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肯發銀赈濟。
系汝在常安前力争。
且擔承力任。
乃發二萬派員查辦者。
此論果确乎。
○署湖廣總督鄂彌達奏、息訟弭盜之方。
首嚴保甲。
必先有舉察保甲者。
臣拟仿古闾師亭長之制令各牧令、于貢生生監中。
擇品行端潔者。
聘為鄉正。
大邑八人。
中邑六人。
小邑五人。
令其專司舉察保甲。
嗣後保長之選。
責之鄉正甲長之選。
責之鄉長仍令州縣将鄉正的名報部。
五年勤慎無過。
請給州同縣丞職銜。
保長有勤慎奉公者。
州縣給扁最優者、詳明督撫破格示獎。
再、有司向以保甲無關考成。
奉行不力。
應饬各該州縣。
每歲躬履城鄉稽察。
有能實力遵行。
業着成效者。
該管上司。
即行擢薦。
其仍視為具文。
或鄉正非其選。
或委捕官吏需索。
即行題參道府一并議處。
得旨、即照所議行。
亦不過有名無實之政耳。
汝不雲乎。
有司尚有奉行不力者。
而欲鄉正之奉行獨力乎。
○湖南巡撫蔣溥奏、湖南貢院号舍。
向系南北對向。
無地可安爐竈。
号軍出栅炊爨滋弊。
應将兩号并為一号。
拆去中間堵壁。
改令向南。
再于檐下開溝洩水。
計工費共一千五六百兩。
請準支存公銀兩估修。
得旨、似屬可行。
然無庸特降谕旨也。
咨部知之。
○又奏、郴、桂、二州銅礦。
出産未能充裕。
現于隔遠苗疆内地。
委員刨采銅錫。
得旨、此等事須詳酌妥為之。
斷不可圖近利而忘遠憂也。
○川陝總督公慶複奏、上下瞻對番民。
慣為夾霸。
前因劫奪沿塘徹站官兵行李。
勒獻贓賊。
抗拒不遵。
自宜大加懲創。
上下瞻對。
在鴉籠江東西。
夾江而居。
各二十餘寨。
東有大路二條。
西南北共有大路三條。
俱屬要隘。
界連四瓦述等土司。
凡瞻對之出入内地者。
俱由四瓦述地界經過。
從前曾以萬餘兵攻彼。
猶難一時懾服。
今若兵力稍弱。
不足示威應選委鎮将各一員。
為正副總統。
以建昌道為監紀。
酌調提标各鄰近鎮協之漢兵四千名。
雜谷、瓦寺、木坪等之土兵四千名。
俱由打箭爐出口。
向該土酋等近巢駐劄。
并派撥該管之明正土司。
及附近之裡塘土司等。
于各隘口堵禦。
其四瓦述土司。
向懼瞻對侵犯。
不無暗相結納。
實非出于本心。
應開導使弗黨惡。
則瞻對勢孤。
然後指定各夾壩姓名寨分。
令該土酋等擒獻。
如上瞻對悔悟。
即獎令并攻下瞻對。
并令雜谷瓦寺等土司。
奮力前驅。
大軍随後進剿。
得旨、看來有不得不如此之勢。
然須詳妥為之。
以期一勞永逸。
若複如鄭文煥前年之舉。
何益之有。
此意于李質粹請訓時。
亦曾谕及。
○署陝西布政使慧中奏、錢糧徵解。
照戥準兌。
遇有支放。
照封驗看。
一切平餘。
應請裁革。
至陝藩書役。
向無工食。
随事需索陋規。
并請查明革除。
照部科書辦例。
量給紙筆飯食。
得旨、此等弊。
隻可去其太甚者。
書役之弊。
豈能盡革。
縱動公項予之。
不過多費此一項耳。
而彼之需索。
仍不能盡除。
各省皆然。
不獨陝省。
此摺交慶複看。
令其酌量。
○陝西涼州鎮總兵哈尚德奏、涼州界錯番夷。
一切邊防要務。
請賜訓谕。
得旨、武臣多有以驕縱得禍者。
在汝尤當以此為戒。
至訓練兵丁。
是汝分内之事。
當竭力為之。
而又不可欲速也。
○四川巡撫紀山奏、滇省開鑿川屬羅星渡河道。
以濟銅運。
得旨、應無分别彼此。
助彼為之。
○四川布政使李如蘭奏、首領佐雜人員。
請與知縣教官一體甄别。
得旨、君子不為已甚者。
且州縣尚不能收得人之效。
而況佐貳乎。
○兩廣總督那蘇圖奏、交夷内讧。
彼處米價必昂。
恐有内地奸商。
越境販鹽。
不特私漏米谷。
亦恐擾動邊釁。
應分饬兩省文武員弁。
于緊要汛地。
及山林險峻小路。
設兵巡防。
惟廣西之鎮安一府。
向食夷鹽。
今既絕其來路。
該府每歲需鹽千餘包。
将官鹽如數支發。
并沿邊各屬。
有缺少引鹽。
尚須撥補者。
陸續辦理。
得旨、妥酌為之。
卷之二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