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前。
賜酒成禮。
○是月、直隸總督高斌奏、各屬糧價。
得旨、今秋如此有收。
而米價究未大減。
是何也。
○又奏、遵旨條對教養實效。
查直隸地方。
民風本屬淳樸。
尚可為施教之地。
而室家素鮮蓋藏。
未能裕生養之資。
伏思政治得人為要。
而州縣于民最親。
果使有司存愛民之心。
百姓皆信有司之教。
化導休養。
可漸而幾。
州縣中居官行事。
能近此者。
臣皆略其所短。
督率訓勉。
以期相與有成。
至于端士習。
崇經學。
重農功。
勤樹植。
實倉儲。
以及興修河渠澱泊之水利。
撫恤鳏寡孤獨之窮民。
遵照曆年奉到谕旨。
暨議行條奏辦理。
惟有矢竭愚誠。
實心實力。
以副皇上撫育萬方、牖迪群倫之至意。
得旨、所奏俱悉。
實力行之可也。
○又奏、修理直隸城垣。
請将密雲、石匣、懷來、三處。
列為要工。
東安、永清、固安、涿州、定興、新城、雄縣、七處。
列為緩工。
分别估需動支。
派員領辦承修。
得旨、皆準興修。
拱極城、亦應略為修補。
○署兩江總督協辦河務尹繼善奏、水師戰艦。
平時操防。
有警禦敵。
所關甚钜。
臣留心察訪。
其中積弊多端。
司事之員。
并未實心經理。
驗收亦不詳細察查。
近有狼山鎮各營。
大小戰船十隻。
具報完工。
饬鎮道赴廠驗收。
多不照原估、混用舊料者。
合計偷減工價銀二千餘兩。
據承辦官開報。
各衙門書辦、及管船人等、陋規浮費。
除将同知嚴宗喆、都司袁文通、嚴參究審外。
查下江修造戰船。
共設江甯、蘇、松、鎮江、淮安、太倉、等廠。
今既查有侵蝕等弊。
各廠已可概見。
所有各項陋規。
現已盡行革除。
其必不能省之費。
與其暗中侵損。
無甯明定章程。
于平餘出色銀内。
酌量支用。
并咨會将軍、總漕、蘇撫、就近嚴查。
于收工時、遴員逐細驗看。
如有不符。
即行嚴參究追。
得旨、近亦有人議及此事。
因汝等已參奏。
故未頒發。
然汝等亦不能免失察之咎也。
○江蘇布政使愛必達奏、更治民風實在情形。
得旨、好。
諸凡如是留心。
朕所喜悅也。
勉之。
○江南提督吳進義奏、巡查沿海地方情形。
得旨、所奏俱悉。
勉力整饬營伍。
以贖前愆。
○署安徽巡撫準泰奏、教養之法。
實有體用相生之義。
鳳颍淮泗之間。
地既瘠薄。
其力穑者、于深耕易耨之法。
昧然不識。
惟仰聽天時。
懶惰成習。
其蠶桑樹植、亦多坐失地利。
至陂塘積貯、更非小民所能自為。
一遇水旱。
流移轉徙。
甚至铤為盜賊。
總由安省吏治因循。
大都以簿書期會。
竭蹷無誤。
即為奉職。
其留心教化者。
未能多見。
臣愚以為化民之本。
察吏為先。
而察吏之道。
又必激揚懲勸。
悉歸切實。
惟有悉心察核屬員賢否。
次第甄别。
得旨、所奏俱悉。
不可欲速。
亦不可終怠。
實力妥協為之。
○江西布政使彭家屏奏、欽天監天文生。
以備學習推策。
但需人自有定額。
臣見欽天監行文原籍取結者。
本年已有七十八名。
江西如此。
他省可知。
此等人數。
未必熟悉天文。
多系醫蔔星相之流。
廁名監中。
以圖誇耀鄉裡。
而愚民往往信為奇異。
易生事端。
似宜防其太濫。
臣因江西好習數學。
故就所見陳奏。
得旨、此奏是。
着該監明白回奏。
○又奏、請隆冬減刑。
得旨、待朕酌量。
○閩浙總督馬爾泰等議奏、福建按察使王廷诤奏稱、教民莫先于教士。
閩省風俗頑悍。
村落之聚族而居者。
多有生監散處其間。
請将聖谕廣訓。
及曆年奉到教民之上谕。
并采集律例中緊要條款。
為閩民最易犯者。
彙刊成帙。
每遇朔望。
令教官傳集生監。
共赴明倫堂。
将訓谕律例。
反覆發明。
證以聖經賢傳之同揆。
示以日用率行之最樂、再将彙刊之書。
使之赍回本鄉。
散給鄉民。
宣揚傳播。
以本鄉之生監。
教本鄉之民人。
鄉語易通。
性情易洽。
惟是生監住居遠近不齊。
在城者、每月朔望、俱應齊集聽講。
離城二十裡者、月朔一次。
五十裡以内者、季者一次。
百裡内外者、每年三九兩月各一次。
無故不到者、以曠學記過。
果能轉相告戒。
着有成效。
該鄉村無犯法事件。
一年教官給扁獎勵。
三年知縣給扁獎勵。
仍轉報督撫學政。
分别勸懲等因。
臣等悉心體察。
俱切中閩省情形。
其所請奉行之處。
亦屬簡便。
應如該司所奏。
通饬各屬遵照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巡視台灣戶科給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會同布政使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