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準噶爾遣宰桑哈柳等、請安進貢。
攜帶貨物。
懇請貿易。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哈柳違議帶貨。
自應不準貿易。
但乾隆七年、吹納木喀來京。
帶有貨物。
再四哀懇。
已準售賣。
此次應仍準交易。
今該提督、一面護送夷使來京。
一面令其運貨往肅州出售。
至是、谕軍機大臣等曰。
據永常奏稱、夷使哈柳禀稱、此次帶來駝馬。
系随路更換。
并非貨賣。
祗求将牛羊留下售賣。
即是恩典。
情辭極為恭順。
其所帶牛羊、并乏弱馬匹。
已留于哈密。
如蒙恩準其赴肅貿易。
請照吹納木喀之例。
派官兵照料前往等語。
從前進貢夷使。
随帶貨物。
亦曾加恩準其貿易。
此次哈柳所有牛羊等物。
着準其所請、在肅交易。
爾等可寄信與慶複、黃廷桂、令其派委幹員。
照例辦理。
并傳與永常知之。
○甲寅。
谕、各省督撫提督所保。
能勝總兵之副将。
朕俱降旨令送部引見。
但此等保舉之副将。
一省中或有數員。
若一時送部。
則營伍辦事。
未免乏人。
着各該督撫提等、斟酌先後。
陸續送部引見。
○乙卯。
上禦中和殿。
恭覽新修玉牒。
○丙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川陝總督慶複奏稱、興漢鎮總兵任懷德、年逾六旬。
氣血漸衰。
現在患病。
難以供職。
懇請休緻回籍調理等語。
任懷德、着準其休緻回籍調理。
其興漢鎮總兵員缺、着改光宗補授。
○又谕、從前甘省擺羊戎等處、建築城堡興工之時。
于鎮海、巴暖、等營派兵赴工巡防。
借給過各兵口糧鹽菜銀二千四百六十餘兩。
例應追扣還項。
朕念兵丁離汛旅食。
原與在營不同。
且事曆事載。
多有事故開除之人。
難于逐一抵償。
此項借給銀兩。
着加恩免其追扣。
以示優恤。
該部即遵谕行。
○刑部議覆、協理山東道禦史胡蛟齡奏稱、各省散給獄囚衣糧。
有名無實。
請敕下督撫、嚴饬所屬。
留心查核。
毋使吏役人等、侵蝕中飽。
至有病監犯。
務令刻速醫治。
分别取保散禁。
如有病故、捏供率報詳結者。
即行指參。
應如所奏通行。
從之。
○丁巳。
命協辦大學士事務吏部尚書劉于義、在紫禁城内騎馬。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會同綏遠城建威将軍補熙酌議。
綏遠城駐防官兵。
應領月饷。
以谷搭放。
自行碾食。
于本地情形。
有益無弊。
應如所議。
準以谷搭放。
每年于九月開徵後、将十一、十二、并正、二、共四個月兵米。
于額交米内。
盡收盡放。
不敷、仍于倉貯舊米内支給。
其三月、至十月、共八個月。
應放兵米。
以谷二米八搭放。
其谷在歸化城倉貯軍需谷内動用。
俟秋收照數買還歸款。
所有綏遠城現存舊米。
如遇可粜之時。
即令出易。
以免黴變。
并令嗣後米谷兼買。
米于本年支放。
谷備貯、遇米價騰貴之年。
即以二谷一米搭放。
兵丁自行碾食。
從之。
○直隸總督高斌奏、各省府州縣試、儒童名數。
舊例限以二倍一倍。
後複改為不必限數。
照常考送。
奉行已久。
近日禮部因科舉定額。
并請定童試名數。
固屬慎始進、嚴冒濫之意。
顧臣再四思維。
據平日見聞。
實有難行之處。
蓋儒童小試。
與生監科舉有别。
今定以入學一名。
州縣取六十名。
府取三十名。
如大縣入學二十五名。
則州縣應取一千五百名。
府取半之。
在北五省。
尚恐不及此額。
仍無可為去取。
南省如福建、江西、江南、浙江、則一州縣儒童。
常至盈萬。
少亦數千。
照應取名額。
則得應學政試者。
才十之一二。
不能與試者。
且十之八九。
竊念士為四民之一。
通天下計之。
何止百萬。
其粗識文義者。
惟恃村師童塾。
為養生之資。
乃不得一與童試。
為宗族鄉黨所譏笑。
求為村師童塾而不可得。
且積習相沿。
驟更嚴例。
恐考試之期。
衆情遏抑。
勢必訴告紛呶。
而守令奉行不齊。
未必能一例妥辦。
必緻滋生事端。
福建海疆。
尤屬嚣淩。
即使钤伏一時。
終難相安久遠。
如謂人數過多。
代倩傳遞之弊。
皆從此生。
查學政錄取。
必經覆試乃定。
倘文理字迹。
稍涉疑似。
即可嚴擯。
非若鄉會試之糊名易書。
驟難稽察也。
臣竊以為儒童不限名數。
于取士之法。
未見其有弊。
即使學術荒陋者。
托名赴試。
而其人既别無可執之業。
則應寬以自存之地。
康熙年間、改去舊例。
不限名數。
必有深意。
與其事難通而滋擾。
不若仍照通行之例為便。
謹密摺陳奏。
伏乞聖訓。
得旨、待朕酌量降旨。
○豁免無力完繳追賠軍需之原任陝西華州知州王德地等十四案、共銀一萬一千八十八兩有奇。
粟米一十八石有奇。
炒面三千三百斤有奇。
馬二匹。
○戊午。
谕、向來州縣考取童生。
送學政衙門考試。
例有定額。
後因儒童日益衆多。
于康熙三十九年定例。
不必限定額數。
遵行在案。
今年禮部奏請、照每學入學額數。
限定錄送之多寡。
以杜冒濫。
朕已降旨允行。
今思各處赴試童生。
多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