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與否。
着慶複據實回奏。
候朕再降谕旨。
尋奏、周起鳳年逾六旬。
精力未衰。
尚能辦理營務。
得旨、既如此可留其任。
卿再時常留心。
若有衰老之狀。
即行奏聞可也。
○戶部議奏、台郡民番錯壤。
經福建布政使高山。
會同巡台給事中六十七。
徹底清查。
斷以民地歸民。
番地歸番。
各相允服。
其曆任武職旗員莊産。
實無侵占投獻。
緻涉争控者。
應如所請。
照舊管業。
并行令該督撫遵照谕旨。
轉饬台郡武員。
毋得再行開墾。
置立莊田。
從之。
○兵部議覆、貝勒允祜奏、陵寝防禦。
獨無升途。
請準其保送副總管。
現據盛京将軍咨稱。
昭陵曾有此例。
應如所請。
嗣後遇有副總管員缺。
令陵寝大臣。
将本處防禦揀選一員送部。
從之。
○刑部議覆、山西按察使多綸奏、軍流妻屬。
佥差押送。
長途淩辱。
殊堪憫恻。
應如所請。
除緣坐應流及強竊盜案内免死減等并罪應軍流等佥遣女犯照舊押解外。
凡情願随配者。
聽其親屬伴送不必佥差。
從之。
○辛未。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賢良祠。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戶部議準、浙江巡撫常安疏稱、浙屬囚糧。
請照直省例。
于文到日為始。
每犯日給米一升。
雜費錢五文。
原放米者。
将錢添給。
原放銀者。
買米散給。
至玉環廳新設囚糧。
向系動支漁稅。
今漁稅已豁。
應于該同知徵收租耗谷價項下支給。
從之。
○日月。
直隸馬蘭鎮總兵布蘭泰奏、陵寝總管巴圖。
兼管各處行宮。
今老病勢難兼顧。
請代為辦理得旨、汝雖系旗下世臣。
而今職則綠營也。
内外攸分。
不宜越俎。
○署兩江總督尹繼善、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修理湖河各工。
需員甚衆。
所有河工廳汛。
及效力人員。
數既不敷。
亦難兼顧。
查從前水利案内。
效力人員。
多系辦過下河工程。
臣等公同揀選。
取熟悉各段情形者。
一體酌委。
仍派實心辦公之員分查。
得旨、是興修大工。
首應嚴查冒銷之弊。
朝廷固不惜費。
亦欲收實效耳。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鎮江口之搜鹽廳、京口閘、關門橋、窰灣、豬婆灘、等處、入春潮小。
不能濟運。
業饬該管道府縣。
将應撈應挖之地。
設法疏通。
其三汊河淺處。
加撈二三尺不等。
現在各幫逐日遄進。
儀徵河口。
舊設攔潮羅泗、通濟響水、四閘。
其閘底高者原為蓄水之計。
今水勢雖淺。
猶可乘潮而進。
且進口後。
遇淺尚可起剝。
非過江船隻可比。
亦饬該府縣相機趱辦。
得旨、此等事、必應相機速辦。
若俟奏聞奉旨後。
始上緊辦理。
則為時已過矣。
○署兩淮鹽政吉慶奏、兩淮引課。
全額通完。
得旨、看汝總有見長之心。
較之委靡者固勝。
然過猶不及。
亦非朕所喜也。
○又奏、鹽場大使内。
遇有才識平庸、尚無劣迹之員。
如由舉人及各項貢生出身者。
考其文理明通。
照知縣改教例。
準與題請改教。
得旨、安得如許教官缺。
具教官即應以庸材為之。
而大使反不可以庸材為之。
輕重倒置。
所見甚鄙。
○署安徽巡撫準泰奏、上年監臨。
不将科場懷挾之徐斌等。
盡法懲治。
謝革職留任恩。
得旨、朕所以罪汝者。
以汝不應有外吏習氣。
所以宥汝者。
則以人人盡如此。
豈能惟責汝一人。
然自今以後應改之。
○閩浙總督馬爾泰、浙江巡撫常安奏、浙江赈務将竣。
甄别各員勤惰。
請将實心辦事者。
破格叙賞。
得旨、所奏俱悉。
州縣于此等事盡職。
乃其分内之事。
不應叙賞。
若是、則将來有冒濫假僞者。
而百弊叢生矣。
如果可嘉。
則亦有三年之大計在。
○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浙屬被災。
辦理多有未周。
迺蒙獎訓。
益加悚惶。
至撫臣常安。
實緣浙省吏猾民刁。
一涉張皇。
恐緻藉災滋事。
故外示鎮靜。
而内切焦勞。
自報災後。
督率屬員。
查勘赈恤。
臣所目睹。
用敢直陳。
得旨、雖為公論。
然又有甫聞災。
而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