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恩。
又罹國法。
諒不若是之愚也。
知貢舉可即通行曉谕之。
○又谕、上年戶部侍郎李元亮、奏請加增捐款一摺。
朕降旨交原議之大臣議奏。
今思捐例乃一時權宜之舉。
去春因直隸少雨歉收。
故允廷臣所請。
酌開捐例以備赈恤。
幸于五月得雨。
禾稼有秋。
而各省亦俱豐稔。
唯餘直隸興修水利一事。
無俟加增捐款也。
李元亮所奏。
不必議覆。
○以直隸按察使陶正中為山西布政使。
山西布政使嚴瑞龍、為直隸按察使。
○癸巳饬直省各督撫提鎮親驗兵丁充補糧缺。
谕、國家養育兵丁。
将責以披堅執銳。
陷陣摧鋒之用。
故當召補之始。
必擇其身材強壯。
技藝可觀者。
方準入伍。
朕聞外省兵糧缺出。
惟馬糧系督撫提鎮親行拔補。
至步糧則由營員驗放。
因而徇情市惠。
往往将猥弱不堪之人。
混行收錄。
虛糜糧饷者有之。
又向例兵糧缺出。
先盡餘丁頂補。
餘丁不足。
始募民人充伍。
查餘丁一項。
原系将營中清出火糧。
收養兵丁子弟。
每名月給糧銀五錢。
既可貼補兵丁之不足。
且以造就人材。
立法本非不善。
乃兵丁因饷銀有限。
凡子弟之壯大者。
多令别業資生。
而以幼小羸弱之丁。
充補其數。
徒然占食半饷。
難以造就成材。
國家何能收養兵之實用。
直省督撫提鎮等。
宜思設兵者經國要略。
簡募者教練先資。
既往者姑不究。
茲後遇有兵糧缺出。
無論馬步戰守餘丁。
務須親自驗放。
不可憚勞。
委之營弁。
倘一時事冗。
不能親閱。
亦必令親信大員代看。
庶有一兵即得一兵之用。
于诘戎之道。
方有裨益。
其不實力奉行。
或經科道查參。
必重處不貸。
該部即遵谕通行。
○調廣西鎮安協副将劉問政、赴部引見。
○甲午。
軍機大臣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奏、請修葺通省城堡邊牆一摺。
查城垣為地方保障。
應如所請。
仿照豫省之例。
凡工程在一千兩以内者。
令各州縣動支額設公費銀。
分限五年修竣。
在一千兩以外者。
無論新坍舊坍。
俱确估造冊。
取結存案。
俟水旱不齊之年。
以工代赈。
自一萬兩至十萬有餘者。
難一時并舉。
應酌地形緩急。
次第興修。
至邊牆大堡。
亦應一體修葺。
但各項工程。
必須遣大員确勘。
方可核計無浮。
得旨、着派戶部侍郎三和馳驿去。
巡撫黃廷桂、亦着前赴應行查勘處所等候。
會同查勘估計具奏。
餘依議。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奏、浙屬被水。
其沙沖石壓之田。
請寬糧額三年。
竊思免糧以作開墾資本。
定限三年。
未必即能成熟。
應令該督撫查明畝數。
題請豁除。
仍勸各業戶陸續開墾。
按年勘報。
依限升科。
又稱、現經題豁之田。
如有新漲漸堅者。
先盡原業戶開墾。
應如所請。
從之。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哈密留防兵丁。
原議兩年一換。
往往抵防交代。
五月十月方得換回。
盛夏人馬乾渴。
嚴冬夜無栖止。
情殊可憫。
請将四月應換之兵。
改于三月抵防。
九月應換之兵。
改于八月抵防。
則換回之兵。
各早一月起程。
既體恤戍卒。
亦無誤邊防。
得旨、着照所請行。
○乙未。
谕、朕奉皇太後懿旨。
貴妃誕生望族。
佐治後宮。
孝敬性成。
溫恭素着。
着晉封皇貴妃。
以彰淑德。
娴妃、純妃、愉嫔、魏貴人。
奉侍宮闱。
慎勤婉順。
娴妃、純妃、俱着晉封貴妃。
愉嫔、着晉封為妃。
魏貴人、着晉封為嫔。
以昭恩眷。
欽此。
特行傳谕。
該部将應行典禮。
察例具奏。
○停會試榜後揀選例。
谕、為政務在得人。
牧民先于擇吏。
古者任官必加辨論。
所以慎其選也。
國家撫育黎元。
簡用親民之吏。
期于循良報最。
教養兼資。
铨用多在科目。
而需次年久。
每緻衰老昏庸。
不能勝百裡之任。
其日漸廢弛。
贻誤地方。
皆人人所共知共見者。
是以上年朕命大學士九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