是而富民不重累乎。
如是而富民尚肯好行其德乎。
臣故以為宜密為勸導。
不特貧者無挾制之緣。
而富者且更有樂善之舉。
總之地方不可一日無積貯。
無富民、是無積貯也。
貧與富皆赤子。
弭其釁、乃以調其平。
今使闾閻各自零星粜濟。
則富有之惠人者良多。
官民實以情誼感孚。
則恻怛之動人者最速矣。
得旨、這所奏是。
該部密議速奏。
尋議、該左副都禦史範璨奏請、儉歲歉收。
密勸富戶自行出粜。
既可以杜本地富戶之囤積。
又可以絕外來商販之遠運。
本地積米自多。
而日買升合以糊口之貧民。
得以均沾實濟。
洵可補臣等部議所未及。
又稱、樂于行善之家。
量為嘉獎。
查士民樂善好施。
原有題請議叙之例。
而捐輸社谷。
亦有遞加獎勵之條。
今殷實富戶。
如有情願減價平粜。
以濟貧民。
數在千石以上者。
應如所奏。
酌加旌獎。
至稱恐有奸頑之輩。
煽惑搶奪等弊。
宜密為勸導。
竊思民生日用。
原限于豐啬之不齊。
富者每有獨擁之利。
貧者易生觊觎之心。
偶遇歉歲艱食。
遂緻激成搶奪。
此皆有司經理未善也。
果能先行勸谕。
多方開導。
令積粟之家。
笃念桑梓。
出其有餘。
以平市價。
以惠鄉黨。
則恤貧正所以安富。
而息事即可以甯人。
正所謂弭其釁、乃以調其平也。
國家之禁令。
必萬姓易知易從。
今使儲粟者敦雍睦之行。
鬻食者無挾制之緣。
阻饑無虞。
而貧富均安。
此即使民相生相養之道。
可家喻而戶曉者。
似不必密為勸導也。
應仍請敕下各直省督撫、于歉歲先行出示曉谕。
使富戶知功令之宜遵。
違者有在官之禁。
從者蒙賞赉之榮。
即地方有挾制滋擾等弊。
各督撫嚴饬所屬。
實力查禁。
如不肖有司。
乘間作奸。
及有勒詐挾制搶奪等事。
不能禁抑者。
即照例參處。
庶于民無累、而于法相安矣。
得旨、依議速行。
卷之二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