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噶爾來使欲請喇嘛。
未奉大皇帝谕旨。
未曾給發。
伊等回去。
或又奏請給發。
亦未可定。
但從前準噶爾人等。
擾亂藏地。
拆毀寺廟。
有侵害土伯特之雠。
俱不願前往。
乞大皇帝睿鑒。
爾等又稱熬茶之人。
頗羅鼐辦給諸物。
不甚妥協。
想因尚念拉藏汗之雠。
是以如此。
朕為天下共主。
不分内外遠近。
一視同仁。
因從前爾等有亂藏之事。
彼此猜疑。
至今未息。
衆喇嘛皆佛門弟子。
伊等不願前去。
朕豈可迫遣。
此事不便降旨。
理應停止。
○以協辦大學士劉于義、暫署直隸總督。
○辛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禦山高水長大幄次。
賜準噶爾使臣哈柳等宴。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據漕運總督顧琮奏。
刑部尚書張照、丁憂回籍。
于正月十九日。
行至江南徐州地方病故。
已差員料理。
送回原籍等語。
張照才品優長。
兼谙法律。
且學問充裕。
詞藻清新。
二十年來。
侍直内廷。
勤慎素着。
前聞伊父訃音。
抱病星馳。
朕切谕其以禮節哀。
勿緻毀瘠。
今聞在途溘逝。
朕心深為憫悼。
着加太子太保吏部尚書。
所有應得恤典。
該部察例具奏。
○是月。
署兩江總督尹繼善議覆、巡察江南漕運禦史王興吾條奏、水利農田事宜。
一、上流多開支河。
而擇低地蓄池。
以灌田畝。
應先修壽州安豐塘。
各處仿行。
使漫水不至泛濫。
查亳、泰、等州縣。
地勢平曠。
一遇霪雨。
盡成積潦。
即使勉強築塘。
土松易涸。
實于救旱無濟。
至上遊之多開支河。
雖為分殺水勢起見。
苐鳳、颍、諸郡。
受河南全省之水。
最大者為淮。
彙在洪澤一湖。
現經欽差。
尚書公讷親。
詳勘下遊通江通海之道。
次第估辦。
俟大局已定。
查看洪湖果能容納。
然後委員細看上遊歸淮歸湖之道。
設有淤淺。
另行定議。
再、壽州安豐塘。
因明代開墾圩田。
塘身稍小。
現存蓄水之處。
周一百二十餘裡。
州境實資利濟。
自應及時修治。
需工料銀二萬餘兩。
拟一半酌動帑項。
一半勸輸民力。
具疏題請。
候部覆遵行。
一、修治陂塘。
宜相度地形。
定界立案。
遇民食拮據。
以工代赈。
查陂塘蓄洩。
關系農田豐歉。
現饬地方官。
乘此稔歲儧築。
不得概俟散赈之年。
間有工程較大者。
或酌給帑金。
或須借口食。
分别辦理。
一、水利既興。
應召募善力田者。
教民耘耔。
并設官董勸。
查教稼勸農。
地方官職所當為。
近經尚書公讷親條奏。
州縣于境内村莊。
定限遍行巡視。
正可随時訪察農事。
獎勤懲惰。
有治田未得法者。
令就近之上農教之。
毋庸複設專員。
一、民間計丁分耕田畝。
不得遊手耗食。
查惰農最宜嚴禁。
現已酌立章程。
擇力田淳謹者。
設為鄉長。
專司勸戒。
并于州縣巡查到村之日。
據實禀陳。
年終考核。
毋庸計畝分耕。
得旨、總在汝督撫實力行之。
而實力行之者蓋少。
朕亦無可如爾等何也。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謝、上年不能督捕蝗蝻。
部議降級。
恩寬留任。
得旨、覽。
以後再如此不實心于平時。
而且沽虛譽于事後朕将不汝寬矣。
○漕運總督顧琮奏、漕船除原題大幫飯食銀六兩。
小幫四兩。
及照依部例造船飯食銀六兩。
留為書吏雇覓貼寫飯食等費。
其餘年規土宜。
一切名色。
盡皆革除。
并通饬各糧道。
一體查禁。
得旨、總在汝實心剔弊。
有治人。
無治法也。
○浙江巡撫常安奏、海甯南門鎮海廟起。
迤西至老鹽倉一帶。
現有漲沙。
嚴饬文武汛守各員。
分段保護桃汛。
至北岸存水處。
自宜遵照原議。
各建木石土戗。
為攩浪挂沙之計。
查秧田廟石塘。
正迎大溜。
普兒兠石塘。
又與老鹽倉迤西柴塘相近。
潮汐沖激。
均關緊要。
各拟添建盤頭一座。
其南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