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道。
自蜀山迤北。
舊有沙淤。
以緻大溜趨逼北岸。
拟就沙嘴開溝引潮。
可減南岸之沙以益北岸。
得旨、惟應相其機宜以盡人事。
漲沙不足恃也。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永福縣民餘德海等。
聚衆燒劫黃姓村莊。
現經拏獲。
得旨、須嚴處以示警。
勿姑息以養奸。
○福建學政吳嗣爵奏、謝恩請訓。
得旨、汝在湖北。
可謂稱職。
未可謂盡職。
尚應實心勉力。
以育才正俗為務可也。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甘省界雜番夷。
屯牧城汛。
均關要害。
臣拟今春赴蘭州。
越甘涼出嘉峪關。
一路查閱弁兵。
相度形勢。
有應興革諸務。
與撫提諸臣。
詳籌奏聞。
得旨、好。
卿自能查閱周詳。
調度妥适也。
○又奏、逃走喇嘛羅蔔藏丹怎等。
業于口外拏獲。
查西甯距京路近。
而該處把總。
系川省撥防之員。
必欲由川轉解。
既涉迂遠。
恐緻疏失。
當饬西甯鎮道。
如該把總尚未起身。
即由西甯就近起解。
如已起身。
務饬沿途員弁。
加謹防護。
得旨、所見是。
知道了。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安民首在察吏。
臣自莅江西。
及調西安任内。
曾将該地方錢糧、倉谷、士習、民風、山川、險要、土田、物産之類。
通計三十餘條。
令州縣将現在情形。
與如何辦理之處。
逐細登答一冊再令将境内村莊河道。
山嶺道路。
繪為一圖。
注明道裡遠近。
四至八到。
州縣留心者。
固能一見明晰。
即平日疏忽者。
因此條對繪圖。
亦必講求考較。
臣拟即以此考察屬員優劣。
至部議所開興舉饬禁事件。
祗就各省大概而言。
其中有此省所有而彼省所無者。
有在部文條件外者。
臣因會商督臣。
将陝西應行應禁之事。
胪列告示。
刊刻分發。
并令地方官因公下鄉。
即于附近村莊稠密處所。
傳集士民。
遇有口角。
立行剖斷。
以及農桑水利。
皆可親勘。
其無公事應勘之鄉。
然後特地前往。
立限簡者半年。
繁者一年。
必須遍閱周知。
遇事随時禀覆。
仍令府道覆查彙報。
得旨、實力妥辦之外。
别無可谕也。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開采臯蘭鉛礦緣由。
得旨、知道了。
開礦之事。
利害相半。
必為之妥。
方受其益也。
○又奏、西甯道楊應琚。
居官端謹。
辦事妥協。
首倡社倉。
殚力經營。
實為通省僅見。
得旨、楊應琚原系一能員。
若能進于誠而擴充之。
正未可量也。
○甘肅按察使顧濟美奏、謝恩赴任。
得旨、覽。
諸凡實心辦理。
臬司不比道員。
蓋通省之表率。
而督撫之亞貳也。
必勉盡乃職。
毋負任使焉。
○四川巡撫紀山奏、瞻對賊番。
搶劫徹回兵丁行李。
正在嚴緝。
該土司不将首犯擒獻。
贓物全交。
随即檄饬谙練夷性弁目人等。
前往曉谕。
将來示威與否。
雖難懸定。
而軍糧必須豫為密籌。
得旨、是。
先事綢缪。
甚合機宜。
兵貴神速。
不可不知。
○又奏、據裡塘所屬渣嗎隆黑帳房民報稱。
上年十二月間。
有夾壩四十餘人。
搶去帳房牛隻。
又據額哇奔松塘番兵報稱。
有夾壩三十餘人。
各帶槍箭。
拆毀房舍。
搶去文書。
查節次所報夾壩人數。
多寡不一。
是否同夥。
系何部落。
而失事又在裡塘地方。
現咨督提二臣。
如即系瞻對賊番。
當歸前案嚴緝。
得旨、以此觀之。
竟有不得不示以兵威者。
然須實力為之。
莫複如鄭文煥之前轍也。
○兩廣總督那蘇圖奏、粵省鳥槍。
制造演放。
皆不得法。
因另創新式。
令六營各造一百杆。
臣仍不時考校。
使娴習純熟。
得旨、是。
時常留心。
以期實效可也。
○署廣西巡撫托庸奏、粵西城工浩大。
請分款開捐。
得旨、為修城而開捐。
各省将視以為例矣。
且最多亦不過四五十萬。
四五年間。
次第興修。
所費亦不至無措也。
此奏不準行。
卷之二百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