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錢文。
售給船戶。
得旨、着照所請行。
錢文一事。
有稱廣為開采者。
有稱嚴禁盜銷者。
有稱禁用銅器者。
更有稱多則用銀、少則用錢者。
其論不一。
即京師現在議定章程。
稽查辦理。
亦不過補偏救弊之一端。
終非正本清源之至計。
朕思五金皆以利民。
鼓鑄錢文。
原以代白金而廣運用。
即如購買什物器用。
其價值之多寡。
原以銀為定準。
初不在錢價之低昂。
今不探其本。
惟以錢為适用。
其應用銀者。
皆以錢代。
而趨利之徒。
又複巧詐百出。
使錢價高昂以為得計。
是輕重倒置。
不揣其本。
而惟未是務也。
不但商民情形如此。
即官員辦公。
亦有沿習時弊者。
如直隸興修水利城工。
坐糧廳赴東采買布疋。
所領帑金數萬。
皆欲易錢運往。
其他官項。
大率類此。
夫所領帑項。
原系銀兩。
即報銷亦以銀數核算。
自應以銀給發。
何必兌換錢文應用。
若以領銀之人。
得受錢文為便。
不知所發銀兩。
即少至分厘。
亦可按數分予。
與行使錢文何異。
況未必至分厘乎。
向來浙江地方。
有分厘皆用銀者。
何嘗見其不便。
嗣後官發銀兩之處。
除工部應發錢文者。
仍用錢文外。
其他支領銀兩。
俱即以銀給發。
不得複易錢文。
至民間日用。
亦當以銀為重。
其如何酌定條款、剀切曉谕。
使商民共知之處。
着原議之大臣。
及現在辦理錢法之大臣。
詳議具奏。
○兵部議準、署湖廣總督鄂彌達疏稱。
常德水師營戰船。
業經裁減。
原設兵一百四十六名。
無船可配。
應請裁守備缺。
将千把兵丁。
歸常德城守營管轄。
仍配原船原汛。
餘兵歸城守陸營沖汛。
似此裁并。
常德水師營。
無庸更隸龍陽。
至嶽州水師營。
向隸龍陽。
而大湖阻隔。
艱于檄調。
應仍歸嶽州城守營管轄。
從之。
○乙酉。
谕盛京兵部侍郎敷文曰。
盛京乃根本重地。
向來滿洲風俗淳樸。
居家崇尚節儉。
清語及馬步射。
無不娴熟。
從無紛華靡麗之習。
縱該處有漸染流俗。
各部大臣等。
亦當教導。
使之返樸還淳。
不得互相效尤也。
爾等皆系董率之員。
當各悉心妥辦衙門事務。
斷不可時常觀戲宴會。
況所得無多。
尤不相宜。
爾至盛京。
見伊等時。
傳旨曉谕。
并谕将軍達勒當阿知之。
○閩浙總督馬爾泰疏報、福清縣海口、牛口、二場墾複鹽地一頃九十五畝有奇。
○丙戌。
議政大臣議覆、川陝總督公慶複奏、三齊等寨苗民。
仍請歸籍茂州。
查三齊等寨。
本系生苗。
自前撫臣年羹堯、批隸瓦寺土司以來。
連年構釁。
應如所請。
準歸茂州管轄。
每年納糧充賦。
從之。
○又議覆、鎮守甯古塔将軍巴靈阿奏請、派移駐拉林官員。
查阿勒楚喀。
原有佐領八員防禦二員。
骁騎校八員。
筆帖式二員。
拟各派一半前往。
仍酌量将佐領骁騎校對換移駐。
并将阿勒楚喀原設協領一員。
移駐拉林。
所估修建廨舍銀兩。
應照原議給予。
從之。
○工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由閘稅課。
每年考核事宜。
河臣勢難兼顧。
請并歸蘇州巡撫管理。
其銀仍解河工備用從之
○丁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裕親王廣祿、和親王弘晝、恒親王弘晊、各五推、吏部侍郎歸宣光、戶部尚書海望、禮部侍郎勒爾森、兵部尚書班第、刑部侍郎兆惠、工部侍郎索柱、左都禦史劉統勳、通政使蘊着、大理寺少卿盧承綸、各九推。
畢。
順天府府尹。
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卷之二百三十六